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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九、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依規定申報執行計畫,俾督促其落實執行計畫,以達共同參與推動再生能源利用及發展之目標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水利署及所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及能源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能源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能源局112年度預算案「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科目編列4,279萬5千元,辦理能源規劃、政策研擬、決策支援與國際交流相關業務。經查該局辦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事宜,容有待加強之處,謹臚陳如下:

(一)依規定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者,應依規定履行再生能源義務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4項規定:「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前項契約容量、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代金之繳納與計算方式、辦理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局依前揭規定於109年12月31日訂頒「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一定契約容量辦法),並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第3條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且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爰此,與台電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容量達5千瓩以上者,應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履行再生能源義務。

(二)部分「再生能源義務用戶」逾期尚未依規定申報履行義務執行計畫,允宜加強宣導並督促儘速依規定完成申報作業

依一定契約容量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但已完成義務履行者不在此限。」

據能源局提供資料,110年度經該局通知應申報履行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之用戶計479戶,惟截至111年6月底止已完成申報執行計畫者457戶,餘22戶尚未申報執行計畫。依該局說明:「刻正針對逾期申報及未申報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名單進行盤點,將予其陳述意見及改善期限,否則將視情節取消本辦法第7條部分或全部扣減之義務裝置容量。」

按一定契約容量辦法自1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迄今已1年餘,能源局除督促義務用戶儘速依規定完成申報作業外,允宜加強宣導,俾利法規落實。

(三)針對規劃以設置儲能設備履行義務者,允宜輔導並督促儘速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備規格,以利後續執行

依一定契約容量辦法第6條規定,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履行義務方式以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設置儲能設備擇一或混合方式履行義務。

據能源局提供資料,截至111年6月底已完成履行義務執行計畫申報作業者計457戶,其中規劃設置儲能設備方式履行義務者計22戶,規劃設置容量規模合計4萬8,610瓩。按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設置儲能設備者,其設備規格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惟據能源局表示:「雖有部分用戶遞送申請備查案,惟經審查後因資料未完整而退還補件中,爰尚未有取得儲能設備同意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允宜積極輔導並督促義務用戶,儘早完成設備規格申報作業,以利後續執行設備裝置作業。

綜上,迄111年6月底止,尚有部分「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履行再生能源義務執行計畫,又規劃「設置儲能設備」履行義務者,皆尚未取得主管機關同意設備規格,能源局允宜督促與輔導義務用戶儘速依規定辦理,俾促其落實執行計畫,以達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之目標。

(分機:8656 凃玉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