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貿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1,609萬6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數991萬3千元增加618萬3千元(增幅62.37%),較110年度決算數1,689萬1千元減少79萬5千元(減幅4.71%)。經查:
(一)推貿基金利息收入來源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明定基金之來源包括基金之孳息收入,故銀行存款孳息為推貿基金收入來源之一。推貿基金利息收入來源包括:銀行存款孳息、台灣貿易中心房舍押金1,000萬美元之設算利息收入及貸款60億元予中國輸出入銀行之利息收入;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1,609萬6千元,以銀行存款孳息839萬6千元之占比52.16%最高;108至112年各年度推廣貿易基金利息收入來源之預、決算數詳表1。
表1 近年度推貿基金利息收入預、決算數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8
109
110
111
112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案數
預算案數
銀行存款孳息
9,101
9,230
9,101
6,775
9,242
6,028
6,028
8,396
押金設算利息收入
4,291
9,687
4,291
9,303
9,362
8,134
1,485
2,900
放款利息收入
4,800
4,800
4,800
2,952
4,800
2,400
2,400
4,800
各計畫衍生之利息收入
-
-
-
-
-
329
-
-
合計
18,192
23,717
18,192
19,030
23,404
16,891
9,913
16,096
資料來源:推廣貿易基金預、決算書及國貿局提供。
(二)基金近年現金存放不計息國庫存款均逾6成,恐不利基金運用效益
1.推貿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年底現金餘額59億2,205萬5千元,資金運用方式均為銀行存款,其中存放於不計息之國庫存款39億278萬6千元占現金餘額之65.90%,存放金融機構之計息存款20億1,926萬9千元(占比34.10%),預計衍生孳息839萬6千元;111年迄8月底期末現金餘額76億3,810萬6千元,存放國庫存款56億39萬9千元占現金餘額之73.32%,存放金融機構之計息存款20億2,252萬1千元(占比26.48%),衍生孳息382萬9千元(詳表2),近年該基金不計息之國庫存款占比均逾6成。
2.111年8月底國庫存款金額56億39萬9千元,若以臺灣銀行111年11月1日牌告活期存款利率0.33%設算利息,則推貿基金111年度粗估利息損失計1,848萬1千元。又推貿基金108年至111年8月,各年度資金運用存放於不計息之國庫存款金額逐年遞增,恐不利基金運用效益。
表2 近年度推貿基金存放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收入預、決算數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 算
決 算
期末現金餘額
存款種類
存款金額
利息收入
期末現金餘額
存款種類
存款金額
利息收入
108
3,446,990
國庫存款
1,457,640
0
4,862,517
國庫存款
2,834,572
0
活期存款
32,650
9,101
活期存款
24,623
9,230
定期存款
1,956,700
定期存款
1,986,700
109
4,147,835
國庫存款
2,158,485
0
5,161,959
國庫存款
3,126,232
0
活期存款
32,650
9,101
活期存款
32,590
6,775
定期存款
1,956,700
定期存款
1,986,700
110
2,853,925
國庫存款
842,602
0
6,455,234
國庫存款
4,420,620
0
活期存款
24,623
9,242
活期存款
32,569
6,028
定期存款
1,986,700
定期存款
1,986,700
111
3,197,910
國庫存款
1,178,620
0
7,638,206
國庫存款
5,600,399
0
活期存款
32,590
6,028
活期存款
35,821
3,829
定期存款
1,986,700
定期存款
1,986,700
112
5,922,055
國庫存款
3,902,786
0
-
國庫存款
-
-
活期存款
32,569
8,396
活期存款
-
-
定期存款
1,986,700
定期存款
-
說 明:1.表內活期及定期存款不包括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專款。
2.111年決算係截至8月底之實際數。
資料來源:整理自推廣貿易基金預、決算書、會計月報及國貿局提供資料。
(三)允宜積極與財政部協調,增加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額度,以增裕基金收入
1.「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特別收入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提升資源使用效率,…。」、第10條規定:「各特種基金資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復依公庫法第7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所管之特種基金,…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同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各該公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2.詢據國貿局資料,依86年3月10日財政部國庫署召開研商「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改制為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資金存儲」事宜會議紀錄,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特種基金,其存量依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時,已存公營銀行之資金設定,推貿基金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為16.2億元,孳息收入並可留存續息。鑒於推貿基金之現金存量隨時間累積,迄111年8月底已高達76.38億元,且存入國庫存款金額逐年遞增,而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卻未曾調整,恐不利推貿基金資金運用之收益性及資源使用效率;是以,允宜依公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積極與財政部協調,於不影響安全性原則下,調增推貿基金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提升資金運用之收益性,以增裕基金孳息收入。
綜上,推貿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利息收入1,609萬6千元,惟基金現金餘額逾6成均納入不計息之國庫存款專戶,僅約20億元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允宜積極與財政部協調,增加可獨立設戶存儲孳息之存量,提高資金運用之收益,以充裕基金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