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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112年度花東基金來源僅600萬元,允宜加強拓展其他收入,俾利該基金永續發展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花東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600萬元,與111年度同,係預計收回補助計畫結餘款。經查:

(一)基金來源相關規定

1.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2.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400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三、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

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必要性、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歷年基金來源9成以上為國庫撥補收入,其他收入占比甚微

政府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於101年設立花東基金,110年度國庫已依前開條例分10年撥足400億元基金總額;截至112年底止,累計基金來源400億9,805萬9千元,其中國庫撥款收入400億元,占基金來源99.76%,利息收入與收回計畫結餘款、違約罰款收入等其他收入合計共9,805萬9千元,約占0.24%(詳表1)。

表1 花東基金歷年基金來源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國庫撥款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合計

101

4,000,000

0

0

4,000,000

102

2,500,000

0

0

2,500,000

103

2,300,000

0

0

2,300,000

104

276,000

0

364

276,364

105

1,212,200

28

2,298

1,214,526

106

1,147,953

11

2,824

1,150,788

107

1,044,200

21

7,434

1,051,655

108

997,500

48

12,043

1,009,591

109

940,000

166

46,773

986,939

110

25,582,147

59

13,990

25,596,196

111

0

0

6,000

6,000

112

0

0

6,000

6,000

合計

40,000,000

333

97,726

40,098,059

說 明:110年度以前為決算數,111及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花東基金提供。

花東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明細表」除編列預計收回補助計畫結餘款600萬元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至於拓展收入之規劃,詢據該基金表示: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係屬政策性投資型計畫,旨在扶植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平衡東西部發展,非以擴充收入為主要目的;另花東企業多不熟悉引進外部資金入股之募資規劃,故投資案輔導期間長,目前執行重點仍以開發優質潛在案源為主,以吸引天使投資人共同挹注資金為主要目標,112年尚無處分投資收益產生,故未編列預期收入,未來將依實際投資情形核實預估投資收益;除前開投資業務可能會有其他收入外,因花東基金主要支應花蓮縣及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性質為補助型計畫,難有其他收入之可能性。

另依審計部110年度審計報告略以,國發會於110年度因基金撥補期限已屆,爰1次撥補255億8,214萬餘元,致基金餘額驟增至294億1,831萬餘元,現金餘額亦達287億7,271萬餘元,該基金來源高度仰賴公庫撥款,且未能依規定運用基金資金擴增財源,恐不利基金永續經營。詢據花東基金說明,雖因110年度國庫一次撥補255億8,214萬餘元,致留存鉅額資金,惟因未符合公庫法第7、8、14條規定,無法設置專戶逕行保管支用,須依該法納入國庫集中支付,且依財政部函示亦無法用於投資購買政府公債或國庫券,惟花東基金減少之利息收益,低於國庫舉債之資金成本,對政府整體財務效益仍有正面效益。

綜上,花東基金112年度預算案除編列預計收回補助計畫結餘款600萬元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且歷年基金來源9成以上由國庫撥補,允宜妥為籌謀規劃,並積極拓展其他收入來源,俾利基金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