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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部分醫院112年度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之編列與相關規範未符,允待檢討 日期:111年11月 報告名稱: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部分醫院112年度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之編列與相關規範未符,允待檢討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公關慰勞費」1,950萬7千元,包括公共關係費1,506萬9千元及員工慰勞費443萬8千元,其中部分醫院預算案編列數有與相關規定未符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應依力求節約及避免浮濫之原則編列

112年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中,對中央政府各非營業特種基金所編列之成本及費用訂有多項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以力求各基金節約各項費用支出,其中有關公共關係費於上開作業規範中,由原科目拆為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2項,編列原則為:

1.公共關係費:除行政院專案核定有標準外,各基金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力求節約,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11 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2.員工慰勞費:應確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員工慰勞費處理方案」規定辦理,以獨立組織運作之基金,以不超過111 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無獨立組織之基金,不得編列員工慰勞費。

復據行政院110年6月18日函頒之「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員工慰勞費處理方案」,考量非營業基金非以營利為目的,其「員工慰勞費」應確依標準編列,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以避免浮濫。

(二)該基金112年度預算案部分醫院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之編列與相關之規定未符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科目項下編列「公關慰勞費」1,950萬7千元,包括公共關係費1,506萬9千元及員工慰勞費443萬8千元,其中公共關係費較111年度預算案1,377萬6千元增加129萬3千元,增加部分係因臺中榮總本院、高雄榮總本院及屏東分院等3家醫院112年預算編列數較111年度增加所致,據洽該基金表示,除屏東分院因屏東大武分院將於112年度啟用增列外,餘皆係醫療業務推動所需;至員工慰勞費則有高雄榮總屏東分院於112年度所編預算案30萬8千元超逾111年度預算案15萬4千元之情形(詳表1),與上開規定未符。

表1 110年度至112年度榮民醫療作業基金各醫院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醫院名稱

110年

111年

112年

公共關係費

公共關係費

員工慰勞費

合計

公共關係費

員工慰勞費

合計

臺北榮總本院

3,653

2,292

1,361

3,653

2,292

1,361

3,653

桃園分院

1,442

1,294

148

1,442

1,294

148

1,442

新竹分院

1,198

1,083

115

1,198

1,083

115

1,198

蘇澳分院

1,178

1,036

142

1,178

1,036

142

1,178

玉里分院

1,380

1,146

234

1,380

1,146

234

1,380

臺中榮總本院

2,351

1,256

1,095

2,351

1,351

1,000

2,351

埔里分院

1,207

1,067

140

1,207

1,067

140

1,207

嘉義分院

2,060

1,795

265

2,060

1,795

265

2,060

高雄榮總本院

1,647

1,226

1,000

2,226

1,647

579

2,226

臺南分院

950

804

146

950

804

146

950

屏東分院

931

777

154

931

1,554

308

1,862

合計

17,997

13,776

4,800

18,576

15,069

4,438

19,507

資料來源: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本中心整理。

綜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係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成立之作業基金,各項成本及費用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編列,112年度預算案中部分醫院之公共關係費及員工慰勞費有超逾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之情形,允待檢討後依實需核實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