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業法第6條第1項規定:「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與發電業及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同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為達成穩定供電目標,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專業分工後,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第1項規定,自本法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6年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市場發展狀況,得報由行政院延後定其施行日期,延後以2次為限,第1次以2年為限;第2次以1年為限。」是以,台電公司因組織龐大,且公司轉型過程涉及事務龐雜,無法依電業法第6條規定,於112年1月完成轉型,業經行政院同意延後至114年1月完成公司轉型,據該公司說明目前辦理情形如下:
(一)以組織、財務、營運及程序等4個面向規劃及推動轉型事務
1.組織面:106至109年逐步擬定母子定位及功能,完成母子業務分工,於110年完成3家公司處級組織框架及母子權責劃分草案…已續行推動組織及人力規劃,並向下展開母子3家公司之董事會及經理人等權責劃分研討。
2.財務面:(1)107年完成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108年建立分離會計制度,並逐年提報輸配電業分離會計報告報部備查,109年完成集團房地資產劃分原則,110年完成房地資產歸屬。(2)已辦理資產負債劃分研議及研析公司債移轉、稅務、核四資產處理、後端除役費用、異議股份買回等課題,持續透過財務設算滾動檢討,俾建構母子公司穩健營運之財務結構。
3.營運面:已規劃母子公司名稱及辦公地點,並盤點營運相關執照及移轉作法,…並於110年完成燃料代購及通信資產劃分及費率機制規劃草案。後續持續研議轉型後公司間重大界面議題,並辦理作業流程規劃及內部規章修訂。
4.程序面:規劃114年進行公司分割預算,預定於113年3月陳報經濟部。
(二)公司轉型期程雖經核准延後2年(延至114年1月)施行,辦理轉型過渡期間仍宜注意確保供電穩定
據台電公司說明略以:「因台電公司組織龐大,且轉型控股集團屬國營事業首例,各項議題需長時規劃…於營運面,現階段同時肩負穩定供電、電網韌性提升、能源轉型及2050淨零碳排等重任,公司資源須作合理分配,方能同時因應當前任務所需。爰公司轉型期程業奉行政院同意展延期程至114年1月。…現階段以強化風險控管及確保供電穩定為重,並妥處後續公司轉型事宜…以符電業法第6條相關規定。」台電公司允宜控管各項轉型作業期程,並注意確保轉型期間供電穩定。
綜上,台電公司因組織龐大,且公司轉型過程涉及事務龐雜,無法依電業法第6條規定,於112年1月完成轉型,業經行政院同意延後至114年1月完成公司轉型,允宜妥慎規劃新組織營運規章,俾利未來營運績效,並注意控管各項轉型作業之期程,以符電業法規定,轉型過渡期間亦宜避免影響供電品質並確保供電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