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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七、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違法情形以110年度為最多,允宜深入研析違失樣態,俾供未來施政之參據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12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職業安全衛生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職安署112年度預算案「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加強勞動監督檢查」計畫項下,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業務編列40萬元。經查:

(一)職安署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允宜積極協調妥處,並提高處理中案件之效率

1.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及第27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2.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撰寫注意事項亦揭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先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3.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1年7月底止,移送地檢署尚未回覆案件共計157件(詳表1),其中107年度22件及108年度25件部分,職安署允宜積極與地檢署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

4.另處理中件數共計101件,並以107年度為最多108年度次之,允宜積極辦理。

表1 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辦理情形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移送件數

司法機關未回復件數

已結案件數

處理中件數

107

140

22

80

38

108

130

25

77

28

109

120

47

58

15

110

97

40

37

20

111

25

23

2

-

111年7月底件數

512

157

254

101

說 明:1.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爰提供自107年填列控管情形。

2.本表係按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依其權責自行控管。

3.「已結案件數」係含法院已判刑等裁判之件數,以及司法機關(法院或地檢署)函復不起訴或無罪等案,已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件數。

4.「處理中件數」係含司法機關函復不起訴或無罪等案,尚在處理中之件數。

(二)近3年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違法情形以110年度為最多,允宜深入研析違失樣態及原因,俾供未來施政之參據

職安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108至111年度之相關違失統計(詳表2)違法情形(違法家數、違法比率、罰鍰金額、刑法移送偵辦家數及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以110年度為最高,職安署允宜深入了解違失樣態及原因,俾供未來輔導、改善職業安全精進措施之參考。

表2 全國勞動檢查機構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情形表

單位:家;次﹔新臺幣萬元;%

年度

檢查家數A

檢查場次

違法家數

B

違法比率

B/A

罰鍰金額

刑法移送偵辦家數C

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C/B

108

869

1,018

298

34.29

1,705

60

6.90

109

877

1,107

296

33.75

1,762

78

8.89

110

848

1,085

346

40.80

2,349

91

10.73

111

478

597

133

27.82

887

35

7.32

說 明:111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職安署提供。

綜上,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中,司法機關未回復件數達157件,允宜積極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俾利相關案件儘速處理;另依據全國勞動檢查機構重大災害通報結果,近3年重大災害檢查之違法情形以110年度為最多,職安署允宜分析相關違失樣態及原因,並研議相關改進措施,俾供未來輔導改善職業安全精進措施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