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賦稅署提供資料,臺版數位稅之主要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經查:
(一)106至111年度間辦理稅籍登記、已申報繳納營業稅家數均呈概增趨勢
依據5區國稅局提供資料(詳表1),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自起徵之106年度73家,逐年增加至111年度193家,該期間增幅164%;而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自106年度71家概增至111年度139家,該期間增幅96%;已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商家數則自106年度104家先增後減至111年度121家(各年度均含補申報者),該期間增幅16%。
(二)111年度營所稅有效稅率較106至110年度數額相對偏低,允宜檢討成因,俾利稽徵
依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提供資料(詳表2),我國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額自106年度之19億餘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57億餘元,增幅187.6%,按有效稅率檢視則介於3.77%至4.48%間,詢據賦稅署說明,前揭有效稅率未及營業稅徵收率5%,主要係因有進項稅額扣抵情形等,惟仍宜加強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年度之原因(如109年度部分),以利增徵收效益;另營所稅部分則自106年度之10億餘元概增至111年度之16億餘元,增幅60.3%,惟該期間有效稅率則介於8.7%至19.73%間且呈概減趨勢,尤以111年度有效稅率僅8.70%相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係呈偏低,該署認係部分境外電商基於互惠原則之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所致,惟其與106至110年度間最低有效稅率13.79%差異頗大,仍宜檢討前揭有效稅率相對偏低狀況,俾利稽徵。
綜上,我國臺版數位稅主要修正制度為課徵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及所得稅,依106至111年度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狀況及申報營業稅等資料,顯示該制度正逐年落實辦理中;惟仍宜檢討有效稅率相對偏低原因及相關租稅協定免稅規範,並隨未來第一支柱後續規範定案滾動檢討修正,俾利接軌國際並利稽徵。
表1 跨境電商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使用發票及申報稅捐狀況表
年度
在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家數(A)
(說明1)
已申報繳納營業稅之電商家數(B)
(說明2)
使用發票之電商家數
已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電商家數
(C)
(說明8)
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家數
(說明9)
應使用家數
(說明3)
未使用家數-已與加值服務中心洽談中家數
(D)
未使用家數-其他
(E)
(說明4)
裁罰
家數
(說明5)
平均每家裁罰金額
(新臺幣千元)
106
73
71
71
-
-
-
-
104
8
107
102
98
96
-
-
-
-
124
33
108
133
117
118
33
46
-
-
133
37
109
153
113
113
7
6
54
(說明6)
8
128
36
110
174
131
129
3
8
6
(說明7)
13
125
39
111
193
139
142
8
12
4
3
121
36
說 明:1.指該統計年度12月31日止已登記家數。
2.指該統計年度11-12月(期)申報家數。
3.截至該統計年度12月31日止營業中家數:
(1)106年度:登記家數73家-註銷家數2家=71家。
(2)107年度:登記家數102家-註銷家數6家=96家。
(3)108年度:登記家數133家-註銷家數15家=118家。
(4)109年度:登記家數153家-註銷家數36家-停業家數4家=113家。
(5)110年度:登記家數174家-註銷家數40家-停業家數5家=129家。
(6)111年度:登記家數193家-註銷家數43家-停業家數8家=142家。
4.指預計自行上傳雲端發票、新設立、復業、預定停業、註銷或未回覆是否使用發票家數。
5.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規定,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得免處行為罰。
6.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09年3月間裁罰25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109年8月間裁罰22家,裁罰金額計18萬6,000元;109年12月間裁罰7家,裁罰金額計15萬6,000元。
7.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10年9月間裁罰6家,裁罰金額計7萬8,000元。
8.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家數及金額:111年11月間裁罰4家,裁罰金額計1萬2,000元。
9.106至109年度(B)與(C)不同主要係部分境外電商於設立稅籍後,補申報106年度以後至設立稅籍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致;110至111年度(B)與(C)不同主要係部分境外電商未辦理結算申報所致。
10.依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規定:「他方締約國之企業如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之營業利潤,但依所得稅協定有關營業利潤之規定,應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附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資料來源:5區國稅局提供。
表2 於我國境內銷售電子勞務跨境電商使用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狀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底
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營業稅
跨境電商營所稅
報繳營業稅之銷售額(A)
繳納營業稅額(B)
有效稅率
(B)/(A)
報繳營所稅之所得額(C)
繳納營所稅額
(D)
有效稅率
(D)/(C)
106
46,041
1,993
4.33%
5,355.79
1,056.72
19.73%
107
83,181
3,559
4.28%
8,271.73
1,276.84
15.44%
108
108,056
4,359
4.03%
10,918.95
1,566.50
14.35%
109
124,063
4,682
3.77%
9,443.54
1,301.89
13.79%
110
119,570
5,246
4.39%
10,569.88
1,667.57
15.77%
111
127,874
5,731
4.48%
19,464.79
1,693.44
8.70%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