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保基金112年度預算案「預計平衡表說明」,中央政府責任準備預估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97億5,756萬7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89億2,349萬7千元增加8億3,407萬元(增幅9.35%)。經查:
(一)國民年金各年度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45%,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結餘為以後年度責任準備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0%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復依國民年金法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年金差額、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等款項,依序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支應,若有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準此,國保基金各年度獲配之45%公彩盈餘分配收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款項,結餘為以後年度責任準備。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預算估測未盡準確,超收比率多逾4成,估列規定容待研修
詢據勞保局說明略以,收入按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以上年度6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9成為基數估算全年度收入,條文原意為公益彩券售出券面總金額,視發行機構管銷及活動促銷而浮動,為避免高估盈餘而影響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推行,爰訂定算式;惟觀諸103至110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實績,歷年度超收數皆逾9億餘元,最高達80億餘元,超收比率介於8.59%至106.47%間,且多逾4成,估列規定偏離實際,容待研修。
表1 103至110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10,623
7,594
7,954
9,984
10,069
11,285
9,151
9,514
決算數
16,657
15,679
12,149
12,646
12,962
12,254
13,427
13,618
超收數
6,034
8,085
4,195
2,662
2,893
969
4,276
4,104
超收比率
56.80%
106.47%
52.74%
26.66%
28.73%
8.59%
46.73%
43.14%
資料來源:勞保局及國保基金各年度預算。
綜上,公彩盈餘分配收入支應中央政府應負擔國民年金保險款項,結餘為以後年度責任準備,國保基金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編列預算,惟歷來預算估測未盡準確,超收比率多逾4成,允宜會商財政部研修估列規定,調整編製基礎及公式,以提高預算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