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3年度預算案編列「保費收入」111億5,157萬3千元,較112年度之107億6,482萬5千元增加3億8,674萬8千元(增幅3.59%)。該公司所訂定之存款保險費率,未能切實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及其財務狀況,爰規劃委請專家學者就前揭議題深入研究,說明如下:
(一)現行風險差別費率採五級制,保額內存款按風險差別費率、保額以上存款按固定費率計收存款保險費
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項規定:「存款保險費率,得依要保機構之營運風險訂定差別費率,並得視前項目標比率之達成狀況調整之。」、「前項存款保險費率,由存保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依據前開條文授權訂定之「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如下:
1.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為萬分之5、6、8、11、15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2.信用合作社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為萬分之4、5、7、10、14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5。
3.農漁會信用部保額內存款差別費率為萬分之2、3、4、5、6等五級,保額以上存款固定費率為萬分之0.25。
(二)經營風險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適用較低保險費率,現行差別費率制度設計仍未盡公平合理
本院先前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有關存保公司時即作有決議,建請該公司檢討現行「存款保險費率實施方案」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並為適當之調整;復本院於111及112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亦再度重申前揭決議,並要求其檢討改進。
截至111年底止,全體要保機構平均費率為萬分之2.168,其中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適用之風險差別費率分別為萬分之2.457及2.378,而農、漁會信用部則分別為萬分之1.687及1.994(詳表1)。據存保公司表示,農漁會信用部適用之費率低於一般金融機構,係因其肩負地方農漁業發展之政策性任務,經衡酌農漁會整體負擔及對當地之發展需要而研訂。惟財務體質、經營績效較佳,承保風險相對較低之本國公營銀行與民營銀行需適用較高存款保險費率,而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卻適用較低之保險費率,恐難以有效反映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且施行多年未適時檢討,除難謂公平合理外,亦未符前揭本院決議。
表1 各類要保機構109年度至112年6月存款保險保費收入與平均費率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要保機構
項 目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
1-6月
中華郵政公司
保費收入
615,768
628,416
644,746
331,178
平均費率(萬分之)
0.975
0.971
0.965
0.959
本國公營銀行
保費收入
1,402,449
1,464,751
1,509,330
769,943
平均費率(萬分之)
2.487
2.483
2.457
2.487
本國民營銀行
保費收入
7,763,481
8,339,128
8,887,594
4,712,464
平均費率(萬分之)
2.502
2.406
2.378
2.414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保費收入
39,552
44,129
39,717
29,324
平均費率(萬分之)
0.610
0.595
0.611
0.588
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
保費收入
6,244
5,372
4,830
3,474
平均費率(萬分之)
0.519
0.525
0.527
0.518
信用合作社
保費收入
216,415
219,643
227,144
118,008
平均費率(萬分之)
3.070
2.923
2.847
2.864
農會信用部
保費收入
304,555
306,208
329,851
161,353
平均費率(萬分之)
1.739
1.648
1.687
1.621
漁會信用部
保費收入
14,973
14,976
16,392
7,756
平均費率(萬分之)
2.085
1.936
1.994
1.821
全體要保機構
保費收入
10,363,437
11,022,625
11,659,606
6,133,500
平均費率(萬分之)
2.239
2.180
2.168
2.184
說 明:1.保費收入除112年6月底為實際數外,餘各年度均為審定決算數。
2.各要保機構保費收入合計數與全體要保機構保費收入略有出入,係四捨五入所致。
資料來源:存保公司。
(三)風險差別費率施行多年未予調整,113年度預計辦理專案研究,作為研修費率之參考
存保公司113年度規劃辦理專案研究,其中包括「存款保險基金目標值及風險差別費率之研究」。詢據該公司表示,五級制風險差別費率係採「資本適足率」及「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二項風險指標,自100年修正施行以來,因風險分級切點未調整,導致7成以上之要保機構集中第1級(最低)費率,有必要檢討制度架構;又「風險差別費率評等系統綜合得分」之評估項目雖已納入部分流動性指標(如: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流動性準備比率等),惟近期歐美銀行危機事件,突顯流動性風險對要保機構經營具重大影響性,亦有必要研議增加其他有效之流動性風險評估項目。爰此,風險差別費率施行多年,已難以合理反映要保機構經營風險差異,及對應其流動性風險狀況,各界多有檢討修正之聲浪,有待該公司深入研究專業評估,作為後續研修費率之參考。
綜上,存保公司自88年7月1日起改採風險差別費率,要保機構之保額內存款係採風險差別費率計收保費,期能合理反映要保機構之經營風險差異;惟存款保險差別費率施行多年以來,因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之農、漁會信用部適用較低存款保險費率,而屢受質疑。存保公司為有效區隔要保機構間之經營風險,預計委託專家學者就風險差別費率等議題進行專案研究,研究結果將可作為研修費率之參考,惟費率調整事涉眾多要保機構,允宜強化與相關金融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及要保機構之溝通,以獲取共識俾使新制順利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