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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四、鑑於不當黨產移轉國有涉訟案件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允宜加強財務規劃,以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怡絜

促轉基金112年度就基金來源編列6,382萬9千元,主要係收歸國有之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收入。有關該基金之收入來源之評估,謹說明如次:

(一)促轉條例規定係以轉移為國有之不當黨產為主要基金來源

有關促轉基金之主要財源,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促轉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及其處理相關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據促轉基金說明,基金財源除透過政府預算撥款與受贈收入外,主要自不當黨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依法移轉、以協商或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等相關收入。

(二)112年度促轉基金來源主要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原基金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租金收入

促轉基金11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之基金來源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原基金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租金收入及使用補償金收入,截至111年7月底止基金資產情形,現金9億5,500萬元已設立基金專戶存管,包括國庫撥補500萬元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和解金9.5億元,另有中影公司和解案之影片資產。此外,在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方面,依據促轉基金說明,有關不當黨產之處分雖仍在行政訴訟程序,惟依司法院109年8月28日釋字第793號解釋,原停滯之訴訟程序已接續進行,預期財源可陸續到位。

(三)鑑於不當黨產涉訟案件時程上之不確定性,允宜妥適規劃財務,以利該基金各項業務推動

據促轉基金說明,經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命令移轉及追徵情形,含現金約530億元、土地13萬餘平方公尺等,惟截至111年7月底止已收歸國有之數額僅7,589萬餘元及不動產37筆(約4萬餘平方公尺),分別約占黨產會已作成行政處分金額之0.1%、不動產面積之30.8%,比率相對有限,另前揭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在時程上仍具不確定性,加以基金來源除公務預算撥補外,包括黨產會與相關政黨及人民團體經協商程序或行政契約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等多具高度不確定性,允宜加強基金財務規劃,審酌基金收入情形,詳實規劃基金用途,改善基金短絀情形。

綜上,促轉基金依促轉條例規定係以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及其孳息收入為主要財源,112年度預計短絀3,344萬元,鑑於不當黨產移轉國有涉訟案件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允宜審酌基金財源,核實評估各項業務推動之優先順序,以改善基金短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