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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賡續推動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允宜審慎檢討以往年度執行缺失事項,覈實評估國內產業鏈之製造能量,俾利達成風電國產化政策之目標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所屬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智慧財產局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工業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俊傑

工業局為推動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發展於107年1月18日公告「離岸風電產業政策」,期能建構我國離岸風力發電產業供應鏈,搶攻亞太市場;為達成上述目標,於107年至112年間辦理「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等相關計畫累計預算數合共5億1,369萬1千元(詳表1),其中112年度賡續編列「綠能產業推動計畫」1,495萬1千元,並新增「再生能源產業化推動計畫(含太陽光電產業升級轉型推動分項)」5,700萬元及「產業淨零碳排推動計畫(太陽光電產業創新加值推動分項)」5,244萬元。經查:

表1 107至112年度工業局推動綠能產業升級轉型相關計畫經費彙整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計畫名稱

預算數

決算數

委辦財團法人名稱

107

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計畫

12,920

12,920

金屬中心

108

綠能產業推動計畫

20,000

20,000

金屬中心

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

73,332

67,878

金屬中心、工研究

109

綠能科技產業推動發展計畫

20,000

19,950

金屬中心

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

87,618

87,344

金屬中心、工研院

110

綠能科技產業推動發展計畫

15,200

15,190

金屬中心、工研院

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

74,524

68,387

金屬中心、工研院

111

綠能科技產業推動發展計畫

13,706

34,211

金屬中心、工研院、中衛發展中心

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

72,000

7,160

金屬中心、工研院

112

再生能源產業化推動計畫(含太陽光電產業升級轉型推動分項)

57,000

-

-

綠能產業推動計畫

14,951

-

-

產業淨零碳排推動計畫(太陽光電產業創新加值推動分項)

52,440

-

-

合 計

513,691

333,040

說 明:111年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之實支數;112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工業局提供。

(一)監察院111年7月糾正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未能落實

1.工業局配合能源局離岸風電「先淺海、後深海」及「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推動策略,於第2階段離岸風電潛力場址推動時,「離岸風電產業政策」擬定之重點發展產業為「離岸風力機組裝暨零組件與電力設施」、「水下基礎製造」及「船舶製造」,並以建立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環境及產業供應體系為主要推動策略。

2.監察院於111年7月6日就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予以糾正,相關缺失事項包含:於水下基礎項目上,因未考量本土產能與品質能否支援,即公布水下基礎為全階段皆需在地化之項目,致大彰化東南、大彰化西南風場共111座需在地化之水下基礎,僅6座惟國內產製,餘105座之水下基礎均為國外進口(國外產製占比94.6%),顯未能確實掌握各零組件供應商所能供應之規格能量;另彰芳、西島風場向公協會提出20個工作天、2至4個月不等、極不合理交期之需求,以利取得無產製證明,遂行國外進口之目的,工業局對於開發商向相關公協會要求開立無產製證明之細項規範付之闕如,截至111年4月15日已發出42張無產製證明文件,以無產製證明為替代方案,變相折損產業關聯政策之原意等。

(二)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方案,允宜檢討往年執行缺失,審慎規劃並落實查核,以達成風電國產化政策

1.能源局110年8月19日公布第3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選商機制,工業局併同公布「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其與第2階段潛力場址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主要差異係於增加產業關聯項目彈性及數量彈性,將經產業評估技術落地困難之產業關聯項目調整為自主承諾加分項目;另產業關聯關鍵發展項目之落實數量調整為應達申設容量之6成,餘4成採加分機制(但海事工程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另行規範),在落實數量予開發商調整彈性(詳表2)。

2.加分項目之計分方式計20項(依關鍵發展項目落實數量比例、核心能量計分)及自主承諾加分之關鍵發展項目計40項(依落實數量比例、核心能量計分),兩者加分之項目詳表3。

3.離岸風電區塊開發之開發商其承諾能否落實,除事前工業局須確實掌握各零組件供應商、海事工程服務商及工程設計服務商等所能供應之規格能量,確實審核開發商所提之產業關聯執行方案之承諾,案場建置時亦需掌握我國相關供應商所能供應之規格能量有無變化,並覈實審查相關公協會所開立無產製證明有無悖於事實。故工業局執行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允宜參酌往年執行經驗,審慎規劃並落實查核,以達成風電國產化政策。

綜上,工業局112年度賡續編列「綠能產業推動計畫」1,495萬1千元,並新增「再生能源產業化推動計畫」5,700萬元及「產業淨零碳排推動計畫」5,244萬元等合共1億2,439萬1千元,推動我國綠能產業發展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鑒於前期離岸風電國產化產業關聯方案執行結果部分未如預期,且經監察院提案糾正,允宜檢討以往年度執行缺失,覈實評估國內產業鏈之製造能量,俾利達成風電國產化政策。

表2 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承諾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關鍵發展項目清單(115年及116年完工併聯者適用)

項目

電力設施

水下基礎

風力機零組件

海事工程服務

工程設計服務

關鍵發展項目

陸上電力設施

(1)變壓器

(2)開關設備

(3)配電盤

(4)陸上電纜線

型式1:單樁式包含

(1)主管件

(2)轉接段

型式2:套筒式包含

(1)轉接段

(2)主管件

(3)基樁

1機艙組裝

2塔架

3變壓器

4配電盤

5鼻錐罩與機艙罩

6電纜線

7輪穀鑄件及機艙底座鑄件

8功率轉換系統及不斷電系統

9葉片

10扣件

11葉片樹脂

1環境調查船工程服務

2地工鑽探船工程服務

3水下基礎安裝船工程服務

4風力機安裝船工程服務

5輸出海纜鋪設船工程服務

6運維作業船(CTV、SOV、多功能工作船)工程服務

1風力機下部結構之相關設計

2海上變電站之相關設計

3海纜鋪設之相關設計

落實數量超過申設容量60%,即列入加分

新增工程設計服務項目,國內公司參與比例總計應不低於50%;海事工程服務則以本國籍優先。

資料來源:工業局111年8月26日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簡報。

表3 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承諾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關鍵發展項目及加分項目配分彙整表(115年及116年完工併聯者適用)

項目

大項

細項(配分)

配分小計

加分項目承諾清單:由開發商自選項目、自選數量及自述核心能量。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電力設施

陸上電力設施

變壓器(1)、 開關設備(1)、配電盤(1)、陸上電纜線(1)

4

配分說明:1.關鍵發展項目超額計分

2.落實數量超過申設容量60%者方列入計分

3.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配分1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海纜

5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5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海上變電站

變壓器(3)、 開關設備(3)、配電盤(3)

9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3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海上變電站

電力轉換系統(2)、鋼結構(2)

4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2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電網穩定儲能設備

3

配分說明:使用國內儲能設備(含儲能組件、電力轉換及電能管理系統等)容量達該離岸風場裝置容量4%(含)以上

水下基礎

單樁式:主管件及轉接段,或套筒式:轉接段、主管件及基樁(1)

1

配分說明:1.關鍵發展項目超額計分

2.落實數量超過申設容量60%者方列入計分

3.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配分1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浮動式水下基礎

浮動式水下基礎

2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2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灌漿材料

1

塗料

1

防蝕系統:犧牲陽極或外加電流保護

1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1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風力機零組件

機艙組裝(1)、塔架(1)、變壓器(1)、配電盤(1)、鼻錐罩與機艙罩(1)、電纜線(1)、輪穀鑄件及機艙底座鑄件(1)、功率轉換系統及不斷電系統(1)、葉片(1)、扣件(1)、葉片樹脂(1)

11

配分說明:1.關鍵發展項目超額計分

2.落實數量超過申設容量60%者方列入計分

3.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配分1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發電機

5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5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塔架_塗料(1)、葉片_玻纖(1)、葉片_碳纖維及拉擠碳板(1)、葉片_脫模劑或葉片_膠黏劑(1)、葉片_套材加工或葉片_發泡材(1)、機艙組裝之動力模組組裝生產線(含發電機、齒輪箱、傳動主軸等安裝)( 1)、變槳旋角系統(1)、風力機_機艙冷卻系統(1)、風力機_偏航轉向系統(1)、風力機_潤滑系統(1)、風力機_軸承底座及固定軸鑄件(1)

11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者計分1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自述核心能量計分

船舶製造(新建)

船舶製造(改造)

水文海床勘查船(3)、海床鑽探船(3)、拖船(3)、打樁船(3)、支援船(3)、人員運輸船(3)、海纜鋪設船(3)、風力機安裝船(3)、水下基礎安裝船(3)

11

水文海床勘查船(1.5)、海床鑽探船(1.5)、拖船(1.5)、打樁船(1.5)、支援船(1.5)、人員運輸船(1.5)、海纜鋪設船(1.5)、風力機安裝船(1.5)、水下基礎安裝船(1.5)

6

配分說明:1.依據落實數量占申設容量百分比計分

2.落實數量達申設容量100%屬新建者計分3分/改造者計分1.5分,未達者則依承諾數量比例、述核心能量計分

海事工程及工程設計

工程設計

風力機之相關設計(3)

3

配分說明:符合工程設計服務發展核心能量

運維技術服務

風力機運維技術(2)、風場支援設施運維技術(2)

4

配分說明:1.風力機運維技術:與國內供應商合作範疇,至少涵蓋離岸風力機「運轉、檢測或維修」

2.風場支援設施運維技術:與國內供應商合作範疇,至少涵蓋水下基礎、海纜「檢測或維修」、海上變電站「運轉、檢測或維修」

營運期環境監測

生態監測(2)、海氣象觀測(2)

4

配分說明:1.生態監測:與國內供應商合作範疇,至少涵蓋「鳥類、鯨豚、漁業資源、底棲生物、浮游生物、陸域動植物等」生態監測

2.海氣象觀測:與國內供應商合作範疇,至少涵蓋「風、波、流」觀測調查、「氣候窗」預測

船舶使用

採用本國製造水下基礎安裝船

2

配分說明:使用符合海事工程服務發展核心能量第1點及第2點定義之本國製船舶(不含改裝),執行基樁、水下基礎(單樁式基礎、套筒式基礎、其他型式)及轉接段之安裝作業

船舶使用

採用本國製造風力機安裝船

2

配分說明:使用符合海事工程服務發展核心能量第1點及第2點定義之本國製船舶(不含改裝),執行風力機塔架(筒)、機艙、葉片之吊裝作業

船舶使用

採用本國製造海纜鋪設船

2

配分說明:使用符合海事工程服務發展核心能量第1點及第2點定義之本國製船舶(不含改裝),執行離岸風場海纜鋪設作業

資料來源:整理工業局111年8月26日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