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2億4,212萬2千元,包括補助各市縣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經費2億4,210萬6千元。經查:
(一)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及提升繳費率,補助各市縣進行訪視工作
為保障經濟弱勢民眾申請保費補助權益並提升被保險人繳費率,國保基金補助各市(縣)政府辦理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有關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訪視宣導活動相關工作經費;據「109-111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主要工作包括:
1.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及總清查作業,總清查作業原則上對於所有合格案件每2年清查1次。
2.欠費被保險人訪視說明工作。
3.勞保局定期將一般身分之被保險人媒體資料,傳輸至系統供各市縣政府與轄管之相關經濟弱勢者資料互相比對,若被保險人符合社會福利補助條件,則主動提醒被保險人申請變更保險身份別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以獲得較高保險費補助。
(二)近年度訪視成功後繳費比率持續下降,110年度多數市縣未達成績效目標值,成效未盡理想
據國保基金統計,108至110年度補繳保險費人數占訪視成功人數比率各為18.37%、14.97%及13.64%,持續下降;細究110年度各市縣訪視後繳費情形,皆未逾3成,18個市縣未達目標值20%(詳表1),成效未盡理想。據該基金提供原因如下:
1.無力繳費者多屬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失業、就學、服刑中等狀況而有經濟困難,較無力繳納。
2.無意願繳費者多認為勞保僅短暫中斷,已受勞保保障、年輕暫不需要國保、已領有政府社會福利津貼或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對政府沒信心、對國保制度不認同、給付條件較勞保差等原因,無意願繳費。
3.無強制徵收措施(不計收滯納金、不移送強制執行、無罰則),未就業被保險人居多,經濟相對弱勢,制度上不若勞保有較多給付誘因,繳費與否為被保險人主觀決定。
前開所列原因中,勞保給付制度附隨於僱傭關係及執行業務,設計上與保障國民基本經濟安全之國保有別,倘制度一致,將衍生不就業卻享同等保險給付之道德風險,為符合公平正義,仍以研商改進制度,強化繳費誘因及能力為宜。
表1 110年度各市縣國民年金服務員訪視成效一覽表 單位:人:%
市縣別
訪視成功人數(A)
訪視後補繳保費人數(B)
訪視後繳費人數比率(B/A)
市縣別
訪視成功人數(A)
訪視後補繳保費人數(B)
訪視後繳費人數比率(B/A)
新北市
24,307
3,595
14.79%
嘉義縣
7,853
725
9.23%
臺北市
691
202
29.23%
屏東縣
15,787
2,361
14.96%
桃園市
5,221
1,084
20.76%
臺東縣
5,952
1,058
17.78%
臺中市
13,716
2,827
20.61%
花蓮縣
6,588
880
13.36%
臺南市
21,127
2,403
11.37%
澎湖縣
1,195
80
6.69%
高雄市
24,156
3,283
13.59%
基隆市
3,107
365
11.75%
宜蘭縣
5,818
573
9.85%
新竹市
255
44
17.25%
新竹縣
1,456
220
15.11%
嘉義市
231
69
29.87%
苗栗縣
9,402
972
10.34%
金門縣
235
35
14.89%
彰化縣
20,904
2,654
12.70%
連江縣
807
112
13.88%
南投縣
6,192
819
13.23%
總計
187,602
25,588
13.64%
雲林縣
12,602
1,227
9.74%
說 明:統計時點為截至111年4月12日止。
資料來源:國保基金。
綜上,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及提升繳費率,國保基金補助各市縣政府辦理訪視工作,惟近年度訪視成功後繳費比率持續下降;細究110年度執行情形,各市縣皆未達3成。為提升繳費能力並改善被保險人生活,允宜就有工作能力者,研商連結就業媒合資源,銜接後續社會保險保障及國保保費補繳事宜,進而提升訪視效益。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