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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為利溫泉資源永續利用,允宜持續精進「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系統」功能,並積極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管理 日期:111年11月 報告名稱:水資源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溫泉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05萬元,包含「112年度溫泉井網觀測計畫」400萬元,用以持續監測全國溫泉資源,蒐集並更新溫泉監測資料,以及邀集專家學者辦理溫泉講座或審查會議等費用5萬元。經查:

(一)允宜持續精進「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系統」功能,以利於地方政府操作,並發揮其輔助管理效益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資源,溫泉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每年度於「專業服務費」項下辦理「溫泉井網監測計畫」,蒐集溫泉監測資料,更新至全國溫泉基本監測資料庫,並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上網填報,以提供即時溫泉監測資料,完整記錄溫泉基本資料及留存歷史作業紀錄,109至112年度「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預算及執行情形彙整詳表1,109及110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82.35%及71.28%,112年度編列405萬元,未見特殊需求說明,並較109及110年度決算數為高,允宜檢討執行成效及評估所需經費,核實編列預算;另因該資料庫資料需地方政府辦理管理及查填,為確保系統資料齊全,允宜就系統推動所遇問題或操作功能持續精進,簡化地方政府作業,以發揮其輔助管理效益。

表1 109至112年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溫泉井網監測計畫」辦理事項

109

4,448

3,663

收集彙整溫泉監測資料、編撰溫泉監測年報及季報、管理維護已設置之監測井、溫泉監測井網後續擴充規劃、溫泉監測資料處理系統開發與管理等。

溫泉監測資料處理系統開發與管理包含:

1.溫泉監測資料庫建檔:將本署溫泉監測數據建檔,包含水位、水溫、導電度、pH等資料。

2.溫泉監測季報及年報自動化處理與成果展示。

3.全國溫泉基本資料庫系統維護及修正。

4.建置並更新溫泉統計資料。

5.彙整相關成果或製作圖資,提供保育知識平台系統建置及展示運用。

6.首頁更新製作、空間資料、 溫泉資料填報功能以及查詢展示等功能建置。

110

4,360

3,108

111

4,060

2,255

112

4,050

-

說 明:109至111年「溫泉監測井網觀測計畫」決標金額分別為365萬元、310萬元及321萬元;111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自結數。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二)迄111年8月底尚有未合法登記、取得開發許可或取得溫泉水權業者,允宜持續積極督導與協助地方政府管理及完善協調合作機制

依據溫泉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溫泉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惟據水利署提供截至111年8月底調查情形,既有業者(94年7月以前)尚未合法登記仍有22家,其主要因位於國家公園、都市計畫保護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致無法取得合法登記(迄111年8月底辦理情形彙整詳表2);另洽詢水利署表示,截至111年8月底全國計有780家溫泉業者,然尚未取得開發許可21家,未取得溫泉水權46家,其中屬既有業者(94年7月以前)未合法化多因未能取得土地同意書及原住民用地承租問題,新業者部份(94年7月以後)則多因地方政府仍在審核階段。

因按溫泉法第2條及第17條規定略以,溫泉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溫泉開發許可、溫泉水權、溫泉取用費及溫泉資源保育等政策之擬定,各地方主管機關則辦理所在地溫泉業務之登記及管理執行,又同法第4條第7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取得水權。」為利溫泉資源得以永續利用,允宜積極督導與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管理,並完善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機制。

綜上,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12年度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405萬元,主要辦理「112年度溫泉井網觀測計畫」,允宜持續精進「全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系統」功能,以利地方政府操作,並發揮其輔助管理效益,另尚未合法登記、取得開發許可或取得溫泉水權業者,允宜積極督導與協助地方政府落實管理,並加強與地方政府間之協調合作機制,俾利溫泉資源之有效管理及永續運用。

表2 迄111年8月底尚未合法登記既有溫泉業者辦理情形

縣市

辦理情形

臺北市

未合法既有業者因皆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不符土地分區使用限制,需經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同意後方能合法化,並已裁罰非法溫泉業者。

臺中市

因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承租、建物使用執照以及尚需辦理環評等問題,後續未依規定取得溫泉水權而為溫泉取用者,依規定開罰並輔導業者改善。

南投縣

東埔溫泉區內部分溫泉取供業者所引用之溫泉露頭位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該原住民保留地前經設定地上權予原住民,故溫泉取供業者無法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辦理溫泉開發。後續溫泉業者已向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承租公有原住民土地,並向縣府提出溫泉開發許可申請中。

臺東縣

未合法既有業者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該業者土地使用因涉及保護區內管制內容不符規定,以致無法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後續臺東縣政府將持續輔導業者並繼續協調。

花蓮縣

未合法既有業者因原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未獲得同意續租,無法取得土地同意使用證明及辦理溫泉開發許可,後續未依規定取得溫泉水權為溫泉取用者,依規定開罰並輔導業者改善。

宜蘭縣

尚未合法化既有業者為集合式住宅,目前找不到負責人,後續將採公告後封井方式辦理相關程序。

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

(分機:1922 羅玉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