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保協會112年度於「業務支出-保護費用」科目項下之「會費、資助與補助費」編列4,144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案4,590萬7千元減少445萬8千元(減幅9.71%)。政府為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業已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劃擴大各類服務規模。經查:
(一)111年3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並函請本院審議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制定公布,嗣歷經5次修正,其立法目的係為解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因犯罪行為人不明或無資力等因素,未能迅速獲得賠償,因而陷於困境,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及生活費等問題,由國家給予適度補償,以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理念與社會福利國原則。然近年來世界各國關注之核心趨勢已有轉變,由早期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及犯罪被害人支援組織等,逐漸朝向被害影響陳述、被害人訴訟參與等面向發展,著重於犯罪被害人之尊嚴及人權,並就尊重對待、知情、保護服務、經濟支持、獲得賠償及歸還財產等予以規範,並制定服務原則;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關於「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議題,亦針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及服務提出多項建議,故法務部以「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為基礎,並參採聯合國「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之精神,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111年3月10日通過,並函請本院審議。
(二)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完成修法程序後,犯保協會服務對象及內容均將擴增,有待預為因應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共45條規定,行政院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則分為7章、共103條規定,修正幅度頗大,參據該修正草案之規定,關於服務對象部分,未來將擴及被害人家屬並擴大重傷害被害人服務範圍,並以「家庭」為中心,提供相關保護服務;另該修正草案第二章「保護服務」明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安置、訴訟程序及生活重建等事項之協助,並依評估結果核發相關補助。準此,未來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完成修法程序後,犯保協會服務對象及內容均將擴增,該會之相關資(補)助規章及相關服務計畫等均有待配合檢討修正。
綜上,行政院為落實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業已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相關規定由以往之補償與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及同理,並擴大及深化服務規模,犯保協會為該修正草案所定義之「提供保護服務之專責機構」,須依法提供各項保護服務,允宜預為準備因應,全面盤點所涉及之資(補)助規章及服務計畫等,俾使修法後各項保護服務可順利銜接執行。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