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於疫後特別預算案編列302億7,439萬8千元,包括「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200億元及「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102億7,439萬8千元(詳表1),其中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衛福部及社家署)分別編列293億7,274萬7千元及9億165萬1千元,謹評估如下:
表1 疫後特別預算案衛福部主管編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類別
編列機關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合計
社會保險支出
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衛福部
-
20,000,000
-
20,000,000
社會救助支出
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衛福部
9,324,367
23,312
25,068
9,372,747
社家署
901,651
-
-
901,651
小計
10,226,018
23,312
25,068
10,274,398
合 計
10,226,018
20,023,312
25,068
30,274,398
資料來源:疫後特別預算案。
一、預計113年度撥補健保基金200億元,惟依現行保險費率,114年底安全準備恐將低於規定,允宜研謀對策,以維健保財務健全
衛福部於疫後特別預算案項下編列「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所需經費200億元(預計於113年度撥補)。經查:
(一)健保基金101至110年度保險收入皆不敷保險支出,雖收回安全準備填補短絀,惟110年度安全準備餘額僅為107年度之4成
依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提供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下稱健保基金)自101年度起至110年度止連續10年當年度保險收入皆不敷保險成本,近4年度(107至110年度)每年保險收支短絀介於174億餘元至179億餘元間。該基金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76條第2項規定,編列收回安全準備填補短絀,惟安全準備餘額迄110年底餘額936億餘元,僅為107年底2,109億餘元之44.38%(詳表1)。
表1 101年度至110年度健保財務收支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保險收入
保險成本
當年度保險收支餘絀
安全準備餘額
安全準備月數
101
488,381,820
510,042,618
-21,660,798
21,001,093
0.52
102
530,079,572
559,449,214
-29,369,642
74,581,944
1.78
103
545,103,065
573,287,571
-28,184,506
125,975,750
2.92
104
569,434,852
644,961,519
-75,526,667
228,870,764
5.10
105
556,738,808
590,791,089
-34,052,281
247,428,014
5.22
106
582,793,805
603,697,564
-20,903,759
237,588,497
4.75
107
619,173,605
637,127,787
-17,954,182
210,940,180
4.00
108
643,671,425
661,077,652
-17,406,227
176,743,411
3.23
109
682,361,421
700,097,348
-17,735,927
109,136,082
1.88
110
714,984,671
732,445,318
-17,460,647
93,620,897
1.55
說 明:101至110年度為決算審定數。
資料來源:健保署提供。
(二)111年保險收支自編決算雖為賸餘,且經112年公務撥補240億元、113年疫後特別預算案撥補200億元後,114年安全準備恐仍難符規定
按健保署111年9月推估結果,健保基金111年度保險收支預計短絀122億元,執行結果111年度保險收支自編決算數賸餘103億元(詳表2)。至於由絀轉餘原因,據健保署說明,主要係保險相關收入高於預期,概為一般保費收入因基本工資調整、軍公教調薪及投保金額上限調整等而增加,以及補充保險費收入高於歷年等。
112年度衛福部公務預算編列240億元撥補健保基金,疫後特別預算案預計113年度再撥補200億元,據健保署按現行保費費率之推估,112年底安全準備餘額956億元、安全準備月數1.47個月,113年底安全準備月數1.1個月,尚符合健保法第78條安全準備總額以相當於1至3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之規定,惟預計迄114年底安全準備月數將僅0.25個月(詳表2),恐難達前揭規定。
表2 依疫後特別預算案113年撥補200億元推估健保基金近年財務收支預估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項目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預計
實際
一般保險費率
5.17%
補充保險費率
2.11%
保險相關收入
7,406
7,602
7,708
7,841
7,780
保險相關成本
7,528
7,498
7,792
8,061
8,339
總額成長率(%)
3.320
3.320
3.323
3.323
3.323
當年度保險收支餘絀
-122
103
-84
-220
-559
安全準備餘額
814
1,040
956
736
177
約當保險支出月數(安全準備月數)
1.30
1.66
1.47
1.10
0.25
說 明:1.111年度預計數係健保署111年9月16日提供之推估數(與預算數有別),實際數為自編決算數;112年度(含)以後為預估數,按該署111年11月健保會第5屆111年第11次委員會議,提請審議「全民健康保險112年度保險費率方案(草案)」之推估資料為基礎估算。
2.保險相關收入已含112年度撥補240億元及113年度疫後特別預算案預計撥補200億元。保險相關收入=保險費收入+依法分配收入+滯納金+其他收入+投資淨收益-呆帳提列。
3.保險相關成本=保險給付+其他保險成本。
資料來源:健保署(112年2月提供)。
(三)近年開源節流措施雖略具成效,公務及疫後特別預算案亦撥補基金,然財務缺口恐持續,宜研謀財務平衡措施,以維健保永續經營
健保基金近年曾實施開源節流措施並略具成效,例如110年度開源措施計約增加收入667億元、節流措施約減少支出3.38億元等。惟按106年12月健保署編製「106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評估報告」結論,健保財務收支尚存在結構性失衡問題。爰健保基金112年度雖由公務預算撥補240億元、113年度疫後特別預算案再撥補200億元,然倘未積極檢討保險費率及相關開源節流措施,114年底恐難達健保法要求安全準備月數至少1個月為原則之規定。基此,允宜積極研謀財務收支穩定之善策良方,並適時檢討保險費率等,俾利基金永續經營。
綜上,健保基金主要任務係建立完善健康保險制度,提供適當醫療照護,以維國人健康。疫後特別預算案預計於113年度撥補健保基金200億元,期減緩該基金財務壓力,惟倘未積極開源節流,114年底安全準備餘額恐難達健保法要求安全準備月數至少1個月為原則之規定,允宜妥謀善策因應,俾利健保永續經營。
(分機:1925 賴欣憶)
二、加發之弱勢生活補助多為每4年調整原給付標準,恐難及時因應物價急劇波動,允宜完善實(食)物銀行,並秉撙節原則適時妥慎辦理
衛福部及社家署於疫後特別預算案「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下分別編列93億7,274萬7千元及9億165萬1千元,其中衛福部編列關懷弱勢加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22億6,862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實(食)物銀行充實冷藏及冷凍設備經費7,088萬8千元,社家署編列辦理關懷弱勢加發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弱勢兒童及少年、以及特殊境遇家庭等生活補助經費9億165萬1千元。謹評估如下:
(一)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與民分享經濟成果,加發弱勢生活補助
1.為使經濟成長利益與民眾分享,且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不利於經濟弱勢家庭生活,為加強弱勢者經濟安全,衛福部及社家署爰研擬加發生活補助,內容如表1。
表1 衛福部及所屬疫後特別預算案加發弱勢生活補助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機關別
衛福部
社家署
加發項目
低(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符合領取(孫)子女生活津貼或教育補助
小計
發放人數
(人)
約60萬餘人
258,511
42,450
71,829
1,397
20,000
394,187
總金額
補助經費A
4,537,239
581,650
95,513
161,615
3,143
45,000
886,920
(詳說明)
行政作業費B
7,500
3,102
509
862
17
240
4,731
(詳說明)
總計 A+B
4,544,739
584,752
96,022
162,477
3,160
45,240
891,651
備註
22億7,611萬9千元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22億6,862萬元由疫後特別預算支應
另編列1957福利諮詢專線及相關資訊功能增修相關經費1千萬元,共9億165萬1千元。
實施期間
112年度(特別預算支應期間為7至12月)
112年4月至112年12月
標準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75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500元。
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超過2.5倍者每人每月250元。
每人每月250元。
發放方式
市(縣)政府檢核主動發給,匯款至民眾帳戶,無法撥款者則以現金、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
匯款
說 明:加總數與預算案數有小數點後尾數差異,爰列示預算案數(詳預算案第63頁)。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及社家署提供資料、112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實施計畫。
2.加發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據衛福部資料,掌理之社福津貼給付皆適用109年1月1日調整後標準,疫後特別預算案以加發補助方式辦理,未逐項調整給付標準,全數由中央政府負擔,無須設算市縣政府財政負擔。
(二)弱勢生活補助多為每4年調整給付標準,恐難及時因應物價急劇波動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及教育補助標準多逐年審查或評估,滾動檢視當年度狀況;至給付標準方面,大部分為每4年檢視調整(詳表2),恐難及時因應物價急劇波動,且社福津貼給付具有易放難收特性,一次性通盤調增與否須視當下國家財政韌性而定。
表2 弱勢生活補助申領及給付標準調整時點適用條文對照表
類別
項目
適用條文
條文內容節錄
申領
資格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
社會救助法第4條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當地最近1年每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並於新年度計算數額變動5%以上時調整,且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主計機關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同時不得低於臺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
中低收入戶
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不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第4條條第3項之所得基準,家庭財產亦未超過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9條
年滿65歲,居住於戶籍地,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中低)收入戶。
前揭人士未符社會救助法規定者須: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僅1人時,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未超過250萬元,每增加1人,以增加25萬元為限。
(3)全家人口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價值。
(4)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5)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3.市縣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2、10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低(中低)收入戶。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以1人計算家庭總收入時,存款及有價證券價值未超過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4)家庭總收入所有採計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限額2倍;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市縣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2、3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者得向戶籍所在地市縣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及其審核認定與核撥事宜,由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
因懷孕生育而遭遇困境。
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第2、3條
經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發生第2條家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兒童及少年,且家庭經濟符合下列條件:
1.非直轄市之市縣: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該市縣最近1年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
2.直轄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該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計。
3.全家人口平均每人動產低於新臺幣1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總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5.其他有事實足以證明生活陷困,確有扶助之必要。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及教育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
發生第4條生活困難須給予緊急照顧之特殊境遇家庭情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超過當年政府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每年申請認定。
給付
標準
調整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
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3項
現金給付金額,每4年調整1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
津貼金額每4年調整1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3條
補助金額自101年1月1日起,其後每4年調整1次,(以下同上)。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
扶助金額自中華民國105年起調整,其後每4年調整1次,(以下同上)。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未明定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及教育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未明定
資料來源: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及社家署網頁。
(三)為協助弱勢因應,允宜完善實(食)物銀行,以利即時取用
按弱勢者財務體質脆弱,對天候及國際因素影響之食物類與民生物資等物價波動因應能力較低,衛福部疫後特別預算案預計112年至114年間擴增補助市縣政府157處實(食)物銀行,經費7,088萬8千元(詳表3)。查現有實(食)物銀行類型為實物倉儲式、食物券式、資源媒合式及其他方式等,截至111年底計22個市縣236處,111年度預估達270萬餘受益人次,歸納各市縣政府辦理之模式,以實物倉儲式為例,係協調民間團體及公所,亦結合企業及慈善團體長期認捐,設立儲存及發放據點;況英美等先進國家,亦有食物銀行及溫暖銀行協助民眾因應通貨膨脹之例,因此允宜完善此機制,並結合民間資源協助弱勢家庭取得物資,俾於物價急劇波動時公民協力扶助弱勢,並於物價回落而空置時調減。
表3 疫後特別預算案補助擴增實(食)物銀行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12
113
114
合計
處數
92
41
24
157
金額
22,508
23,312
25,068
70,888
補助標準
每一據點冷藏冷凍設備最高補助10萬元,據點管理維運費用每處每月補助1萬2千元。
資料來源:衛福部。
(四)允宜訂定行政作業費、專線及系統支給項目,俾利覈實支用
衛福部及社家署各匡列行政作業費750萬元(含1至6月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部分)及473萬1千元(詳表1),經審視衛福部「112年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實施計畫」及社家署資料,並未明定支給項目;又社家署編列1957福利諮詢專線及相關資訊系統功能增修經費1千萬元,其資料僅列示總數,估算基準與明細等闕如,為利執行機關(單位)依循,避免非必要支出,允宜釐訂支給項目,俾利覈實支用。
綜上,鑒於弱勢者財務體質脆弱,對物價上升因應能力較低,衛福部及社家署疫後特別預算案加發生活補助,加強其經濟安全,惟該等補助多為每4年方調整給付標準,恐難及時因應物價急劇波動,復考量津貼給付易放難收特性,允宜參照英美之例,完善實(食)物給付機制,且於調整時審慎辦理,俾免錯漏;另宜確實訂定行政作業費、專線及系統之支給項目,俾利覈實支用,減少非必要支出。
三、補助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費自付額之50%屬限定對象之短期性措施,對提升收繳率效果有限,允宜賡續研謀改善,並妥處資訊系統調整事宜,俾利資格檢核及屆期回復
衛福部於疫後特別預算案「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下編列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所需經費70億3,323萬9千元。經查:
(一)補助依規定繳費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費自付額之50%
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將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列為辦理項目,衛福部爰研擬補助依規定繳費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費自付額之50%。詢據該部略以,補助期間為112年4月至12月,就依規定繳費之被保險人保費自付額減半收取,分別為:1.一般民眾每月自付保費由1,186元減為593元;2.輕度身心障礙及所得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者,每月自付保費由889元減至444元;3.中低收入戶、中度身心障礙及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月自付保費由593元減為296元(詳表1),預計補助人數約133.9萬人至147.3萬人;另111年底不同身份別被保險人數詳表1。
表1 疫後特別預算案補助國民年金不同身分別被保險人前後適用負擔比率一覽表 單位:每月新臺幣元;人
被保險人身分(詳說明)
被保險人負擔
比率/金額
政府負擔比率/金額
政府負擔比率
/金額
111年底
人數
地方
中央
一般民眾
原負擔
60%(1,186元)
0
40%(790元)
2,360,749
補助後負擔
30%( 593元)
0
70%(1,383元)
低收入戶
0
直轄市:100%(1,976元)
0
63,675
縣(市): 65%(1,284元)
35%(692元)
中低收入戶
原負擔
30%(593元)
直轄市: 70%(1,383元)
0
52,000
縣(市):35%( 692元)
35%(691元)
補助後負擔
15%(296元)
直轄市: 70%(1,383元)
15%(297元)
縣(市):35%( 692元)
50%(988元)
身心障礙者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
0
0
100%(1,976元)
86,020
中度身心
障礙
原負擔
30%(593元)
0
70%(1,383元)
68,469
補助後負擔
15%(296元)
0
85%(1,680元)
輕度身心
障礙
原負擔
45%(889元)
27.5%(543元)
27.5%(544元)
49,249
補助後負擔
22.5%(444元)
27.5%(543元)
50%(989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
原負擔
30%(593元)
直轄市:70%(1,383元)
0
87,203
縣(市):35%( 692元)
35%(691元)
補助後負擔
15%(296元)
直轄市:70%(1,383元)
15%(297元)
縣(市):35%( 692元)
50%(988元)
所得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原負擔
45%(889元)
直轄市:55%(1,087元)
0
43,479
縣(市):27.5%(543元)
27.5%(544元)
補助後負擔
22.5%(444元)
直轄市:55%(1,087元)
22.5%(445元)
縣(市):27.5%(543元)
50%(989元)
說 明:疫後特別預算案補助對象為依規定繳費者。
資料來源:整理自衛福部資料及國民年金111年12月統計月報。
(二)國民年金收繳率經年偏低,本次減免為限定對象之短期措施,對提升收繳率效果恐有限,允宜賡續研謀改善
據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統計,自97年開辦以來,截至111年8月9日止總平均收繳率僅59.66%,核屬偏低,近4年度(108至111年4月底)收繳率為49.39%、47.76%、45.86%及43.58%,皆低於5成;前詢據該基金說明略以,因被保險人收入不穩定,復囿於10年補繳機制,致當期收繳率偏低,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不知納保情況、勞保短暫中斷、失業等因素導致被保險人未繳費,其中以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因素為主,占比達34.00%。疫後特別預算案研擬補助對象為依規定繳費者,且屬短期保費減免,對提升收繳率之效果恐有限,為因應高齡化趨勢下增加之未來給付義務支出,健全基金財務,允宜賡續研謀改善。
(三)允宜審慎辦理資訊系統調整作業,俾利資格檢核及屆期回復
本項補助屬短期性保費減免,且減免對象之先決條件為依規定正常繳費,由表1以觀,分別依一般民眾、輕度身心障礙及所得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者、中低收入戶、中度身心障礙及所得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等對象別減免不同費用,為避免資格檢核誤差及嗣後回復原負擔比率時錯置,連帶影響保費計算及收取,允宜審慎辦理資訊系統修改及屆期回復等作業。
綜上,衛福部擬減半收取依規定繳費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保費自付額,減半部分之保費由疫後特別預算案補助,惟本次屬限定對象之短期性措施,對經年偏低之收繳率效果恐有限,允宜賡續研謀改善,以因應高齡化趨勢下增加之未來給付義務支出;另為使費用減免及屆期回復收費正確,允宜妥處資訊系統調整事宜。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