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係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設置,用以長期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原本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歸屬為「作業基金」,並隸屬經濟作業基金項下。嗣經管理機關檢討該基金屬性已有所改變,爰報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自112年度起改為「特別入基金」,並改隸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經查:
(一)由「作業基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之原因
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資料略以,該基金於81年設置,原規劃以國庫撥充92億元之孳息及提供勞務之收入,藉由循環運用方式,辦理專案貸款、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以及推動協助中小企業創新(業)育成、經營環境優化、財務協處、轉型升級、強化地方服務網等各項輔導及補(捐)助計畫,爰歸屬作業基金。惟因推動業務多屬政策支援性質,非以回收為訴求,又輔導對象多為新創、相對弱勢之中小微企業,難以透過回饋機制及經費挹注基金運作;加以近年利率走低,孳息收入減少無法支應業務成長需求,導致短絀情形發生,端賴政府預算挹注始能維持基金運作,已與作業基金「經付出仍可收回」之屬性未盡相符,爰報經行政院同意,自112年起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並由經濟作業基金改隸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
(二)宜積極拓展特定收入財源,俾逐步降低對國庫之依賴
據該基金說明,在現行作業基金體制下,政府對基金之撥充視為「增加投資」之性質,屬挹注基金本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後,則國庫挹注基金經費,將改列為基金業務收入,較能符合中小企業基金現行業務運作之本質,並適切表達年度收支情形。
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資料,107至111年度國庫每年增撥該基金之金額介於2.16億元至14.42億元,國庫增撥收入占基金年度收入總額之比率介於79.33%至94.36%。自112年度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後,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公庫撥款收入27.12億元,占年度總收入之比率達96.95%(詳表1)。
按預算法第4條有關特別收入基金之定義,係指「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其設置之主要目的在以「專款專用」之精神推動政府特定政策或業務。爰此,特別收入基金允宜擁有穩定之特定收入來源,用於特殊或法定用途。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基金之來源包含: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其他專案基金撥充等,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改隸屬於特別收入基金後,由國庫撥款收入占比高達96.95%,顯示其收入來源主要源自國庫撥補,爰仍宜積極拓展其他特定收入,逐步降低對政府公務預算之依賴,俾提高該基金之財務自主性。
綜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因性質改變,自112年度起由作業基金調整為特別收入基金,惟收入來源主要由國庫撥補,允宜積極拓展其他特定收入財源,逐步降低對國庫之依賴,以維該基金財務及業務之健全發展。
表1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107至112收入來源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基金來源
262,423
271,854
888,328
850,445
1,528,151
2,797,433
服務收入
9,010
13,809
25,130
35,386
46,751
45,078
租金收入
9,997
9,393
9,111
9,491
12,176
11,520
權利金收入
3,230
3,245
11,989
11,292
14,887
16,307
利息收入
8,620
7,238
3,075
2,639
628
1,144
投資收入
1,223
12,035
3,003
7,782
1,480
1,900
公庫撥款收入
(國庫增撥基金)
227,000
215,650
815,591
766,656
1,442,000
2,712,000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
-
7,120
7,776
7,776
7,557
7,180
雜項收入
3,343
3,364
12,653
9,423
2,672
2,304
國庫撥款占該年度各項收入之比率
86.50
79.33
91.81
90.15
94.36
96.95
說 明:1.110年度以前為決算審定數。111、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3月23日主基經字第1110200448號函同意,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自112年度起由原隸屬經濟作業基金改隸為經濟特別收入基金,為利各期比較,107至110年度決算數及111年度預算案數係重分類之數。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