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項下編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2,547萬7千元,係補捐助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辦理研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模式、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身心治療模式建置計畫、補助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費用。經查:
(一)為預防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再犯,實施強化其內外控制能力之措施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2條、第22條之1及第23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後,為預防其再犯,需藉由觀護、警政、衛政,強化內外控制能力。加害人於社區處遇期間,如經鑑定、評估自我控制再犯預防無成效,依所犯性侵害犯罪時間點不同,市縣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中加害人刑後治療由衛福部主責辦理。
(二)性侵害加害人刑後治療資訊業已初步整合
家暴基金補助辦理刑後治療相關費用,就治療過程資訊,規劃整合系統功能及辦理情形如下:
1.依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110-114年),策略三「強化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服務,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機制」項下之「布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服務資源,整合個案服務資訊」,整合家庭暴力相對人服務方案及合併多重議題性侵害加害人之轉介率、開案率、保護性案件再通報率等服務數據,擴充資訊系統功能,以強化效能及分析,建立實證基礎。
2.詢據家暴基金略以,業研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系統功能及工作表單,如派案、簡化流程、統計報表、個管提醒與檢核等,串接警政、獄政、移民、檢察等防治網絡單位資訊系統之再犯風險相關資訊(如警政登記報到資料、刑案紀錄、在監在所資料、出入境資料、保護性案件通報資料等),於108年12月20日上線。
(三)加害人處遇後再犯資訊尚待研酌介接或研究可行性
加害人刑後治療目的在於透過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預防再犯,倘能建立再犯統計數據,當能有助於分析處遇後成效,精進現行機制;經詢家暴基金提供當年度處遇後再犯情形雖未獲,惟表示:
1.已針對加害人處遇,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第43條修正條文,明定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目的,加害人登記事項得提供特定人員查閱,不僅限於登記、報到期間,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授權辦法中規定登記、報到之程序、方式、查訪頻率、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等,業函送本院審議中。
2.將爭取將加害人接受社區處遇後之再犯率與成效評估列入113至116年重要研究議題,並與法務部研商加害人處遇系統與獄政系統資料介接可行性。
基於加害人檔案資料涉及人民隱私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第2項明定保密及依法調閱前提,宜併予考量妥處,俾兼顧實證效益及適法性。
綜上,為預防加害人再犯,降低性侵害案件發生,家暴基金補助辦理加害人刑後治療費用及相關研究,亦配合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110-114年)整合治療過程資訊;惟現階段加害人處遇後再犯之資訊介接尚待研商,為利實證分析處遇效益並精進模式,允宜於秉持公益性、兼顧加害人法定權益及注意個資保護前提下,研酌跨部會資料整合介接或研究可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