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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為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允宜儘速完成耗水費開徵作業,並研謀提高再生水使用誘因及滾動檢討相關抵減方案之合理性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水利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水利署112年度編列「水資源企劃及保育」7億4,422萬元,辦理水利政策與法規規劃、水資源保育及管理等事項。經查:

(一)近年用水大戶數占比未達1%,惟其用水量占比卻逾25%,為提升用水效率,允宜儘速完成耗水費徵收辦法及配套措施等訂定及發布

為因應氣候變遷水資源短缺風險,促使用水大戶採取積極性節約用水措施,經濟部105年間增訂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60%範圍內,酌予減徵。」並於同條第3項有關耗水費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之相關辦法(即耗水費徵收辦法),經濟部已於110年底預告,預告期間至111年3月1日止,然迄111年9月底尚未發布開徵,詢據水利署說明:雖耗水費徵收辦法及配套措施已研擬備妥,惟因疫情影響及電價調漲,又電費漲價受影響對象與耗水費徵收用戶重複性高,為避免對產業衝擊過大,暫緩發布,未來將評估國內物價穩定及產業發展適時開徵。

另參據台水公司108至110年度各用水級距戶數及用水量(詳表1),近3年度每月用水量超過1千度之用戶占比未達1%,其年度總用水量占整體用水量卻逾25%,對用水大戶之管理顯具重要;又考量全球氣候變遷造成降雨不確定性極高,允宜滾動檢討水情審慎應對,儘速完成耗水徵收規範及配套措施,以利業者即早因應,並提升我國水資源之利用效率。

表1 108至110年度台水公司各用水級距戶數及用水量概況 單位:%

用水量級距

(立方公尺)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各段用戶數百分比

各段用水量百分比

0

6.09

0.00

5.99

0.00

6.09

0.00

1~10

29.52

27.10

29.62

26.98

29.98

27.93

11~30

46.86

25.38

47.25

25.67

47.23

25.85

31~50

8.21

6.54

11.65

6.70

11.49

6.54

51~100

5.49

4.55

3.90

4.59

3.74

4.44

101~1,000

3.60

9.26

1.47

9.21

1.36

8.88

1,001以上

0.23

27.17

0.12

26.85

0.11

26.36

說 明:統計戶數為當年度開單戶數(全年度)。

資料來源: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統計年報。

(二)對於使用再生水業者雖將給予耗水費減徵等優惠,惟部分再生水廠因其售水價格偏高致廠商使用意願不高,允宜持續研謀善策增加使用誘因,並於耗水費開徵後滾動檢討調整抵減方案

依據耗水費徵收辦法(110年12月30日草案)對於用水大戶資格之認定方式為枯水期(1至4月、11及12月)單月總用水量超9,000噸以上之用水戶為收費對象,但排除機關學校、農業用水或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機構,至耗水費各行業回收率基準區間、減徵抵減認定等,經水利署於111年4至5月間邀請相關單位及工商團體代表,共同討論草案內容及相關徵收配套措施,並於同年5月23日召開跨部會會議,確認所有徵收計算、減徵抵減執行細節包括:1.回收率比同行業更高費率享優惠;2.依水利法第84條之1第1項規定,於60%範圍內減徵項目如使用再生水或海淡水、水資源開發或節約用水設備投資經費抵減、徵收年度已繳納之水汙染防治費。其中使用再生水或海淡水,依其用量折減耗水費,減徵級距為用水人使用再生水及海淡水,若每年使用量達6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1萬8千立方公尺,減徵10%、達1萬8千立方公尺以上,未達3萬6千立方公尺,減徵20%、達3萬6千立方公尺以上,減徵30%。

按水利署提供之資料,行政院已核定之11座再生水廠(詳表2)迄111年8月底推動情形:1.高雄鳳山廠、臨海廠已分別於108及110年供應每日4.5及3.3萬噸;2.臺南永康廠第1期已於111年完工並產水0.8萬噸;3.臺南安平廠預計111年供應每日1萬噸;4.其餘再生水廠持續推動中,俟完工後預計可供應全台28.9萬噸再生水。該11座再生水廠售水價格除臺中福田廠為放流水每度3.5元外,其餘各廠為15至30.92元間,依審計部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我國工業用自來水價約每噸12元,相對再生水水價約每噸18元至30元,差異甚鉅,造成再生水廠推動計畫期程未如預期,包含臺南永康及臺中水湳再生水廠原已與用水端業者完成再生水價協商,後因再生水廠實際決標之再生水營運費率高於協商再生水價而面臨執行窒礙,經地方政府向中央爭取補助再生水廠營運等費用,使其水價趨近於原協商費率,始得定案興建。

詢據水利署說明,再生水水價包含開發(興建)、營運成本、賦稅及利潤等,其中開發成本中央已補助88%至92%之興建經費,後續耗水費開徵後,使用再生水得享免徵及減徵等優惠,另使用再生水於抗旱期間可享降低減供自來水比例之優惠,又再生水為利用生活汙水,水源穩定,具保險用水之特性,有助產業穩定用水,應可提高產業使用再生水意願。惟因耗水費徵收辦法迄今仍未發布開徵,又部分再生水廠仍尚於規劃階段,為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允宜妥善分析產業特性及其不願意使用再生水原因,研謀增加使用誘因,並於耗水費開徵後滾動檢討相關抵減方案之合理性。

綜上,為提升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水利署依據水利法第84條之1於110年底預告訂定「耗水費徵收辦法」,惟迄111年9月底仍未正式實施,允宜儘速完成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以利業者即早因應準備;又據上開辦法使用再生水一定用量將可減徵耗水費,惟目前推動之11座再生水廠售水價相較工業用自來水價高,致業者使用意願不高,為提高用水效率並促進水資源再利用,允宜研謀善策提高業者使用再生水誘因,並於耗水費開徵後滾動檢討相關抵減方案。

表2 行政院核定11座再生水廠推動概況 單位:;新臺幣億元

縣市

再生

水廠

供水量(每日)

建造經費

售水價格

(新臺幣元/噸)

推動進度

桃園

桃北

114年:2.5萬噸

47.28

19.92-23.12

(不同使用端)

興建中

116年:4萬噸

新竹

竹北

118年:1萬噸

8

未定

規劃中

臺中

福田

115年:5.8萬噸

42.39

3.5

興建中

水湳

113年:1萬噸

8.79

15

興建中

豐原

117年:1萬噸

17.15

未定

規劃中

臺南

永康

111年:0.8萬噸

33

23.67

興建中

(第1期已完工)

112年:1.55萬噸

安平

111年:1萬噸

44.5

30.92

興建中

113年:3.75萬噸

仁德

113年:1萬噸

8

28.26

工程發包中

高雄

鳳山

108年:4.5萬噸

30.88

18.93

供水中

臨海

110年:3.3萬噸

45.52

19.68

供水中

楠梓

116年:2萬噸

8.75

未定

規劃中

總計

28.9萬噸

290.98

3.5-30.92

 

說 明:臺中福田廠水質為放流水。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分機:1922 羅玉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