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9,520萬元,係依藥害救濟法向藥廠徵收之徵收金。經查:
(一)106至110年藥害救濟提撥收入徵收情形
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藥害救濟基金之基金來源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依其前1年度藥物銷售額一定比率(現行為千分之0.5),繳納徵收金至藥害救濟基金;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徵收金,經以書面催繳後仍未依限繳納者,每逾2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基此,藥害救濟基金於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科目項下編列醫療衛生救濟提撥收入,106至110年度徵收數約介於7,200萬元至9,200萬元間,占該基金來源9成以上且呈逐年增加趨勢(詳表1)。
表1 106至110年度藥害救濟提撥收入徵收數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決算數(1)
藥害救濟提撥收入
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
決算數(2)
占比(2)/(1)
決算數(3)
占比(3)/(1)
106
73,550
72,418
98.46
1,132
1.54
107
78,234
77,265
98.76
969
1.24
108
83,803
83,319
99.42
484
0.58
109
88,211
87,881
99.63
330
0.37
110
92,204
91,920
99.69
284
0.31
資料來源:整理自藥害救濟基金提供資料。
(二)部分業者未依限繳交徵收金,或有短溢報徵收金等情形,允宜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遵循相關法令
衛福部原則於每年度初始公告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之申請、藥害救濟金之給付、藥害救濟徵收金之收取及管理,以及藥害救濟審議之先行及後續作業,另藥害救濟基金會每年均發函通知應繳納徵收金之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應依規定於限期內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近3年(108及110年度)未依上開規定期限完成報繳徵收金之業者介於34家至46家間(詳表2),已逐年減少。又該基金每兩年度編列1次70萬元之「藥害救濟徵收金會計查核專案計畫」委託會計師進行抽查業者申報情形,依108及110年委外查核報告統計,業者申報錯誤比率分別為14.52%及24.59%(詳表3),110年度查核申報錯誤家數及比率皆較108年度增加,允宜賡續督促業者遵循法令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表2 近年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依限申報及繳納藥害救濟徵金情形表
單位:家
年度
應申報徵收金之業者家數
未依規定期限於6月底前完成申報業者家數
合計
無銷售額而毋須繳納徵收金者
應繳納徵收金者
108
673
46
19
27
109
641
43
30
13
110
637
34
17
17
資料來源:藥害救濟基金提供資料。
表3 近年委託會計師查核業者報繳藥害救濟徵收金結果彙整表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年度
委外查
核家數
申報錯
誤家數
申報錯
誤比率
溢繳徵收金
短報徵收金
家數
金額
家數
金額
108
62
9
14.52
5
67
4
237
110
61
15
24.59
9
166
6
162
資料來源:藥害救濟基金提供資料。
綜上,依藥害救濟基金最近2期委託查核計畫結果分析,部分業者未確實依照規定繳納藥害救濟徵收金,110年度查核申報錯誤家數及比率皆較108年度增加,主管機關亟應加強查核及宣導作業,俾督促業者遵循藥害救濟法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繳納徵收金,並改善申報錯誤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