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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允宜加強清理勞保、勞職保、就保保險費暨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之以前年度逾期案件,對未來新申請案件宜提前宣導,俾利改善逾期情形 日期:111年10月 報告名稱:就業安定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12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勞保、新舊制勞退基金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勞保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業務收入-保險收入」編列5,115億6,239萬3千元,包括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就業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勞職保、就保)之保險費收入;舊制勞工退休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收繳495億9,917萬8千元;新制勞工退休基金112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收繳2,582億6,188萬8千元。經查:

(一)為降低COVID-19疫情對勞工衝擊,勞保局自109年度起,逐年提供勞保、勞職保及就保保險費與雇主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

1.依據勞工紓困辦法第3條第1款規定:「主管機關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採行下列紓困、補貼及協助措施:…。3.延緩勞工保險保險費、就業保險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之繳納。…。」同法第4條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投保(提繳)單位或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延緩繳納: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三、與前款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前項延緩繳納期間最長六個月,延緩繳納期間免徵滯納金。第一項所定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延緩繳納之月份、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等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COVID-19疫情自109年度影響我國就業市場,凡符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影響之產業或事業,及與產業相關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及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向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減班休息者,自109年度起逐年提供勞保、勞職保及就保保險費及雇主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措施(以下按年度簡稱○○年度緩繳措施),自寬限(限繳)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茲分述如下:

(1)109年度緩繳措施:寬限(限繳)期滿日為109年2月至109年7月計6個月勞保、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已申請緩繳金額共計100.31億元。

(2)110年度緩繳措施:寬限(限繳)期滿日為110年4月至110年9月計6個月之勞保、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已申請緩繳金額共計122.13億元。

(3)111年度緩繳措施:寬限(限繳)期滿日為111年5月至10月勞保、勞職保、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勞動部於111年7月1日公告,可自111年7月11日至112年1月3日止,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截至111年8月15日止,已申請緩繳金額共計13.24億元。

(二)截至111年8月15日止逾期金額達8億餘元,允宜賡續積極清理,未來新增案件宜提前宣導,並加強輔導

依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11年8月15日止,109及110年度緩繳措施逾期金額分別為2億7,892萬7千元及5億8,507萬7千元,2年度緩繳措施逾期金額合計為8億6,400萬4千元(詳表1)。

勞保局允宜賡續積極清理逾期案件,對於未逾緩繳期案件或新申請案件,宜於申請時及到期前提前宣導,告知相關權利義務,並加強輔導逾期情況較嚴重提繳單位或投保單位,以利後繳款作業之進行並改善逾期情形。

表1 109及110年度勞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措施逾期案件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提繳單位

109年度

緩繳逾期案件

110年度

緩繳逾期案件

合計

寬限(限繳)期限

區間

109年2月份至

109年7月份

110年4月份至

110年9月

勞工保險

投保單位

165,010

382,035

547,045

職業工會

1,121

3,678

4,799

就業保險

投保單位

14,999

33,135

48,134

勞工退休金

提繳單位

97,797

166,229

264,026

合計

278,927

585,077

864,004

說 明:1.資料係統計至111年8月15日。

2.111年度緩繳措施部分案件逾緩繳期限。

資料來源:勞保局提供。

綜上,為降低疫情對勞工衝擊,勞動部於109至111年度逐年推出勞保、勞職保、就保保險費暨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6個月緩繳措施;惟截至111年8月15日止,109及110年度緩繳案件之逾期金額達8億餘元,勞保局允宜賡續積極清理,對於未逾緩繳期限或新申請案件允宜提前宣導,並加強輔導逾期情況較嚴重之提繳單位或投保單位,以利嗣後繳款作業進行並改善逾期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