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所增訂第9條之1第1項規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以下簡稱有償PPP)個案須符合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依該法辦理須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始得辦理。因有償PPP模式涉及政府預算之籌編,爰依促參法第10條及預算法第 9 條有關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支出之規定,允宜於預算書充分揭露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經費,另為求審慎,宜就個案之前置評估作業及後續監督管理事項詳盡規劃,俾降低政府財務風險。說明如下:
(一)現行促參案已有採有償PPP模式辦理之案例,允宜衡酌將具有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之公共建設類別納入政策評估
有償PPP個案係由民間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給民眾使用,主辦機關依其履約績效及服務品質是否達契約約定之要求給付費用,此模式可確保民間機構長期維持穩定公共服務品質,國外已行之有年,如英國及日本推行之英國及日本辦理之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模式。為引進多元民間參與模式與國際接軌,促參法111年12月21日修法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並於112年6月20日依該法授權訂定發布「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按該辦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主辦機關始得就通過該類別之個案,規劃採行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辦理。
據財政部提供資料顯示,112年6月底我國已完成簽約之促參案件中,有23件係採有償PPP模式辦理,包含污水下水道、垃圾焚化廠及高速公路ETC等公共建設案件,其民間投資金額計951.2億元,估計契約期間可減少政府支出613.3億元,相對增加財政收入274.7億元,並創造就業機會逾4萬名(詳表1),爰允宜衡酌將具有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之公共建設類別納入政策評估,以利主辦機關就通過政策評估之類別個案進行後續前置作業。
表1 截至112年6月底採有償PPP模式辦理之促參案件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個
案件名稱
主辦
機關
民間投資金額
契約期間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契約期間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創造就
業機會
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
高雄市政府
51.6
65
38.2
2,170
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委外建設營運計畫
新北市政府
35.4
22.4
9.4
1,400
羅東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宜蘭縣政府
32.5
21.4
7.5
700
苗栗縣竹南頭份包括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
苗栗縣政府
44.3
1
3
6,300
促進民間參與鹽水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營運移轉計畫
臺南市政府
58.9
0
0
680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縣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桃園市政府
194
0
3.2
350
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工業用水供水系統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移轉(OT)案
桃園市政府
2.1
13
0.4
240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桃園市政府
152.8
0
1.5
0
促進民間參與高雄市鳳山溪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案之興建、移轉、營運
高雄市政府
29.2
29.7
5
816
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埔頂計畫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
桃園市政府
152.8
8.1
2.9
735
民間參與高雄市臨海污水廠暨放流水回收再利用BTO計畫
高雄市政府
39
0
2.2
630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
基隆市政府
2.1
6.5
12
225
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委託操作
宜蘭縣政府
3.6
0
0
860
新北市新店、樹林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轉移案
新北市政府
9.1
9.8
4.9
2,289
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高雄市政府
9
0
15.1
150
高雄市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修建營運移轉ROT案
高雄市政府
8.7
0
17.9
150
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升級整備工程案
嘉義縣政府
14.4
86.2
45.4
1,140
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移轉ROT案
屏東縣政府
9.7
43.9
17.3
1,320
新北市政府八里垃圾焚化廠整建營運移轉案
新北市政府
14.7
99.2
41.6
19,000
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更新爐新建營運移轉案
臺南市政府
7.3
81.3
34.5
1,450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
交通部
72.7
113.9
0
3,162
台北縣八里垃圾焚化廠委託營運操作管理(契約期滿)
新北市政府
6.5
11.9
12.1
915
促進民間參與平鎮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整建、營運及移轉(ROT)計畫(契約期滿)
經濟部
0.8
0
0.6
156
合計
951.2
613.3
274.7
44,838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
(二)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可選定示範案例,並配合研擬有償PPP標準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參考運用
查行政院推動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將平均日污水處理量超過1萬噸之系統,以BOT模式推動,並擇定「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及「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委外建設營運計畫」2案為示範系統,故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容可選定為示範案例,供其他潛在案件參考其財務假設參數及試算原則,以分析個案可行性。
按促參法第6條之1及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指引第10點規定,促參個案應辦理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公聽會及先期規劃等前置作業,爰主管機關或可研擬有償PPP標準作業手冊,提供各公共建設類別之評估標準,俾各主辦機關在辦理有償PPP評估規劃時有所依循。
(三)有償PPP涉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支出義務,允宜依預算法及促參法等規定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採用有償PPP 模式辦理之公共建設項目,政府須於民間機構開始提供公共服務,即依契約約定每年給付費用予民間機構購買服務,其給付期間往往長達20、30年,此涉及政府長期預算安排以因應日後付款義務。故中央機關辦理有償PPP個案業務宜按首揭促參法第10條及預算法第9條規定,於其單位預算書之附屬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涉及政府未來年度負擔經費明細表」揭露未來年度政府應負擔經費。
綜上,按促參法111年12月21日修法增訂有償PPP機制,允宜衡酌將具有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之公共建設類別納入政策評估,以利主辦機關就適用有償PPP機制之公共建設類別,選定個案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公聽會等作業,爰主管機關容可研擬有償PPP標準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參考運用,以加強有償PPP於規劃階段之計畫評估作業;另主辦機關應依民間機構履約績效及服務品質是否達契約約定之要求給付費用,故主辦機關宜加強個別案件之監督管理及有效控管政府未來年度財務負擔,並詳實揭露相關預算資訊,以確保公共服務品質及降低政府財務風險。
(分機:1919傅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