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綠能與前瞻基礎建設等各項政府重大公共建設順利取得銀行融資,行政院專案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規劃由國發基金與金融機構共同提供資金,開設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並委請中國輸出入銀行擔任本方案之執行單位,以專款專用方式辦理融資保證作業。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保證專款以100億元為目標,由國發基金撥付至少60億元,餘由金融機構提供。經查:
(一)「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於109年11月2日核定
為促進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行政院109年11月2日核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以保證專款新臺幣100億元為目標,由國發基金與8家參與銀行共同提供專款,最高可提供銀行融資計畫6成之授信保證,委由中國輸出入銀行成立國家融資保證中心受理申請業務,以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順利推展,國發基金依據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之推動期程,於109年12月30日將保證專款60億元撥入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專戶。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之融資保證對象主要包括3類,第1類為從事國內綠能建設開發業者,將就業者用於採購國產化設備、系統、海事工程、整合及其他服務所需融資提供保證,第2類為供應或輸出綠能設備及服務業者,第3類為參與國內重大公共建設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業者(詳表1)。
表1 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保證範疇一覽表
融資保證用途
保證融資額度
保證成數
授信期限
綠能建設
單一綠能建設開發商最高300億元
提供最高6成保證
最長20年
綠能設備及服務
1.單一製造或服務供應業者最高20億元
2.單一製造或服務輸出業者最高5億元
提供最高6成保證
最長10年
重大公共建設
單一企業最高10億元
提供最高6成保證
最長10年
資料來源:國發會「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核定本)」。
(二)截至111年8月底止,參加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僅8家公股銀行,占40家本國銀行約2成
截至111年8月底止,國家融資保證之簽約金融機構計有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8家公股銀行,各出資銀行採2年4期方式分期匯入出資額,預計至111年11月達成專戶資金80億元之目標,惟參加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僅8家公股銀行,占40家本國銀行約2成。本方案業於110年1月25日簽約完成,依審計部110年度審核報告,國發基金及簽約金融機構與中國輸出入銀行簽訂之融資保證委託代辦契約規定,專戶資金不足賠付理賠案件時,各出資金融機構須依其實際獲保證金額之比率共同分攤補足差額,金融機構除出資加入融資保證機制,尚須承擔賠付款不足時增加出資額之風險,影響金融機構加入之意願。鑑於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僅限簽約金融機構得申請融資保證案件,且聯貸案僅就簽約銀行融資部位予以保證,簽約金融機構家數不足,限縮融資案件之承保範圍,不利保證業務之拓展,允宜瞭解未加入金融機構之原因,並滾動檢討現行各項規範作業之妥適性,以利推動保證機制。
國家融資保證中心於110年1月20日掛牌成立,辦理融資保證相關業務,於110年10月通過首件融資保證申請案,授信額度9.58億元,保證成數6成。迄111年8月,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已通過台船環海風電工程公司等5案融資保證,均為綠能設備及服務業者,累計融資金額29.18億元,保證總額17.5億元(詳表2)。
表2 截至111年8月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申請案一覽表
融資保證對象
台船環海風電工程公司
世紀樺欣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世紀離岸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世紀離岸風電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興達海洋基礎股份有限公司
貸款規模
9.58億元(2,990萬歐元)
13.6億元
2億元
2億元
2億元
保證額度
5.74億元
8.16億元
1.2億元
1.2億元
1.2億元
融資保證對象
綠能設備及服務
綠能設備及服務
綠能設備及服務
綠能設備及服務
綠能設備及服務
融資保證用途
中能風場海事工程服務
水下基礎供應
彰芳西島風場水下基礎供應
台電二期風場財物採購帶安裝案之下部結構及雜項機電設備製造與供應
中能風場水下基礎供應
主辦銀行
第一銀行
彰化銀行
彰化銀行
兆豐銀行
華南銀行
資料來源:國發基金提供。
綜上,推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針對我國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提供部分保證成數,以提高金融機構支持融資計畫意願,使企業取得資金,以促進國內綠能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推動,惟參加國家融資保證機制僅8家公股銀行,允宜滾動檢討對於參加金融機構所訂各項規範之妥適性,擴展國家融資保證機制之量能,以協助我國綠能政策與重大公共建設順利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