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112年度預算案於「其他業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捐(補)助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2億6,730萬元。經查:
(一)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依災保法第70條至第72條規定設立,於111年4月29日正式營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於110年4月30日經總統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專法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也藉由少許保費,讓勞工獲得重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依據災保法第70條規定:「為統籌辦理本法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該中心由勞動部捐助成立,並於111年4月29日正式揭牌營運。
(二)職安署部分業務移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負責,允宜明確劃分,並監督相關業務銜接與推動
配合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成立,職安署部分業務係移由該中心負責,茲說明如次:
1.業務劃分原則:職安署主要職掌職災預防、重建政策制度規劃及涉及公權力行使等事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則負責專業性、統合性或技術性事務等未涉公權力之執行工作,兩者任務導向不同。
2.移撥業務:勞工健康服務、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等未涉及公權力行使等業務,原由職安署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或職災保護專款,依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逐年委由不同機構或團體辦理,已移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負責,職安署業務110至112年度移撥相關業務經費支用情形詳表1。
3.協助業務:職安署另補助該中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推廣、輔導及訓練;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該中心協助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與醫療機構認可之輔導及管理服務、推動區域性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及建構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等工作,以擴大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之推動效能。
4.職安署部分業務移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負責,相關業務允宜明確劃分,並監督其相關業務之銜接與推動,俾利達成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業務之法定目的。
表1勞保作業基金110-112年度因應災護法業務調整經費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業務名稱
辦理依據
資金來源
110年度決算數
111年度預算數
112年度
預算數
前RCA勞工健康追蹤檢查
職保法第3條、災保法第62條1項第1款
職災專款、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14
7,000
0
老舊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測
職保法第3條、災保法第62條1項第1款
職災專款、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1,978
2,000
0
補助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事項
職保法第10條、災保法第62條1項第1款
職災專款、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5,529
1,000
15,400
職業傷病診治網絡及鑑定協助
職保法第3條
職災專款
65,028
25,366
0
職災勞工重建與個案服務
職保法第3條
職災專款
71,923
28,210
0
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
災保法第62條1項第3款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0
39,231
67,537
職業傷病防治網絡與傷病通報
災保法第62條1項第4款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0
97,429
122,543
職災勞工復工及重返職場服務
災保法第62條1項第4款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
0
263,475
203,142
合計
144,472
463,711
408,622
說 明:1.「補助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事項」工作計畫,111年1-4月編列1,000千元,5-12月經費編列於「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項下,為利經費支用明確,爰112年增列該項計畫。
2.災保法施行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運用職災勞工保護專款,推動職災預防及重建相關工作;災保法第62條已明文規定各項職災勞工重建業務,爰配合該法實施,調整相關工作項目與內容之調整,並增加預算。
資料來源:職業安全署。
綜上,配合勞職保及保護法於110年4月30日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依法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職安署部分業務將移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負責,允宜明確劃分權責,並監督相關業務銜接與推動,俾利新設財團法人目的之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