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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毒品防制基金業務逐年成長,惟基金來源過度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且迄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撥作業,與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未盡相符,允宜檢討 日期:111年11月 報告名稱:毒品防制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毒品防制基金業務逐年成長,惟基金來源過度仰賴國庫撥款收入,且迄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撥作業,與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未盡相符,允宜檢討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毒品防制基金112年度編列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其中5億6,701萬元為國庫撥款收入,占比近100%。該基金屬特別收入基金,108年度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雖111年度起始編列國庫撥補以外之利息收入及受贈收入,惟金額甚低,112年度雖略有提高,惟僅4萬5千元,且迄今仍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撥相關收入。經查:

(一)近年該基金業務計畫所需經費漸增,惟尚缺乏國庫撥補以外之新增適足財源,與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難謂相符

按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為健全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之管理,檢討基金之存續,提升基金資源運用效率,行政院訂有「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該原則第3點規定:「非營業特種基金須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按預算法第4條規定,並應具備特(指)定資金來源,始得設立。前項基金屬新設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按新增財源係指各級政府既有收入或公庫撥補以外之特(指)定財源,如特別公課、或因應重要施政需要,透過制修法律或自治條例增加之收入,抑或對外界增加提供產品或服務,增加之對價收入等;另適足財源需具備長期可穩定收取,並能支應基金之主要營運需求及用途。

毒品防制基金112年度除編列國庫撥補款5億6,701萬元外,另編列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各9千元及3萬6千元,係受補助機關繳回之專戶利息收入及外界捐款收入,占比甚微,並未符前述「新增適足財源」之定義。而該基金用途自108年度之1億6,634萬6千元逐年增加至110年度之4億3,206萬元,112年度更預計增達7億1,191萬8千元(詳表1),相關業務計畫所需經費明顯成長,惟基金之財源仍幾乎完全仰賴國庫撥補款,迄未具備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與特別收入基金之精神難謂相符。

表1 108至112年度毒品防制基金來源及用途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基金來源

361,108

479,258

436,316

424,633

567,055

公庫撥款收入

361,101

471,255

424,621

424,621

567,010

基金用途

166,346

327,300

432,060

611,920

711,918

說 明:108年度至110年度為決算數,111年度及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毒品防制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基金來源依規定雖包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及違反該條例所處罰鍰等,惟迄未依法提撥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3條規定:「依法收入之罰金、罰鍰或沒收、沒入之財物及賠償之收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歸入各級政府之公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及毒品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據法務部統計(詳表2),107年度至110年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併科罰金之收取金額分別為1,080萬元、241萬3千元、378萬6千元及876萬9千元,平均每年約644萬2千元;另同期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已收金額各為2,540萬1千元、3,122萬8千元、3,309萬5千元及2,508萬8千元,平均每年約2,870萬3千元。洽據法務部表示,前揭款項均納入國庫,如提撥該項收入仍不足支應基金用途,徒增行政流程,故111年度仍未編入基金來源預算。

此外,107年度至110年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鍰分別為5,762萬9千元、6,677萬元、4,313萬3千元及3,251萬6千元,該部亦表示,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規定,罰鍰係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現各縣市多已運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如納入該基金收入來源恐生爭議,復該部尚無法籌妥地方政府之替代財源,故該基金112年度仍未編列是項收入之預算。另依111年8月3日修正之「因應財政紀律法設立非營業特種基金之執行原則」第肆點規定:「…二、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級政府之既有收入(如罰鍰收入)已依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納入基金者,於法律或自治條例修正前,暫維持現狀;為落實本法第7條規範意旨,未來仍應適時檢討修正法律或自治條例,將既有收入納入各級政府公庫。」法務部雖稱將針對基金來源屬政府既有收入部分朝修法方向推動,惟相關作為僅止於內部討論,尚無具體進展。

表2 107至110年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統計表 單位:人;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判處罰金、併科罰金

毒品案件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人數

罰金

併科罰金

件數

已收金額

107

47

90

10,710

2,386

25,401

108

49

353

2,060

2,460

31,228

109

49

136

3,650

2,963

33,095

110

47

264

8,505

2,689

25,088

資料來源:毒品防制基金。

綜上,毒品防制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收入來源仍以國庫撥款為主,利息收入及受贈收入之占比甚微,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科罰金及所處罰鍰雖屬該基金之法定收入來源之一,惟自基金設立迄今,法務部均以該等財源不足且不穩定,及無法籌妥替代財源等為由,遲未依規定酌予提撥並納編為基金收入。鑑於該基金業務計畫所需經費逐年增加,允宜依財政紀律法之規定,落實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