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因早年有提撥比率不足之歷史背景,故政府透過機制調整以延長破產年限,並自107年7月起施行退休年金改革,以確保年金制度之永續運行。經查:
(一)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112年7月起實施後,退撫基金之提撥人數將逐年減少
退撫基金主要收入來源為提撥收繳,係參與基金之軍公教人員自繳及政府撥繳收入。107年7月起實施退休年金改革後,透過逐年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原提撥費率為12%,自110年起逐年調升1%,至112年調整為15%),並將調降退休所得和優惠存款利率所節省經費全部挹注退撫基金(其中109年度240.77億元、110年度386.86億元、111年度421.70億元、112年度511.64億元及113年度539.04億元,合計編列預算2,100.01億元挹注退撫基金),以增加基金財源。
「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業依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條例第8條等規定設置,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自此之後,退撫基金將無初任公務人員加入,參與提撥人數將逐年減少,基金提撥收入來源亦勢必減少,惟退休給與金額將逐年增加,財務缺口恐日益擴大。根據退撫基金111年3月之第8次精算報告評估,退撫新制施行後,倘政府未逐年撥補預算,基金恐提前面臨破產危機,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從140年提前至135年,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將從137年提前至133年,分別產生5年及4年之財務缺口,顯示政府撥補對於基金緩解破產危機具重要影響性。
(二)依法於113年度新增編列撥補退撫基金100億元,惟與財務精算評估容有落差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與「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準此,退撫基金財務缺口係由政府依該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爰中央政府於113年度預算案編列100億元撥補退撫基金,其中補助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各為50億元,所補助金額與退撫基金第8次精算評估報告之各撥補100億元金額存有落差。
按該次精算報告指出如自112年7月起每年對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專案撥補285億元與236億元,則未來50年基金不會破產,倘每年均對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專案撥補100億元,則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之退撫基金預計分別於140年及139年破產。據銓敘部說明,依目前規劃係維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用罄年度(140年)不變前提下,採分10年撥補方案並自113年度開始撥補,而各年度撥補數額將由行政院視政府整體財務狀況作最後決定。鑒於目前政府規劃之預計撥補時程為10年且各年之撥補金額未定,容與前揭財務精算分析有所落差。
(三)經精算之未提存退休金應計負債龐鉅,退撫基金未來運作仍有極大財務壓力
依據退撫基金委託精算報告,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參加基金人數66萬餘人,在精算50年、折現率 4.00%、通膨相關調薪率0.5%等假設條件下,採加入年齡精算成本法評價之基準日領取給付人員及在職人員之未來淨給付精算現值(精算應計負債)約3兆4,896億元,扣除已提存退休基金約7,072億元後,未提存退休金精算應計負債約2兆7,824億元,為同時期退撫基金本金3,411.4億元之8倍餘,基金永續經營之財務壓力甚大。且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最終將成為政府財政負擔。衡酌退撫基金現已存在龐鉅未提存退休金應計負債,及未來恐日益擴大之財務缺口,允宜積極研謀相關管理與改善措施,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及維持退撫基金健全運作。
綜上,退撫基金112年7月起實施公教個人專戶退撫新制後,參與基金提撥人數將逐年減少,未來資金缺口將日益擴大,雖113年度預算案新增撥補100億元,惟與基金財務精算金額容有落差,財務彌補效果仍待精算評估,且未提存之退休金精算應計負債龐鉅,基金財務亟待改善與管理,允宜妥適因應並儘早規劃籌謀,俾減緩基金破產危機。
(分機:1929 吳昀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