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基金112年度預算案「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2,538萬8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相關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以及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設置基地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宣導與推廣等。經查:
(一)電信管理法規定
電信管理法第46條規定,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基礎設施時,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俾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
(二)地方政府公有建物及土地建置基地臺數量,仍待提升
據通傳會105至110年度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分析,地方組之業者申請總件數由105年度1,078件驟降至110年度121件,同意建置件數亦由21件降至6件,截至110年累計建置數144件,遠低於部會組之541件(詳表1),亟待積極溝通並檢討成因;另本院審議104年度、105年度、107年度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通傳會或通傳基金部分作成決議 ,皆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據此,通傳會允宜鼓勵地方政府提升公有建物及土地建置基地臺之數量,俾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
表1 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地方組
業者申請件數(A)
1,078
1,081
193
182
81
121
同意建置件數(B)
21
37
5
5
4
6
建置率(B/A)
1.95
3.42
2.59
2.75
4.94
4.96
機關累計建置數
87
124
129
134
138
144
部會組
業者申請件數
464
373
156
82
111
81
同意建置件數
96
56
53
10
28
20
建置率
20.69
15.01
33.97
12.20
25.23
24.69
機關累計建置數
374
430
483
493
521
541
說 明:地方組係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通傳基金111年9月提供。
綜上,為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行政院賡續督促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惟地方組累計建置數遠低於部會組,且109及110年度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置之件數較以前年度驟降,允宜研謀改進對策,以有效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俾優化通訊連線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