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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永久居留,應避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允宜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就業安定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就業安定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編列33億289萬3千元。經查:

(一)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係為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於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永久居留

1.國發會於110年8月12日設立「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5首長會議」,下設「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擴大吸引及留用僑外生」及「研議留用外國技術人力」3大工作小組推動各項具體措施。其中為解決中階技術人力短缺問題,研議「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劃於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新增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方案重點包括「開放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及申請」及「永久居留」2部分(詳表1)。

2.有關適用對象、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申請人數、雇主申請及管理、轉換雇主、收費標準等規範,勞動部已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等法規命令及其相關行政規則,並均於111年4月30日實施。

(二)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涉及產業及長照實際人力需求,不設總名額限制,應避免排擠國人中階技術人力培訓及就業機會,允宜妥謀相關配套措施

1.勞動部於111年3月訂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計畫目標為:一、配合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且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留用僑外生及具熟練技術移工留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補充國內所需人力,提升國家競爭力。二、長期留用畢業僑外生與具熟練技術移工,並銜接移民制度,改善我國人口結構。

2.依計畫所訂,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涉及產業及長照實際人力需求,不設總名額限制,對個別雇主則設有名額上限,為避免影響國人中階技術人力之培訓及就業機會,允宜妥謀配套措施,俾利兼顧國人就業權益。

綜上,勞動部於111年4月30日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規劃於專業工作及基層體力工作外,新增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解決目前產業中階技術人力缺工問題,該方案雖對個別雇主申請設有名額上限,惟未設總名額限制,為避免排擠國人中階技術人力之培訓及國人就業機會,允宜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俾利兼顧國人就業權益。

表1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主要內容彙整表

項目

內容

一、開放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適用對象

在臺工作滿6年以上之移工,及取得我國副學士(專科)以上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或技術條件者,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留用。

薪資條件

1.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逾3萬3千元或年總薪資逾50萬元(僑外生首次聘僱3萬元,續聘回歸3萬3千元)。

2.社福類: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逾2萬9千元、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逾2萬4千元。

技術條件

1.產業類或其他指定工作:符合勞動部彙整各部會所提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條件之一,但經常性薪資逾3萬5千元者,免技術條件。

2.看護工作:應同時符合我國語言測驗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資格條件。

開放類別

1.產業類:製造業、營造業、農業(限外展、農糧)、海洋漁撈。

2.社福類: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

3.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

名額核算

為保障國人就業,產業類個別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且移工、中階人力及專業外國人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

二、永久居留

資深移工或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滿5年,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每月總薪資逾2倍基本工資(即5萬500元)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得申請永久居留。

資料來源:發展署網站,本中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