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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各機關辦理情形彙總報告

二、各機關辦理情形

經查閱本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81項,謹將各機關於112年度單位預算案中列載前述重要決議之辦理情形及依決議所提具之各項書面或專案報告內容,彙總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各機關辦理情形

1.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六)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行政院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之計畫內容為「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研擬及審議」、「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等。然行政院為檢視109年度性別預算執行金額、執行率及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以瞭解各部會109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投入資源規劃辦理之性別平等工作執行情形,於110年辦理「性別預算執行情形追蹤作業」並完成「10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性別預算執行情形整體說明」報告,該報告指出,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性別平等預算執行率雖均超過9成,但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則均未達8成,預期成果達成率未盡理想,而預期成果達成率不理想之原因雖受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長完工等因素影響,但行政院仍應重新檢視預期成果達成率之衡量指標,或擬訂可具體衡量達成情形及效益之質化指標。為提升性別平等預算預期成果達成率,爰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共編列2,040萬3千元。經查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平均介於73.37%至78.32%之間,均未達8成,恐與原計畫之預期效益所差甚遠,此況實不利於我國性別平等之推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成果達成率,以及擬定具體可衡量效益之質化、量化指標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行政院111年度預算於性別平等業務工作計畫項目下之「推展性別平等權益促進工作」編列136萬7千元,用於推動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性別主流化工作,及辦理相關活動及會議。

行政院110年度首次辦理性別預算執行情形追蹤作業,透過檢視109年度性別預算執行金額、執行率及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來評估性別平等工作執行情形。然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介於73.37%至78.32%間,均未達8成,預期成果達成率不盡理想。鑑於績效指標區分為「投入型」、「過程型」、「產出型」及「成果型」等4個類型,其中以「成果型」最能展現機關施政之執行效益,行政院在性平業務績效指標上應以此為評估指標,才能衡量實際工作效益。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行政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性平工作執行效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院於111年3月18日以院臺計字第1110168331E號函送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於111年5月11日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922號函復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精進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積極彙總分析及檢討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並撰擬整體說明報告,分析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未達8成原因,且提出策進建議包括:各機關性別平等工作項目應確實編列性別預算、年度預期成果應擬訂具體可衡量之產出型或成果型指標,以及主管機關應加強檢核填報資料之正確性等;另亦積極研議及推動提升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之改善措施如下:

一、修正「性別預算作業原則及注意事項」:增訂各項性別平等計畫或業務項目於擬訂年度預期成果時,應適當拆分內容龐雜之項目,分別運用性別統計及量化數據具體呈現及擬訂具體可衡量之成果型或產出型指標,以利檢視年度性別平等成果達成情形。

二、精進及落實覆核機制:各機關性別預算執行情形經業務單位提報後,須先由各機關主計單位、主管機關主計單位確實依前揭注意事項進行2層級之審核,並將相關資料提報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經民間委員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審視及提供意見,並彙總進行分析及檢討,撰擬整體說明報告,公開於本院性別平等會網站供社會大眾參閱及指教,相關策進建議並送各部會辦理。

三、建置及完善教育訓練資源: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就性別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填報作業製作詳細簡報、錄製旁白說明、建置性別預算互動式動畫數位課程及上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性別預算專區,期能讓填報人員均能瞭解相關資訊。

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四十八)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工作項目:研擬性別平等政策法案、計畫、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落實消除歧視、促進婦女參與國際暨推動地方性別平等培力工作等。預算並已較前一年度(110)增加637萬5千元。

但是,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發布之「10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性別預算執行情形整體說明報告」:性別平等年度預期成果達成率介於73.37%至78.32%間,未能達到8成。

但因COVID-19疫情影響:許多國內外會議、活動取消或縮減規模,各機關無法辦理例行性之性別平等意識培力課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或性別平等專家諮詢會議、國外會議,無法達到參與人數、參訓率、辦理場次之目標。

鑑於行政院已於民國100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內容涵蓋7大領域政策願景、255項具體行動措施,可見「性別平等」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

但是109年度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性別預算之年度預期成果已未達目標,行政院111年度性別平等業務卻又提高預算,建請行政院提出強化措施,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於111年3月24日以院臺性平字第1110168714號函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報告內容主要同該院111年3月18日院臺計字第1110168331E號函送書面報告;摘述詳本彙總報告第1項。

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五十五)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110年國內發生多起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色情犯罪等網路及數位性別暴力等重大性平事件,實有改進空間,爰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院於111年3月18日以院臺計字第1110168331J號函檢送書面報告,並經立法院於111年5月11日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1922號函復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召開會議研商訂定「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外,並請相關部會針對法規盤整、教育宣導及調查統計三面向進行規劃。

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六十七)依據勞動部統計,109年度男、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分別為67.24%及51.41%,較99年度66.51%及49.89%上升,兩性間差距亦由16.62個百分點逐年縮減為15.83個百分點,惟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仍較鄰近日本(53.2%)、香港(54.2%)及新加坡(61.2%)為低;另依各年齡組別觀察,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於25至29歲間達到最高峰約9成,隨年齡增加呈下降趨勢,另依據勞動部「109年中高齡及高齡(45歲以上)勞動參與狀況」統計,近年中高齡及高齡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雖逐年提升,惟併計後之中高齡(45-64歲)及高齡(65歲以上) 勞動力參與率女性及男性分別為35.23%及55.67%,仍存相當差距,中高齡及高齡婦女就業問題,仍待研謀改善。

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政府致力於促進性別平權,惟我國新生兒性別比率失衡,女性面臨工作及家庭雙重壓力等困境尚未緩解,建議應研議建置符合國情之性別平等量測機制,作為研訂政策及檢討推動成效之準據,以營造國人樂婚願生之性別平等環境」等審核意見。爰此請行政院向立法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院於111年4月22日以院臺性平字第1110172013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積極推動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以及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後,鼓勵中高齡女性就業及續留職場;另蒐集國內性別平等議題,針對國內性別平等評估機制之現況及相關政策進行檢視,將歐盟性別平等指數對應國內現有統計數據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依我國國情特性發展我國性別平等指數架構,期能促進臺灣與國際性別平等指標接軌。

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客家委員會及所屬】

(五十一)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7億5,262萬8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在網路與電視頻道播出「臺女不意外?」,該影片主要係為希望在多元文化與世代交替的臺灣,讓女性民眾可以無懼社會期待、勇於活出自我。惟該影片風格鮮明強烈,雖獲得不錯之共鳴,然評價褒貶不一。客家委員會在提升客家文化價值、增進文化深度的同時,應有效串聯客家傳統文化及客家新潮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就未來宣傳短片製作兼顧現代與傳播文化之表現,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決議業以111年3月15日客會傳字第1116800115號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在案,並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11年5月4日召開第10屆第5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審查通過,決議准予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會自109年度起,結合青年世代關心的社會進步議題跟城市職場生活,製播「進步價值」系列形象短片,榮獲2021「行銷傳播傑出貢獻獎」之「年度傑出廣告主創新精神獎-多元共融倡議類銀獎」。

二、109年春節期間,本會推出「阿婆同𠊎講客篇」與「有講客有保庇篇」兩支宣傳短片,亦獲得2021「行銷傳播傑出貢獻獎」之「年度政策行銷獎銅獎」。

三、為延續「進步價值」系列影片之精神,本會於去(110)年選擇年輕世代關注之「臺女」議題,以不同以往的創意手法,嘗試為臺灣女性撕去網路霸凌的「臺女歧視標籤」,期持續性推動性別平等、多元對話、消弭族群間的刻板印象,獲得許多年輕世代共鳴。未來本會亦將串聯客家傳統文化及現代進步思維潮流製播宣傳短片,行銷客家語言與文化,提升客家之能見度,期能達成促進客家語言文化永續發展之目標。

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營建署及所屬】

(六十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編列新臺幣52億8858萬7千元。營建署實為我國住宅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然依據住宅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落實「(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之必要,惟至今相關住宅調查極其欠缺,且應依據不同之住宅需求群體進行研究調查,例如弱勢高齡、婦女、青年群體等,應透過詳實調查擬定適合之政策。此外於合作住宅相關法令與政策等議題,民間團體諸如OURS等均在推動,但相關訴求亦難見於我國住宅政策之規劃,顯見營建署對於我國住宅政策研究調查之不足,亦欠缺與民間團體、學者專家進行充足之溝通與意見彙集。

政府政策應合乎民眾所需,並有充足正確之決策資訊,營建署應積極落實住宅法第2條第2項之法定義務,且廣邀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並以公聽會或相當措施,以及民意調查等方式廣納民意以利政策規劃符合民眾之所需,並修正相關政策措施。爰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有關凍結部分,已依決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經提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並經立法院111年6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551號函准予動支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有關廣邀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並以公聽會或相當措施辦理相關研究案情形如下:

(一)在合作住宅政策方面,已於109年委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完成「合作住宅政策及機制規劃」研究案。

(二)在住宅市場方面,持續辦理「房價負擔能力」、「住宅價格指數案」、「住宅資訊統計彙報」、「低度使用(用電)及新建餘屋(待售)住宅」等委託研究案。

(三)在住宅品質方面,本部持續辦理「基本居住水準」調查研究。

二、以問卷等民意調查方式辦理情形如下:

(一)每年針對租金補貼申請戶以問卷方式廣納民意。

(二)每年就租金補貼核定戶進行條件分析,並針對住宅法第4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及重大傷病、單親家庭、三代同堂、列冊獨居老人、育有未成年子女1~2人、新婚家庭等19項弱勢身分及性別進行統計,對於不同住宅需求之群體,分析其居住協助需求,擬定適合之住宅政策。

三、有關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本部辦理情形如下:

(一)定期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按季發布相關住宅統計資訊。

(二)建置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s://lvr.land.moi.gov.tw/),供大眾查詢不動產(含預售屋)買賣、租賃實際成交價格。

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三十三)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有鑑於警察業務中家庭暴力防治、性別暴力、少年事件案件數屢屢上升,且未來預計將增加跟蹤騷擾防制及性私密影像保護之業務,家庭暴力防治、婦幼、少年之中央地方專責單位,宜建立嚴格證照制度、久任職務制度並適度提升職務列等人事制度改革:一、擔任家防婦幼少年專責單位職務者,應要求其受專業訓練認證,並適時定期重新訓練。二、前述職務應鼓勵久任,適度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職務輪調之規定,並考慮研修排除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有關危勞職務提前退休之規定。三、前述職務應適度提升職等,比照現行各地方警察機關刑事、保安、交通大隊長,列警監四階職務。爰由警政署參照辦理,並就前述三點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相關書面報告,業於111年4月6日以台內警字第1110871273號函送立法院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警政署為提升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人員專業與效能,已定期辦理分級專業教育訓練,建立警政婦幼工作專業人員證照制度,並函頒「警政署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計畫」每年滾動式修正,針對警察婦幼工作中高階主管、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第一線基層員警,依各級核心職能、勤(業)務等需求,辦理分級專業教育通過認證考試後頒發證照。

二、為提升少年警察工作人員專業與效能,警政署定期辦理「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執行為期1週之少年警察工作研習課程,增進各市縣政府警察局防處少年事件專業知能,及接受兒童權利公約教育訓練,統合相關勤(業)務運作,促進單位間協調聯繫,提升工作成效。

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一五二)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於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將於今年六月開始施行,因三讀條文就跟蹤犯罪定義僅限「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恐難以實現保護被害人之目的,且犯罪證據蒐集仍有執行上的困難,對於施行後之遏阻效果,外界仍有不少存疑,因跟蹤騷擾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是婦女最大人身安全威脅之一,且每年跟蹤騷擾報案件數達7,600多件,政府應適時讓外界了解相關案件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以做為未來精進修法之參考。爰此,要求警政署應於網站成立「跟蹤騷擾防制專區」,並按季公告跟蹤騷擾案件成案與否件數、理由及相關辦理情形,以回應國人對強化婦女安全保障的期待。

本署業於全球資訊網設置「防制跟蹤騷擾專區」,(網址:https://www.npa.

gov.tw/ch/app/folder/18494),辦理防制跟蹤騷擾政策宣導及按季公告跟蹤騷擾相關數據。

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移民署】

(十)監察院於108年針對未落實處理外籍移工子女身分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懷孕移工政策難以落實,通過糾正行政院、移民署及勞動部,其中指出移民署研訂對外籍移工子女身分問題的處理流程與現實脫節;然依監察院調查發現,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非本國籍曾經失聯移工的兒童及少年(黑戶寶寶)總數計933名,惟檢視政府對懷孕移工之相關協助措施,看得到卻用不到,因大部分雇主不願聘用懷孕移工,懷孕移工因無勞役,無法申請生育給付,沒有待產處所,也養不起孩子,只好選擇「逃逸」,而產下的子女就成為沒有身分、沒有健保,無法就醫、安置的「黑戶寶寶」,該非婚生子女就成為非法移民。為解決外籍移工黑戶寶寶長期問題,爰要求內政部及移民署除應就監察院糾正事項提出目前辦理進度外,亦需就懷孕移工身分登錄及懷孕期間行蹤,制定具體管理規範,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於111年3月11日以台內移字第111091058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解決外籍移工黑戶寶寶長期問題及監察院糾正事項,業訂定具體管理規範,內容如下:

一、行政院已建立跨部會研商會議機制。

二、就監察院糾正事項涉本部權責(有關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及國籍權益)之辦理情形:

(一)建立醫療院所通報機制,即時確認生母身分。

(二)協尋生母期間,核發居留證予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以保障在臺身分權益。

(三)協尋生母未果者,對非本國籍無依兒少進行國籍認定。

三、移工在臺產子,相關權益均受保障:

(一)合法移工在臺所生產之子可申請外僑居留證。

(二)已規劃懷孕或攜子之失聯移工返國前臨時安置處所。

10.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移民署】

(三十四)移民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共計13億0,593萬5千元,係屬辦理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參據近年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情形,今年截至7月底止已有69人,恐有逐年增長態勢。爰此,鑒於移民署應跨部會共同推動預防輔導措施,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並保障移工孕母與子之權益,故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於111年3月11日以台內移字第1110910582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並保障移工孕母與子之權益,業推動採行推動下列預防輔導措施:

一、行政院已建立跨部會研商會議機制。

二、移民署與衛福部已建立通報機制,即時確認生母身分,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三、協尋生母期間,核發居留證予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以保障其在臺身分權益。

四、協尋生母未果者,對非本國籍無依兒少進行國籍認定,並辦理後續收出養及歸化國籍事宜。

五、爭取勞動部經費支援,建置懷孕或攜子之失聯移工返國前臨時安置處所。

11.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九)國防部於111年度編列2,945萬6千元辦理國防資源管理,包含辦理兵役政策業務、兵役行政、軍人保險監理會、推動性別平等、環境保護、財產及文化資產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列管軍品級別認證評鑑、資源釋商、人維、作維及施政計畫、產合會報。查有關國軍性別平等文宣成效,110年第三季統計數量達153則,其中青年日報高達77則,但細究新聞標題與內文資訊卻無法知悉與打破性別刻板印象有何關聯性,更遑論該篇內容如何達宣導成效,將之歸類為性別平等文宣成效恐有濫竽充數之嫌,國防部應檢討新聞報導收錄為性別平等文宣之標準。次查109年國防部性別主流化成果報告有關性平議題研究情形,透過業務研究機制,鼓勵或指定各司令部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各軍事學校,進行性別議題研究,預期研究成果,運用於政策參考。惟報告內容僅列完成研究項目,並未具體說明如何運用於政策上。此外,性別主流化成果報告內容,無論是文宣、活動宣導、宣導講座,與相關研究等,皆著重於性別平權、性侵害、性騷擾等議題,但隨著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國防部應增加多元性別教育訓練與活動宣導,以建立友善多元性別環境。爰針對111年度國防部本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中「業務費」之「物品」預算編列220萬6千元,凍結3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 年 2月25日以國辦公共字第1110050054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國防部性別平等宣導及教育訓練相關具體精進作為包括:

一、為使閱讀者瞭解性別平等教育宣導主軸,將修正文宣成效收錄標準,區分「家務分工宣導」、「性別刻板印象去除」、「女性人力運用」、「政策宣導」及「性騷擾防治」等類別。

二、持續鼓勵軍事院校教師針對「性別議題」實施研究,並將研究成果融入課程運用。

三、已要求全軍將多元性別觀點(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之認識與尊重等)納入性別平等生活座談及性別主流化教育訓練課程內容,並規劃訓練時數需達年度課程時數1/6以上。

12.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十九)111年度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督察作業」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870萬7千元。惟查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士官爆發妨害性自主事件,營區性侵女兵重大軍紀案件,總督察長室為軍風紀維護主管單位,應強化官兵崇法守紀觀念。爰針對國防部第2目「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督察作業」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870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國防部應審慎檢討相關缺失,研議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年2月25日以國辦公共字第1110049925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強化官兵法紀觀念,已於110年度辦理巡迴宣教33場次,續由各司令部辦理擴訓。

二、為深植官兵法紀觀念,已於109年令頒「軍風紀律改革專案」實施計畫,將年度軍紀教育授課時數,由原71小時增加至109小時,續於111年度滾動式修正計畫內容,以符部隊實需。

1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四十八)國防部歲出工作計畫「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項下「國防資源管理」之「業務費」編列2,779萬4千元,業務內容包括「辦理兵役政策業務、兵役行政、推動性別平等」,因配合111年度成立「全民防衛動員署」而大幅增加後備動員之際,卻忽略現存女性退伍軍職人員納編後備人力之不公平及權利義務差異化的現象,而此種現象已發現多年,迄今仍未改善,實因國防部內部法制作業不夠積極所致,國防部應盡快完成法制相關之修法作業。

本部現行法令已可因應女性官士兵退伍、停役、解除召集後納為後備軍人管理需求,後續俟後備部隊召訓量能逐年遞增,再檢討研議召集女性後備軍人納入教育召集訓練。

14.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五十二)有鑑於海軍司令部近日發生違反兩性關係案件,第一時間處置有失公平性,顯見兩性平等專家諮詢及相關會議成效不彰,且111年度預算編列307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263萬7千元增加44萬2千元。為嚴格監督國防預算管理與財政紀律,爰針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人事行政」中「業務費」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編列3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年2月25日以國辦公共字第1110049936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110年度召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3場,並邀請民間專家學者完成性別平等座談會22場。

二、將增加性平講座與宣教活動之頻次,教導官兵性別平等新思維及相關案例分享,強化官兵對於「妨害性自主」、「性騷擾」等之相關刑責認知。

15.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一一八)查國防部統計女性官士兵比率已達到15.6%,於陸海空三軍中,又以空軍的女性比率最高,達18.2%,海軍與陸軍分別13.9%、14.2%。若以階級來分,軍官、士官、士兵則分別為14.7%、16.7%、14.5%。上校以上的高階軍官,女性占4.9%。空軍女性比率最高,亦有分析認為是因為有大量的專業人員,例如航太地勤、氣象台及後勤單位,地勤人員在空軍基地工作固定,若將軍種與階級交叉分析,則空軍越高階則女性比率則三軍最低,空軍司令部應檢討人事晉升制度,以建立友善性別職場。爰針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第1目「軍事行政」項下「人事行政」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946萬7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年2月23日以國辦公共字第1110046008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空軍高階女性(上校)現階段管制為86至95年班,女性現員比例為9.24%,均依各項基準條件晉用,無因性別差異致影響晉升。

二、針對所屬專業類別人員,將建立人員年度經管候晉名冊,嚴格管控各職務所需任用條件、學歷及經歷等基準,使人員晉升有所依循。

三、為強化留才誘因,國防部已訂頒「國軍軍官延役申請作業規定」,飛行軍官各階最長可延至除役年齡(尉官50歲、校官58歲),行政院亦核定於109年1月1日調增飛行軍官續服獎勵金。

16.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二一八)多元性別者長期以來面對社會的偏見與壓迫,在陽剛的軍隊文化中,多元性別者承受更大的困擾。據查軍隊中的心輔人員多半出身國防大學政戰學院心理及社工學系,檢視其必選修課程,均無多元文化或性別觀點認識和訓練。爰針對國防部國防大學第3目「教育訓練業務」項下「教育行政」中「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7,01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國防部檢討並增加全校通識課程及心理及社工學系之必選修有關多元性別課程規劃,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年2月23日以國辦公共字第1110045981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自111年度起課程增加選修「性別與多元文化」及「多元性別文化」等2門課程,各2學分,並開放跨院、系、組學生選修。

一、「性別與多元文化」課程目標以探討性別在身心理之差異以及性別身分認同議題,並引導學生察覺國內性教育與性別主義,包括其中所涉及霸權運作及性別盲、性別差異二元對立化與異性戀中心之形貌。

二、「多元性別文化」課程目標在引導學生自我覺察自身對性別具有之刻板印象及社會期待,從自我認同發展歷程及親密關係等議題,建立學生尊重認同多元性別之態度。

17.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二七四)目前女性軍、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5條規定,預備役依志願服之,故女性軍、士官依志願選擇是否接受後備管理。女性士兵則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2條與兵役法第27條規定,常備兵在現役期間退伍者應受後備管理,故女性士兵比照男性士兵強制接受後備管理。儘管編管作法不同,女性軍官、士官、士兵不論是否接受後備管理,實務上均不需接受教召訓練,造成教召制度不公平現象。對此,國防部曾於108年提供書面資料表示未來規劃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5條及增訂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15條之1,朝女性軍官、士官、士兵均應受後備軍人管理方向辦理。時任部長嚴德發亦於109年10月22日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時回覆,「女性志願役戰力較軍事訓練役強」。為追求性別平等及戰力極大化,請國防部完成經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之女性軍官、士官、士兵接受後備管理之修法提案與實施教召規劃,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年4月22日以國全動管字第 1110100994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目前後備部隊訓量僅達每年目標之一半,主因召訓單位訓量有限,國防部已規劃於110-113年度增編新訓旅等8個訓練單位,期逐年擴充訓量,俟未來訓量逐年增加,有關女性納入教召訓練,再賡續研議檢討。

二、女性軍士官退伍後,若欲再入營或參加後備戰士招募,不論其退伍前有無志願納入後備軍人編管,均得重新申請以後備軍人身分回營,並不影響其權益。

18.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四三一)因應兩岸情勢升溫,急需整備國軍人力,國防部預計自2022年起,教召採新舊制併行,部分人員調整為「年年施訓、每次14天」;據統計,我國長期缺乏後備部隊幹部,每年教召有超過30%以上人員是以「專長充代」或「專長適用」等方式選充;又,考量南韓後備軍役政策規劃中,鼓勵18歲以上的女性公民自願加入後備軍,南韓國防部組織動員志願婦女進行軍隊訓練、協助醫療救援,或是投入社區服務。爰請國防部與內政部役政署研議未來將如何補足適任的國軍後備人力,並參考南韓政策研議提升我國女性軍備人力之可能性,因應國情考量鼓勵更多國民加入國軍後備戰力及訓練,達到全民皆兵之理念,共同維護台灣國防安全。請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已於111年2月25日以國全人動字第 11100494601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規劃鼓勵具後備軍人身分之國民志願晉升軍士官;另增加國軍現役招募人數,以加速後備軍士官補充速度,滿足後備人力需求。

二、已於111年1月20日與內政部相關單位研商,將請縣市政府鼓勵轄內女性公民且符合參加資格人員踴躍加入民防團隊編組,並依據女性公民專長重新檢討任務編組。後續將請內政部依計畫督導民防團體,落實執行醫療救護、災民收容、社區巡守及演習,以利民防工作遂行。

19.

【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

(五十九)111年度國家發展委員會預算案於「促進人力資源發展」編列共計2,316萬4千元,係屬辦理研擬及協調推動人口相關政策、辦理人口與人力資源相關推估、培育及留用我國人人才、促進就業與勞動政策之規劃與推動。鑑於女性人力在勞動市場占重要地位,且背後亦負擔育兒養兒的經濟壓力。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將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納入人口及人力政策考量,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本會已就本決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於111年3月18日以發力字第1111100243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近年我國女性勞參率增加,性別差距逐漸縮小,但女性勞參率仍有成長空間,且與亞鄰國家及歐美國家相較仍屬偏低。

二、我國人口及人力政策:

(一)我國人口政策已將女性權益納入考量:「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增修保障勞動權益及擴大勞動參與之基本理念;「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平衡就業與家庭、減輕女性育兒負擔。

(二)我國人力政策積極協助女性就業:積極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女性就業平等;協助失業女性提升或培養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協助二度就業婦女就業;辦理「女性創業飛雁計畫」及提供創業貸款,協助女性創業。

2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總統府主管-中央研究院】

(十三)根據中央研究院2021年9月14日更新之「中央研究院編制內人員性別統計表」顯示,中研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與行政、技術人員之性別人數,分別為男性774人、女性469人,性別比為165。進一步檢視數據,可看出中研院內部存在「高階研究人員男性較多、基礎行政技術人員女性較多」之現象。雖不能單以數字斷定中研院內部存在玻璃天花板,但仍可指出女性在研究職涯發展中,可能因顧及家庭等因素,被迫中斷研究,而使得女性難以向上晉升。中研院已有訂定性別友善之相關措施,例如:設置托嬰中心、女性研究員有生育事實者可延長計畫年限等。惟當前中研院性別比嚴重失衡亦屬事實,為追求性別平權,消除女性研究人員職涯發展之限制,爰要求中央研究院應隨時改善精進性別友善之措施,並廣泛徵詢職員之意見,了解職員需求,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中央研究院編制內人員性別統計表(單位:人)

分類

職級

研究人員

特聘研究員

73

28

研究員

243

64

副研究員

163

7

助研究員

103

56

研究助理

19

26

助理

1

0

小計

602

248

研究技術人員

研究技師

25

11

研究副技師

23

12

研究助技師

26

11

技術助理

2

0

小計

76

34

行政、技術人員

簡任

11

28

薦任

75

139

委任

10

20

小計

96

187

總計

774

469

資料來源:中央研究院

本院業於111年4月14日將書面報告以主計字第1112100929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營造有利生育、養育、教育環境,推動國家與社會承擔嬰幼兒照顧責任,中研院對於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並進行各項措施,經徵詢研究人員之意見後,對於差假、育嬰留職停薪部分,因涉及中央政策及法規,將俟適當機會,於法規主管機關修法時提出修法;建議各項友善設施及服務部分,將考量同仁需求逐步進行改善。

二、有關同仁表示希能「規劃更具彈性的計畫申請作業時程」、「提供博士後研究、計畫助理之人力支持」、「即時提供相關法規修正訊息」及「加強辦理友善職場宣導活動」部分,均列入中研院研擬相關政策或規定之參考,以落實友善職場環境。

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八)近期有知名Youtuber利用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將他人圖像合成色情影片,將自身利益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而過去社會新聞中,情侶分手後「報復性色情影片」威脅的事件屢見不鮮,當此類影片遇上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更是造成更多權利的侵害。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應用層面廣泛,若為不肖人士惡意使用,除了近期數位性暴力事件之外,此一技術在歐美地區相對發展快速,國外更是有利用此技術製造並散布假新聞、影片,影響輿論發展,多家社群平台也提出相對應政策。未來可預期,台灣社會上將出現利用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造的假圖像、假影像、假聲音。近期事件也使台灣人對Deepfake技術的了解更加深刻,數位暴力無處不在,國人需培養更高的「媒體識讀」能力。惟此等能力需長期培養,爰此教育部應責成相關單位針對此一問題研擬相關辦法,輔導學校在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衍生相關議題加強教育,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3月8日以臺教社(一)字第1112401197號函提報「教育部推動媒體素養教育(含防制新型態犯罪行為)」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推動媒體素養教育之相關說明:

一、12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透過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等推廣計畫,以多元彈性方式促進教師將媒體素養教育融入中小學課程。

二、高等教育階段:辦理高等教育媒體素養課程發展計畫、媒體素養教師培訓工作坊等,以提升高等教育師生媒體素養知能。

三、社會教育階段:透過社區大學開設媒體素養系列課程或多元學習活動、鼓勵家庭教育中心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時融入媒體素養及加強公私協力合作。

四、全民國防教育:完成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補充教材及補助大專校院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多元教學實施計畫。

五、強化師資培育及在職進修:補助中小學成立媒體素養基地學校並發展媒體素養教育專業學習社群及持續充實中小學媒體素養種子講師人才庫、辦理大專校院種子師資培訓等。

六、辦理跨部會連結宣導資源,製作宣導課程素材,並結合友善校園週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列入校園安全事件通報類別,以防制新型態犯罪行為。

2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五十一)自范委員雲上任以來,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串接之確認及驗證,一直是其主要關注追蹤的重點。2020年10月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回覆,2020年將完成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介接,包含教育部內: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其他學校人員不適任資料庫,且也將和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軍警校、矯正學校等相關單位系統完成介接。然至今 ,除法務部和教育部資料庫之介接,教育部人事室已提供完整測試資料,驗證完成外;其餘目前皆尚未提出相關流程(如內政部警政署和教育部之介接)或正式足量之檢測驗證報告。以致教育部也無法回應各社會事件中,陳情民間團體和家長之擔憂,包含教育部不適任系統和警政署系統串接是否確實且足夠即時?2018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法上路後,補教業是否能確實查到曾在學校、幼兒園、教保或安置機構內之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是否能包含修法前之裁罰紀錄?為釐清許多民間團體及民眾之擔憂,也為確保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串接之成效,爰請教育部於111年3月底前,針對前開所述各資料庫及各單位系統,完成彼此介接之檢測驗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3月29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1134號函提報「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檢測驗證」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建置通報查詢系統,提供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不適任人員批次查詢」之相關說明:

一、通報查詢系統計有5個資料庫,已與教育部「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全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資源網」等系統,及內政部警政署「性侵害加害人管理平臺」、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與法務部「刑案資料庫」等系統進行介接。

二、為確保所有教育相關領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串接之成效,教育部進行通報查詢系統跨資料庫、與該部其他外部系統及外單位系統介接之檢測驗證,經測試均能回傳正確筆數並勾稽正確比對結果。

2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五十三)近3年,校園性騷擾受害人數上升,2018年則有超過千名孩子受害,數字令人震驚不容小覷。想落實性平教育,家庭、學校、和社會,多個面向相互配合,才能做好前端的預防,而第一線的教育人員,則要更勇於承擔、負起更多責任。喚起更多人關注性平議題,打破沉默、為孩子發聲,才能讓台灣的校園性平安全、往前推進。但許多人卻是選擇吹哨之後被霸凌,以往校園性平通報機制不完全,那麼通報機制完善的現在呢?一旦案件爆發,教育人員應該放下校譽第一的迷思,直視真相,才能抓住解決的先機。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校園性侵害及校園霸凌計畫執行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本部業於111 年3 月21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1768 號函提報「校園性侵害及校園霸凌計畫執行改善報告」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教育部除持續督導學校依法落實通報及處理校園性平事件外,對延遲通報者將依法裁罰,並加強通報知能之培訓。

二、教育部已建置線上填報管理系統,並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追蹤督導通報事件之處理,而對久懸、逾期未陳報之通報事件,大專校院部分係採公文稽催方式函請學校積極處理並回復處理情形,高中以下學校除由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協助辦理外,並由地方政府代表逐案報告辦理情形。

三、 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將校長及教職員工對學生之霸凌行為,以及吹哨者的保護機制納入規範;並辦理「反霸凌申訴專線0800-200885」轉型,以打造消除歧視、尊重多元、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及文化。

2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二)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預算編列7億6,176萬3千元。近年來教育部積極推動半導體產業人才培育,雖半導體產業為我國重要產業,然因政府將多數資源集中於此,反使其他系所學生在產學合作上得不到教育部提供足夠之資源,確有檢討之必要。再者,教育部在本筆預算中,編列2億元作為補助大學鼓勵STEM領域與跨領域之學生及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加強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然經查,大專校院STEM領域學生人數95學年度達到50.6萬人高峰後,近10年由100學年度之47.9萬人降至109學年度之38.3萬人,減少逾9.5萬人,而其占大專校院全體學生人數比率亦由100學年度之35.39%降至109學年度之31.81%,較100學年度減少3.58%,而STEM領域學生人數減少,不利我國科技人才之儲備及科技研發之提升,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綜上所述,請教育部於1個月內就此類人才系所調整/招生名額調整/女性科研人才等面向改善規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3月16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112201254號函提報「推動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已漸進擴充STEM系所招生名額及放寬生師比限制,其中關於女性科研人才培育之相關說明:

一、透過連結大學與產業資源方式,鼓勵師生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推動「補助大專校院STEM 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培育計畫」,以增聘研究助理、給予獎學金等方式,加強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

二、為強化各校營造性別友善跨域學習環境,引導各校逐步改善修讀學生之性別衡平性,並與科技部辦理關委託研究,以作為未來女性科研人才支持政策之參考。

2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四)111年度教育部「高等教育」項下「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強化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計畫」編列預算7億6,176萬3千元,係因應數位國家及產業創新之需求,規劃辦理配合國家重要策略所需重點領域人才之培育等業務。由於STEM領域學生人數有減少趨勢,恐不利國內科技人才養成及科研能量提升,雖教育部於110年6月已辦理補助大專校院STEM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培育計畫,仍應適時滾動檢討、審慎評估計畫辦理情形。爰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辦理之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3日以臺教高(一)字第1112201949號函提報「STEM 領域人才培育政策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STEM領域學生人數占大專校院全體學生人數比率從 106學年度31.2%至109學年度31.8%,已呈現止跌回升趨勢,其中關於女性科研人才培育之相關說明:

一、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補助大專校院 STEM 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培育計畫」,110年共核定 28校、55件,參與學生總數共計738人,其中女學生占61.2%。

二、使女性學生有更多機會修讀男性比例較高領域之課程,教育部110年起高教深耕計畫新增政策引導說明,112年起亦將另行評估「強化女性科研人才」納入主冊共同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大專校院,對於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維護仍顯有不足、甚至屢傳嚴重侵害。促進學校整體性別平等教育落實之性別友善宿舍也僅有個位數學校推動,其中甚至還出現違反性別平等的錯誤範例,顯示教育部對此督促及輔導仍有不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已於2018年完成探討大專校院校園中跨性別之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計畫、2019年完成研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卻未積極與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合作,使用此些成果保障跨性別學生權益、促進大專校院性別平等之落實,實為可惜。爰請教育部利用上述成果建立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性別友善宿舍指引,以此擬訂中長期計畫,以每年覆蓋率至少提升5%為基準、於各大專校院設立符合指引之性別友善宿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3日以臺教高(三)字第1112201975號函提報「建立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各大專校院性別友善宿舍指引,並據以推動性别友善宿舍設置」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友善安全空間(宿舍)設置之相關說明:

一、為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教育部已參考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調查計畫成果,將相關重要原則納入「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宿舍性別友善處理原則(草案)」,並將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權益納入大專校院學校學生宿舍新建、改建相關補助要點及計畫審查項目。

二、教育部刻正蒐集及彙整意見,俾訂定大專校院性別友善宿舍指引。

2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六十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大專校院之性別平等之安全空間建立顯有不足,近年來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逐年遞增,然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卻多呈遞減趨勢,且甚至屢屢傳出違反性別平等、侵害女性或LGBT學生權益之課程、活動或設施,顯示教育部對此督促及輔導仍有不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已於2018年完成探討大專校院校園中跨性別之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計畫、2019年完成研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但高等教育司卻未積極與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合作,將此些成果納入大學校務評鑑制度,實為可惜。請教育部利用上述成果建立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評鑑指標,將其納入大學校務評鑑制度,以推動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校園安全空間,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1日以臺教高(二)字第1112202103號函提報「推動大學校務評鑑制度落實性別平等校園安全空間」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大學校務評鑑落實性別平等校園安全空間之相關說明:

一、教育部第3週期校務評鑑包括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師教學與學術專業、學生學習與成效及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等4項,而校園性別友善空間設置情形相關內涵已納入核心指標。

二、大學校務評鑑可從校務資源運用評估性別平等校園安全空間之落實情形,檢核重點包括健全的組織層級與架構、資源規劃與配置等,以落實校務發展及學校任務。

2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七十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大專校院,對於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維護仍顯有不足、甚至屢傳嚴重侵害。促進學校整體性別平等教育落實之性別友善宿舍也僅有個位數學校推動,其中甚至還出現違反性別平等的錯誤範例,顯示教育部對此督促及輔導仍有不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已於2018年完成探討大專校院校園中跨性別之學生之空間使用權益計畫、2019年完成研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間檢核及調查表,但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卻未積極與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合作,使用此些成果保障跨性別學生權益、促進大專校院性別平等之落實,實為可惜。爰請教育部利用上述成果建立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性別友善宿舍指引,以此擬訂中長期計畫,以每年覆蓋率至少提升5%為基準、於各大專校院設立符合指引之性別友善宿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4日以臺教技(二)字第1112301379號函提報「建立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保障跨性別學生住宿權益之各大專校院性別友善宿舍指引,並據以推動性别友善宿舍設置」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友善安全空間(宿舍)設置之相關說明:

一、教育部暫不訂定剛性或量化之硬體設施檢核表,惟為確保跨性別學生基本就學及住宿權利,爰將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權益納入於學校宿舍新建、改建相關補助要點及計畫審查項目。

二、刻正蒐集及彙整意見,俾訂定大專校院性別友善宿舍指引。

2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八十五)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之計畫係用於協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近日發生網紅利用「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影片在網路上牟利的案件,造成被害人身心嚴重傷害,更引發社會軒然大波。有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於隱私權、名譽權、人身安全等造成重大傷害,對於數位性暴力的防治刻不容緩。除了推動修法工作,究其根本,更需從教育端進行宣導,使學生認知數位性暴力之類型與因應之道、行為嚴重性及相對應的刑責。爰要求教育部應持續推展數位性暴力防治教育,透過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進行教育宣導,並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即時將新型態「深度偽造(DeepFake)」影片之數位性暴力類型,納入教育宣導範圍。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869號函提報「推展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教育」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防治校園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工作,及加強防治深度偽造(DeepFake)教育宣導之相關說明:

一、將防治校園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列入各級學校「友善校園週」計畫並加強宣導,運用數位/網路媒體以擴大教育宣導效益,製作教學示例於中小學課程教學融入實施,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列入校安通報類別。

二、開設「眼見不為憑?認識DeepFake技術」數位課程,製作對教師及家長之宣導方案,及響應「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聚焦防治深度偽造。

3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八十八)依教育部統計,107至109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案件數及確認件數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其中性騷擾通報案件數自108至109年度增加3,401件(46.7%),性霸凌確認案件數自108至109年度增加41件(102%)。惟檢視大專校院性別議題相關課程開設及修習情形107至109學年度開設課程數自1,265門下降至1,224門,修課人數自6萬3,821人下滑至6萬1,925人,顯示大專校院推動性別議題相關課呈現遞減趨勢。教育部應積極鼓勵大專校院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及教學,督導學校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及調查處理工作,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性騷擾

通報

5,982件

7,280件

10,681件

確認

2,138件

2,398件

2,845件

性侵害

通報

1,766件

2,042件

2,535件

確認

296件

273件

294件

性霸凌

通報

128件

161件

277件

確認

48件

40件

81件

本部業於111年5月9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613號函提報「教育部鼓勵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落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及落實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工作之相關說明:

一、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上學期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相關課程,其中開設校數、課程數逐漸減少,惟修課人數占總在學人數比率呈成長趨勢,教育部將賡續督導學校積極開設,以強化學生性別平等意識。

二、持續督導學校依法落實通報及處理校園性別事件,及建置線上填報管理系統俾利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追蹤督導通報事件之處理;而對久懸、逾期未陳報之通報事件,大專校院部分係採公文稽催方式函請學校積極處理並回復處理情形,高中以下學校除由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諮詢服務中心協助辦理外,並由地方政府代表逐案報告辦理情形。

3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十)111年度教育部「學務與輔導」項下「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中「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係推動學生輔導以及性別平等教育等工作內容。惟近年度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持續增加,而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卻多呈遞減狀況,教育部可評估研議相關獎鼓勵的措施,以積極推動大專校院之性別平等教育。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相關研議之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719號函提報「教育部鼓勵大專校院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之相關說明:

一、108學年度至110學年度上學期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相關課程之校數及課程數均逐漸減少,主要係少子女化影響、學校及教師開課意願漸減與課程教學資源有限所致。

二、教育部精進作為包括加強宣導開設相關課程、提供課程教學與教材相關資源、鼓勵辦理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之社團活動及輔導活動、建置課程教學資源整合平臺等。

3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十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我國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第47點:「審查委員會建議定期調查與分析,並採取聚焦且客製化的積極政策措施解決問題,特別著重防治對女孩、聽覺和聲語功能缺損者及智能障礙者,以及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雙性人和外國籍學生之侵害。」然我國目前多數學校仍較少關注保障跨性別學生如廁權益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設施之議題,設立性別友善廁所或推動相關措施的學校比例仍低,甚至出現便宜行事、違反性別平等之錯誤範例,例如只將無障礙廁所加上傳統男女廁之標誌。爰要求教育部參考國立臺灣大學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準則及參考手冊、臺北市政府所轄機關構之廁所涉及不分性別設計之設置參考原則、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安全空開檢核及調查表等資訊,擬定確實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指引,以此擬訂中長期計畫,大專校院部分結合行政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及推動計畫(111至114年)院層級議題辦理,請各校規劃改善計畫;高級中等學校部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9年起已納入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舍興建計畫,請各校於基本設計審查時,將性別友善廁所納入規劃,始予補助學校校舍興建,另自110年度試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老舊廁修繕美化計畫,以提供補助經費方式,鼓勵學校設置性別友善廁所;國民中小學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1年度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計畫時,針對性別友善廁所得優先予以補助。以每年整修覆蓋率提升5%為基準、於各級學校推動設置符合指引之性別友善廁所/不分性別廁所,並搭配性別平等教育傳遞正確觀念,並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894號函提報「推動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指引」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推動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指引之相關說明:

一、設置性別友善廁所相關資訊,並舉辦全國性性別友善空間工作坊,提升各校對於空間的認識與重視。

二、擬定符合校園性別友善廁所之設置指引,列入教育部相關補助或考核計畫指導學校辦理,以營造性別友善校園空間。

三、提供獎勵及補助誘因,鼓勵各級學校設置性別友善廁所。

3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十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然民間團體2021年9月公布的「台灣首次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結果卻顯示,恐同言論仍普遍存在國高中小校園,且高達40.6%LGBT學生表示,即使教職員在場也從來不曾介入處理恐同言論、甚至有68.5%LGBT生指出,曾聽過老師、教職員或教官發表恐同言論。針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也是相同狀況,有74%LGBT學生指出,曾聽過學校教職員發表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此外,曾經歷騷擾或攻擊的LGBT學生中,高達55.2%不曾向老師或教職員通報,原因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高達16.8%LGBT學生表示他們的老師或教職員本身就是恐同或恐跨者,所以不會向他們通報或求助。調查中也顯示,只有27.7%LGBT學生表示,就讀學校的校長、處室主任對於LGBT抱持支持的態度。以上數據也顯示目前校內各類性平研習及進修之成效未如預期,請教育部規劃性平研習或進修內容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且涵蓋同志及多元性別內容之檢核方式,並自111年度起納入各級學校內各類性平相關研習及進修統計內同時公開資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1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769 號函提報「學校各類研習納入多元性别議題之規劃及檢核」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學校各類研習納入多元性别議題之相關說明:

一、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年度計畫教職員工研習納入多元性別議題,教育部除提供多元性別議題融入課程教學之專業支持外,並透過友善校園工作等計畫辦理多元性別議題研習活動,及將性別平等教育內容納入師資培育課程。

二、訂定公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核配經費衡量指標,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情形檢核表,以提升教職員工之性平意識。

3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十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且第2條也敘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定義為「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然民間團體2021年9月公布的「台灣首次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結果卻顯示,僅有10.8%LGBT學生表示,就讀的學校有反霸凌、騷擾攻擊的政策,且該政策有納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表現。而當學校有此類政策時,27.6%LGBT學生指出,當恐同言論出現時,學校教職員通常都會介入處理,且其他同學也比較有可能會介入協助。此外,在課程方面,30.9%LGBT學生表示,在學校內未曾被教導過任何和同志議題相關的內容,高達26.9%LGBT學生提到,自己曾經被教導過與同志議題相關的負面訊息,另外,只有45%LGBT學生曾在學校內接觸到納入LGBT的性教育及和LGBT等多元性別身分相關的正向資訊。請教育部規劃於性教育課程納入LGBT學生性健康議題、反霸凌政策明確保障LGBT學生權益之具體做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 年5月10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645號函提報「性教育課程納入LGBT 性健康議題及校園性霸凌防治政策」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性教育納入LGBT性健康議題及校園性霸凌防治政策之相關說明:

一、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已納入LGBT性健康議題,性教育教材編選亦包含對多元性別的瞭解、尊重與包容之內容,嗣後修訂將再納採相關國際公約、指引等相關內涵。

二、教育部為落實推動校園性霸凌防治工作,相關執行事項包括深植性別平等教育以增進學生性別平等意識、完善校園硬體設施以營造安全友善學習環境、責成相關人員依法落實通報責任、透過填報系統追蹤督導通報事件等。

3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九十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然民間團體2021年9月公布的「台灣首次同志(LGBTQ+)學生校園經驗調查」結果卻顯示,恐同言論仍普遍存在國高中小校園,且高建40.6%LGBT學生表示,即使教職員在場也從來不曾介入處理恐同言論、甚至有68.5% LGBT學生指出,曾聽過老師、教職員或教官發表恐同言論。針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也是相同狀況,有74%LGBT學生指出,曾聽過學校教職員發表對性別氣質表現的負面言論。此外,曾經歷騷擾或攻擊的LGBT學生中,高達55.2%不曾向老師或教職員通報,原因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高達16.8%LGBT學生表示他們的老師或教職員本身就是恐同或恐跨者,所以不會向他們通報或求助。調查中也顯示,只有27.7%LGBT學生表示,就讀學校的校長、處室主任對於LGBT抱持支持的態度。學校教職員應成為LGBT學生的支持來源而非傷害者,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會同教育部各相關單位共同規劃於2年內,使所有現職各級學校校長、一般主管、教官、教職員都確實接受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確實包含同志與跨性別議題之性別平等在職訓練之規劃及辦理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773號函提報「使各級學校校長、一般主管、教官、教職員確實接受符合『性别平等教育法』並包含同志與跨性別議題之性别平等在職訓練」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學校人員多元性别議題研習進修之相關說明:

一、國民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納入國中小校長及主任儲訓、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回流研習、補助縣市政府辦理國中小教師專業增能活動及研習。

二、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所管高中校長性別平等教育增能研習、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實務工作坊及傳承研討會、校長在職專業研習、全國教務主任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研討會。

三、大專校院:補助師培大學開設性別平等教育增能學分班、辦理全國大專校院性平會運作傳承及座談會、調查公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勵補助核配經費衡量指標。

3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九六)…按立法院2021年11月19日已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5年徒刑,其中教育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配合執行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為敦促教育部辦理旨揭事由,爰此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重新盤整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各級學校對應八大跟騷態樣之具體行政措施之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7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896號函提報「各級學校對應跟蹤騷擾態樣之具體行政措施」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實施具體行政措施之相關說明:

一、推動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將跟蹤騷擾之定義及八大樣態列為審定本教科書內容,並擬定校園跟蹤騷擾防制教育資源清冊及編製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

二、維護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彙整提出校園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及輔導資源案例檢視報告。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成立「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並研訂跟蹤騷擾防制處理流程及處理機制改善建議,與辦理學校人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訓練。

3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二四五)111年度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學生輔導及性別平等教育」預算編列3億0,606萬2千元,用以辦理學生輔導工作及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據教育部統計,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107至109年度逐年遞增,在校園性別事件確認件數方面,除性侵害事件109年度較107年度略少外,性騷擾事件及性霸凌事件109年度均較107年度增加,教育部應督促各校或相關權責機關儘速辦理相關案件調查,並對久懸之通報案件分析逾期原因,持續精進追蹤及督導作業;另107至109學年度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課程相關指標多呈遞減趨勢,顯示該等課程之開設仍有再提升空間,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本部業於111年5月13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2866號函提報「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精進方案」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教育部辦理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精進方案之相關說明:

一、持續督導學校依法落實通報及處理校園性平事件,建置線上填報管理系統俾利追蹤督導學校通報事件之處理,並督導學校積極處理久懸、逾期未陳報之通報事件。

二、提供學校課程教學與教材相關資源,鼓勵辦理性別平等議題之社團活動及輔導活動,辦理性別平等相關增能活動,建置課程教學資源整合平臺,俾利改善精進大專校院開設性別議題相關課程。

3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十三)台灣校園長期以來存在各種違法違規、侵害學生權益的黑心校規,明顯違反「教育基本法」、「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相關規範,且遍布公私立國高中小。近年來教育部修改諸多規定,多次督促學校改革。在范委員雲持續監督及合作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終於在110年6月底,辛苦地完成全台4,148所國高中小之校規檢視,找出241所仍有不合法校規之學校,為撲滅黑心校規的大工程踏出厚實的一步,此努力與辛勞應予肯定。後續第2步可分為3面向:1.111年1月、110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前,國教署應督促這241所仍有黑心校規或法規不全的學校,完成修正;2.為因應許多民間團體所提到,少部分學校雖表面沒黑心校規,實際上卻利用權力不對等,未依法規執行、甚至繞道處罰學生,這種「黑心執行」也應一併撲滅。爰國教署應向所有學生宣導正確、符合學生權益之校規內涵及申訴方式,並搭配范委員雲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所提之申訴機制附帶決議,雙管齊下實質撲滅隱藏版黑心校規;3.徹查所有學校是否有針對LGBT學生的歧視性校規及政策,擬定計畫、要求1年內限期改善。綜上,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針對上述3面向,擬定相關規劃及預定期程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11年8月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97589號函提報「各級學校修正學生獎懲規定」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全面檢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獎懲規定,督導241所學校完成修正。並於111年6月10日函請各地方政府及主管學校配合學務法令賡續修訂滾動修正,以符法制。

二、期透過拍攝宣導影片使學生瞭解相關獎懲規定內涵、建置學生意見反映管道、學生申訴、再申訴等權益救濟管道;加強學校行政等人員之法制宣導及觀念,落實正向輔導管教作為,以營造友善校園之環境。

3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三十五)范委員雲持續督導1年後,教育部體育署110年已督導各大賽事及全國性體育團體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促使其公告相關資訊。此延滯3年之性別平等漏洞,終於初步補上。然體育署提交之書面報告中,未能提供各全國性體育團體實際執行之情形,且目前相關申訴資訊也未有統一彙整之頁面,不利民眾查詢與了解體育署現行推動之成果。范委員雲辦公室也收到民眾反映,擔心相關體育團體及賽事僅將其視為一次性交辦作業,後續便不更新相關資訊,或讓申訴管道淪為形式、申訴及通報機制未能確實發揮作用,致使體育署之努力未能達成預期之成效。為確保體育領域性騷擾防治之落實,請教育部體育署彙整體育署輔導之全國性體育團體或接受體育署補助單位各項活動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資訊,自111年起公告於體育署官網且每年更新;另於教育部體育署官網自111年起公告每年全國各運動領域發生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統計,包含學校、各單項協會及各類賽事活動等領域,相關統計方式建請參照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統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11年5月10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18022號函提報「辦理特定體育團體性騷擾申訴管道彙整公告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統計規劃」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已彙整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性騷擾申訴管道及防治資訊,並公布於體育署官網性別主流文化專區。將持續透過每年對各特定體育團體之輔導、訪視及考核,確保其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落實。

二、已參考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之性別統計表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及所辦理賽事活動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統計,並規劃每年10月底前公布前一年度統計資料。

4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三十九)針對我國女性規律運動人口長期低於男性,除有社會刻板印象不利女性運動習慣培養,亦有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亟待教育部體育署導正。如國營事業投資體育隊伍女子隊僅5隊、女性選手僅55人,以及體育署補助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國內各級賽事,單一性別賽事中,2018至2020年男性賽事受補助金額皆高於女性賽事。爰為全面提升對女性運動參與、消弭女性面對之不利因素,請體育署通盤檢討現行獎補助民間舉辦體育賽事及運動休閒體驗之辦法,研議以保留名額、提升補助比例等優惠性差別待遇,實踐積極平等;另應於運動產業博覽會規劃女性運動專區,專區內容須包含女性或性別平等運動賽事介紹、媒合國、民企業或個人捐助女性體育團體或選手,以強化女性運動能見度。現行社會風氣及政府資源不足,導致女性除參與體育運動不易,女性生理期、第二性徵發育、生產前後之適應及狀態恢復,也導致其參與體育運動之規律性、強度和選擇體育作為職業生涯之成本較高,建議體育署於行政院「運動×科技SRB(產業策略會議)」中,將後續行動方案納入女性運動科研相關規劃,以平衡政策推廣及資源挹注失衡等因素。為持續增進女性運動權益達成性別平等目標,請教育部體育署就本議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署業於111年3月9日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9070號函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增進女性運動權益達成性別平等目標相關業務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推展女性運動,每年於核定奧亞運各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培育優秀及潛力運動選手計畫之相關公文,請各團體積極配合辦理各類女性運動賽事。並對非奧亞運體育團體辦理之女性相關運動賽事均優先補助。近年女性規律運動人口已由102年度27%逐年成長為110年度32.4%。

二、透過女性運動專屬報導及專題,推廣女性運動能見度。委外辦理「女性運動員運動科學支援先導研究」,規劃對於女性運動員生理與訓練狀態特殊性提供必要資源與支持,協助女性運動員提升運動表現。

4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文化部】

(四十一)有鑑於「亞洲同志運動聯盟Asia Pride Games Alliance」於110年10月在台成立揭牌,秘書處落腳台北,賴副總統清德、AIT美國在台協會馬文化官明遠、紀國策顧問政皆出席同賀,是體育外交、平權外交之重大斬獲。111年4月台灣更將主辦「亞洲同志運動會」,15項賽事不分性別、性向,只要支持平權者皆可報名,預計將有來自世界各國之選手及運動迷來台共襄盛舉。按該盛會歷年在各國舉辦之慣例及本屆規劃,除運動賽事外,另將有文化展覽、學術研討講座、時尚走秀等活動,深具文化外交與推廣意義,需跨部會整合資源,以利台灣後疫情時代首次主辦國際賽事發揮最大效益。建請文化部積極與教育部體育署針對2022亞洲同志運動會之政策支援與展演協力,研議提升補助並整合資源,擴大文化、觀光、外交之整體效益,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案經文化部於111年4月13日以文交字第111300991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111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間臺灣同志運動發展協會(臺灣同運會)主辦「亞洲同志運動會」。教育部體育署於111年3月8日召開會議,邀請文化部及相關部會出席,針對藝文性質之活動,台灣同運會請求提供相關建議及支援。

二、文化部已於111年3月23日審查台灣同運會申請案及准予補助籌辦經費,另已洽請影音串流平台Taiwan+協助推廣同志運動會賽事,並建立教育部體育署及主辦單位聯繫窗口共同討論相關國際宣傳合作事宜。文化部查自108年迄今共補助臺灣同運會305萬元推辦文化平權相關活動。

4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文化部】

(六十八)110年年中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兩廳院舉辦Taiwan Week在文化界引發爭議,在舞蹈篇及戲劇篇的線上論壇,只有3位男性的台灣藝術家,與3位男性的外國藝術家進行對談;意即讓國際認識台灣的重要場域,僅有男性講者代表臺灣。本次事件引發民間策展人、劇場導演、現代舞創作者提出質疑,使得藝文界長年資源配置性別不平等的問題浮上檯面。包括:國際藝術節的戲劇節目從未有女性導演、兩廳院規劃節目由男性為主要創作的藝術家占多數、女性策劃導演的節目多在小劇場等,文化部所屬或補助的場館、表演、影視作品等,在資源分配、開拓不同觀點、甚至育成藝術家時,應創造多元發聲的藝文環境,將性別因素納入考量,以逐步突破國家文化資源長年性別不均的問題。請文化部就近3年所屬或補助之重要場館、表演、演視作品等之創作者進行性別統計及分析(例如兩廳院演出及舉辦活動之創作者),並評估及研議促進弱勢性別資源分配之方式(例如定期性別統計及分析、研擬指引等),並於111年6月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案經文化部於111年4月6日以文綜字第1113009077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國家兩廳院近年已加重女性劇場創作者之培養力道,除節目上安排外,已與5位女性藝術家合作,並自研發平臺找尋更多青年女性創作者。

二、文化部所轄行政法人均已成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並逐步運作。

三、已於109年至110年建立性別指標並進行分析,後續將持續蒐整統計數據,如育嬰留停人數、主管性別、性騷擾申訴件數、任務編組成員性別、文策學院女性學員人數、獎項評審委員性別、獎補助案評審委員性別、獎項獲獎者性別等,並提供參考應用至促進弱勢性別資源分配,同時確保不同性別公平參與機會。

4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科技部主管-科技部】

(一一六)科技部為強化性別平等政策,規劃該部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中部科學園區及南部科學園區等3園區增設2至6歲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期藉由提供員工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發揮鼓勵學研界跟進之示範效果。惟3園區補助規範未盡一致,科技部應督促3園區進一步探究相關補助規範之妥適性及執行成效,俾達保障婦女權益及促進其參與就業等補助目標。爰要求科技部應於3個月內,就「精進3園區企業托兒補助規範具體作為及一致準則」,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部於111年3月11日以部授中企字第1110005935號函,將「改善托兒設施措施補助要點」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勞動部訂有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而科學園區管理局亦訂有托兒設施措施補助要點,園區廠商可擇一申請補助。另有關三園區管理局補助規範不一致之部分,中科及南科管理局已將增加哺(集)乳室之相關補助要點規範函報本部,並納入哺(集)乳室設置間數與使用人數、收托受雇者子女人數、褓母證照(含專業人員)與收托人數比、提供托兒津貼補助人數與金額等分級之補助衡量指標,於111年起三園區推動原則已趨一致。

4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科技部主管-科技部】

(一一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至110年度「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申請件數分別為694件、606件、602件及517件,顯示女性科研人才相關計畫申請件數呈遞減趨勢。爰要求科技部針對女性科研人才減少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落實性別平等政策。

本部以111年5月16日科部綜字第1110027708號函將「科技部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申請件數減少相關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已有效協助回歸科研行列,達成專案目標:「鼓勵女性從事科學及技術研究專案計畫」為自107年起額外推動之專案計畫,係為鼓勵因生產或家庭照顧等因素而暫離科研工作之女性研究人員回歸科研行列。統計本專案107至109年共補助410位女性計畫主持人,又執行本計畫後,於108至110年,分別已有161人次獲核本部常態性之專題研究計畫,單年人次更已由108年30人次增至110年78人次,顯示本專案計畫已逐步協助因生產或家庭照顧等因素而暫離科研工作之女性研究人員,回復研究能量。

二、整體策略性強化支持女性科研人才部分:所採取之措施包含以科普宣導及培訓,促進STEM科研領域之性別衡平;提供資源,營造親職平權之科研領域職場;鼓勵性別議題之研究,並建立性別衡平之科研審查參與機制等,從而營造友善學術環境,鼓勵更多女性參與科學研究,協助我國女性科研人員充分發揮研究能量。

4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人事行政總處】

(五)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1年度預算中為辦公大樓廁所整修工程較上年度預算增列97萬元。為符合性別主流化並考量性別間之差異,人事行政總處於辦公大樓廁所整修工程中允宜考量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以收性別平等之實效。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辦公大樓廁所整修工程中如何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提出報告。

本總處業擬具「廁所整修工程中如何增設女性專用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書面報告」,於111年2月23日以總處秘字第11160001041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經考量本總處辦公室建築物結構上設計,避免改變現行結構而影響大樓安全,爰將11樓西側男、女廁所均調整為女性專用廁所,並保留東側男、女廁所,以落實增設女性專用廁所。

4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人事行政總處】

(三十二)經查,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將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陪產假」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5日擴增為7日,並配合有得申請生育補助之規定,以促進雙親均投入親職責任,落實職場育兒友善之精神。次查,現行勞工生育給付標準,以投保勞保之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60日;公務人員則為2個月月薪俸額,兩者間應力求一致。綜上,公務人員之生育補助應配合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並應力求勞、公兩者一致,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前揭事項書面報告。

本總處業擬具「公務人員生育之相關給與項目說明書面報告」,於111年4月22日以總處給字第 11140006964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以生育保險事故前6個月平均保俸額乘以2個月計給)之給付計算規定與勞保規定一致。且基於各職域社會保險間給付標準宜維持衡平,目前公保生育給付及生活津貼補助所定之給與標準均係給與2個月,業與勞保規定一致。

47.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六十七)查為符合婚姻平權,尊重同性伴侶結婚權益,司法院已提出涉外民事適用法修正草案,開放本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國籍之人在本國為同婚登記,並通過司法院院會同意。惟查,草案尚未送立法院審議。請司法院儘速與行政院完成協調,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110年2月8日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會銜後,已積極配合參與行政院於同年6月17日所召開研商會議,據悉行政院嗣因研商外籍同性伴侶入境面談、居留及兩岸同性婚姻等事宜,刻正統整各界意見評估及溝通(行政院111年5月出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第二份問題清單及政府機關回應第54頁參照)。本院將持續全力配合行政院相關協調事宜。

4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考試院主管-銓敘部】

(十七)110年12月28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陪產假」修正「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5日擴增為7日,以促進雙親均投入親職責任,落實職場育兒友善之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係包含勞工及公務員,惟前述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附屬法規,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與公務人員適用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不同。銓敘部為落實此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精神,刻正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使公、勞職場育兒政策均平等,爰請銓敘部就前揭事項,儘速研擬相關法規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陳報考試院。

本部前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規定之修正施行,擬具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草案,將原「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等;上開修正草案於111年2月25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並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1年6月27日會銜修正發布。

4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十二)我國同性婚姻制度雖已合法,然而跨國同性伴侶卻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見解的限制,僅有「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能在台登記結婚,不符我國婚姻平權的意旨。110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本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也要求直接准許當事人結婚。行政機關應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刻撤回違法函釋並研議相關法案,使同性婚姻法制化全面落實。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已於111年3月23日以法律字第 1110350455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司法院前已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放寬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之實質要件,於110年2月8日會銜行政院,行政院業已邀集有關機關召開2次研商會議。

二、大陸委員會於110年11月25日預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民事章之選法規定,原則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俾使我國人與境外不承認同婚國家(或中國大陸籍)之同性伴侶法律適用結果趨於一致。

三、關於跨國(境)同性結婚議題,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法事宜,以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行政配套措施,刻由相關機關研議辦理。

5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十三)查我國2019年5月24日施行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所成立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中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亦即,同性伴侶欲收養子女,僅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關於繼親收養之規定,尚不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本文關於共同收養之規定。惟查,本法制定通過前,相關議題已於2014年10月1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舉行之「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時,就曾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准否收養應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而彼時尚不認同同性婚姻之社會環境乃係不符子女最佳利益。然總體之社會環境縱非全然友善,尚不能逕論個別之子女必不能獲最佳利益,且即使被同性伴侶所收養之子女因社會環境不友善傾向,在收養需法院裁定及社工訪視追蹤之現行制度下,此事實亦僅足構成審核標準之差異之根據,猶難認係完全禁止之根據。

又查,於2019年5月14日該法審議時,社會環境已逐趨友善,同性伴侶之法制已是定論,同性伴侶得否共同收養之問題再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不包含收養問題,而共同收養牽涉遺產繼承而有很多不同意見,而接續收養則因其可能為規避共同收養禁止之途逕,皆不宜於該次修法中處理,而應再行研議,故僅開放繼親收養。然於同性伴侶雙方皆無其他繼承人之情形,亦無共同收養會影響繼承之問題,一律禁止共同收養,暫不論其目的是否具正當性,亦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收養將影響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僅為民法內之必然,並非該法作為特別法之必然,蓋作為特別法,若欲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在立法上亦得為特別規定,讓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如依民法收養人為被繼承人,或被收養人可為收養人之代位繼承人之情形),得於同性伴侶為共同收養前,就被收養人之繼承資格及範圍與收養人為協議,協議完成後法院始得裁定共同收養。若連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者都能接受共同收養在繼承方面的影響,一律禁止其共同收養,係毫無理由。況且,於異性伴侶共同收養時,亦有影響他人繼承權益之問題,何以僅於同性伴侶,第三人之繼承權益會構成禁止其共同收養之理據?

末查,該法通過施行後,立法院朝野亦持續就第20條規定排除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質疑,自2020年12月24日至今,已有4件法律案待審。法務部自2014年至今,就收養問題,縱已有多年時間研議如何權衡子女最佳利益之確保、同性伴侶權益之促進及避免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之反彈等不同目標,並有充分時間擬具不同方案,與社會溝通尋求各團體之相互妥協和共識,然至今尚未見到法務部就該法第20條一律禁止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通盤檢討,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已於111年4月28日以法律字第 1110350643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法務部函請負責收出養業務及認可收養業務之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提供相關評估及統計資料,並自110年3月至12月召開6場諮商會議,邀集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兒童福利團體、社工團體、心理諮商團體、同志團體、家長團體、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擬)被收養兒少及中央兒少代表出席表達意見,彙整相關贊成及反對論點。

二、除我國以外,世界上目前計有30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制度;除厄瓜多外,其餘承認同性婚姻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同性婚姻之當事人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之收養權。

三、現行規定之問題分析包含以下三個面向: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保障、同性家庭成員之權益保障不周,及造成社會工作實際上之困擾等。

四、外界疑慮包含:

(一)不利兒童發展:惟目前尚無具體實證在同性家庭成長之兒童,身心發展上有負面影響,而出養兒少所關注的是能否找到一個願意照顧自己的家庭,而非收養家庭的組成型態,至於是否符合被收養兒少之最佳利益,應回歸社工人員及法院之專業評估,並透過一段時間之觀察據以判斷。

(二)同性家庭穩定度不足:惟收養家庭是否具備完善親職能力,以及有無穩定的家庭結構,本為媒合收養評估之重點,並由社工人員就相關因素綜合考量,收養家庭型態不應作為評估家庭適不適合收養子女之唯一因素。

五、是否放寬同性家庭收養子女之範圍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來判斷。如政策決定開放,應充實第一線社工人員及家事法官對於同志家庭之認識及知能;此外,為提供同志家庭成長的小孩不受歧視的環境,應持續增進社會大眾對於同志家庭之認識與接受度,並加強教育人員之性別意識,研議增設專職教育人員;另親職教育課程或講座,應將同志家庭納入,共同學習或增進親職能力,並提供同志家庭收養子女之諮商輔導服務。

5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法務部】

(三十九)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2號解釋以及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婚姻自由及收養自由均為我國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個人自由權,且法律之規範應受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拘束,則不應該因性傾向之不同而對各該權利有法律上之落差或差別待遇。依照我國現行收養相關法規,單身者不論性傾向皆能收養孩子,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範僅允許同志配偶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使同志並無法在婚後共同收養子女;又目前已收養子女之單身同志,在合法登記結婚後,其配偶也無法透過收養取得孩子的親權。上述法律規範所造成的落差,也造成第一線處理收養事務的社會工作人員難以處理的狀況,若擁有親權之一方發生意外,更將使得孩子面臨無法交由另一位共同生活的伴侶照顧之情形,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家庭、回到安置機構,侵害孩子的權益與成長甚鉅。

爰此,俟法務部檢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配套措施及修法之必要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已於111年4月28日以法律字第 1110350644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主要同111年4月28日法律字第 11103506430號函書面報告,摘述詳本彙總報告第50項。

52.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法務部主管-矯正署及所屬】

(十二)查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二項:「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我國已於2014年通過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明揭前述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重要性。惟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僅限入監或在監婦女得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監,未能顧及未滿三歲兒童受其父親或其他主要照顧者妥適照顧之權益,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之精神有違。並將撫育子女之責任僅加諸於母親個人,亦與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之性別平等原則悖離。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保障原則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請法務部矯正署邀集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同志權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公聽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書面報告已於111年4月28日以法矯字第11103007540號函送立法院。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法務部於於111年4月23日舉辦「監獄行刑法第12條攜子入監要件」公聽會,重點如下:

(一)基於監獄做為違法者執行刑罰之處所,非福利安置機構,不在監獄安置未犯罪之兒童,應為主要處理原則,故不建議放寬其他主要照顧者攜帶兒童入監。

(二)目前女性矯正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第12條辦理安置兒童,係基於延續照顧在監懷孕、生產及哺乳需求之女性,維護兒童生存權利。參照各國現行作法,評估尚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最佳利益。

(三)目前男性矯正機關若開放安置兒童,因機關收容人超收尚未緩解,無法提供獨立之分隔處所或國外之親社會家庭式環境,及環境安全不利兒童生活、學習發展等問題,整體環境經評估並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四)可持續關注國外攜子入監政策發展,開發多元替代方案,如延緩入監執行、返家探視或其他替代模式,以維持兒童與父母或其他對兒童負有責任者之情感聯繫或替代照顧。

二、收容人攜子入監政策建議方向:

(一)目前部分監所婦女攜子入監安置場域及人員訓練尚有改進空間,應繼續挹注相關資源改善設施設備、加強兒少專業教育訓練。

(二)研議多元替代方案之可行性。

(三)在攜子入監政策尚未完全被取代前,未來新建矯正機關應將其納入評估及規劃。

(四)現階段建議暫不修正,持續與社政單位合作落實兒童最佳利益之評估,另提供育有子女收容人相關教育、社福資源宣導、諮詢及連結,共織社會安全網,保障兒童相關權益。

5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七)根據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顯示,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比例未有明顯成長,107年男性申請比例為17.9%、108年為18.9%,109年卻下降到18.6%,且目前仍有7.2%的勞工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曾經遭受事業機關或上級主管刁難,突顯勞動部相關政策宣導與推動不足,不利於落實勞工性別平權與改善少子女化問題。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補助經費」預算編列47億8,867萬3千元,凍結3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提升男性申請育兒津貼,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部已於111年4月25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在案,並依立法院111年5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303號函同意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本部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以公務預算加發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投保薪資替代率,並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另依本部勞工保險局提供之統計數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情形,110年7月至12月與109 年同時期比較,男性請領人數增幅為56.76%,男性申請津貼比例由18%提升至22%;又以申請未滿6個月部分者,男性增幅為125.15%。

5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十五)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7.110年8月20日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98號令,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文揭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本解釋文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係爭規定,原以性別為區分標準,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為避免法律未經修正,除大法官宣布違憲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外,連動影響女性夜行權、人身安全保護等相關規定,與本條法律與其他法律條文之間相互之關聯性問題,應儘速提出法律修正方向。為利於立法院監督職權之行使,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及因本條修正影響法律條文之修正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有鑑於移工在台工作期間懷孕常被迫解僱轉出,或是於續聘申請期間以懷孕為由中止續聘程序。根據我國於1979年已簽訂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亦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懷孕歧視亦屬性別歧視之情形。實務上,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站對於懷孕移工處理狀況標準不一,常見未主動告知懷孕移工可接受安置及申訴之管道,甚至為維護勞工權益擅自將其轉出之情形。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2個月內邀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站檢討現況並統一服務標準,將相關紀錄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110年5月台灣本土確診COVID-19案例增多,全國自5月19日升為三級警戒至7月27日,失業率於6月升至4.8%,約57萬人失業,細查性別失業率,近10年皆為男性較高,惟110年6至9月女性失業率高於男性,顯見疫情影響女性就業較男性顯著,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疫情下之女性失業狀況進行瞭解,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11.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該條文的失效,讓原先課與雇主對女性夜間工作提供保障措施的責任,也一併失效,更剝奪了工會或勞資會議相對應之集體協商權。而第49條第5項對於妊娠、哺乳期間女性之特別保障,雖然勞動部聲明仍然適用,但法律效力上存有疑慮。爰此,急需啟動修法程序,結束系爭條文失效後之法律空窗期,讓不分性別勞工於夜間工作時,皆能受到應有的保障。立法院自釋字第807號解釋公布後,開議短短2個多月,已累積10個修法版本,足見各委員對於保障夜間工作勞工之重視;勞動部卻仍未提出修法版本,亦尚未見研究、研商或研議法案進度。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回應釋字第807號解釋之修法草案版本,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修法進度之書面報告(且報告中規劃提出草案之期限不可超過釋字807號公布後1年內)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惟經查,105年至今5年間,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之比例,僅從85.7上升至86.5%,代表全台仍有15%左右的事業單位,未依法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顯見勞動部推動職場平權業務仍有不足。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防治職場性騷擾,及督促事業單位依法提供性騷擾防治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5.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范雲委員已多次質詢及提案追蹤前開法律缺漏,勞動部於110年6月30日針對相關附帶決議回覆大意為:本案須進一步釐清相關疑義,將持續蒐集意見,審慎研議。惟迄今已再歷時5個月,仍未有研議進度。爰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就雇主為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6.為研議職場平等相關措施,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2021年8月20日司法院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憲。當日,勞動部也宣布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文,檢視主管法令,落實性別平權。由於本法有規範雇主須提供夜間工作者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安排搭乘交通工具等,而勞工原本可以領取「夜點費」、「交通津貼」或「夜間工作津貼」。然而本法失效後,勞工深夜的工作權益可能將受到影響。爰此,凍結是項預算5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動基準法」第49條修正方向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7.根據109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男性之15歲以上民間人口約為987萬2千人,其中勞動參與人數為663萬8千人,勞動參與率達67.24%;而相較之下,女性之15歲以上民間人口約為1,036萬,其中勞動參與人數532萬6千人,勞動參與率僅51.41%,顯示男女的勞動參與仍有不小的落差。經查我國109年非勞動力人數統計,男性為323萬3千人,女性則是503萬4千人,推測多數在家照顧及教養子女之責任,仍由女性所承擔,落實性別就業平等仍有不小的努力空間。爰此,針對111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3億6,709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具體措施以改善前述情形,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部已於111年4月25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在案,並依立法院111年5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303號函同意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逐年提升,但與國際相比仍有進步空間,近年來本部為促進女性勞動參與,並強化性別平權工作,持續鼓勵女性續留職場,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等相關措施,避免其因婚育退出勞動市場。

二、本部召開座談會聽取勞、資及性平團體建議,並徵詢職業醫學科、婦產科及兒科醫學會專業意見。經通盤整體考量後,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 年3月3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中。草案重點說明如下:1.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2.勞工夜間工作,於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3.雇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三、本部以108年10月22日函釋「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相關處理原則」,禁止雇主單方終止聘僱關係、移工有不可歸責事由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轉換期間安置及得暫停轉換最長至妊娠結束日起60日,或懷孕移工出國前解約驗證確保非單方解約。另勞動部以110年10月18日函釋移工如於懷孕期間,有特殊情事無法自行安排生活,且未符合臨時安置要點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有安置必要,提供60日緊急安置措施,另緊急安置結束後,等待返國或有繼續在臺生活必要者,得延長安置至妊娠結束。另110年7月23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明定仲介機構應定期親自訪視移工及雇主,並提供移工及雇主有關移工懷孕宣導。

四、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本部為加強事業單位遵循法令,已於110年11月19日發函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於各該宣導活動加強轄內職場性騷擾防治宣導,並同步函知勞雇團體,針對僱用30人以上事業單位,應依本部所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相關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5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四十三)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於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至111年)」,其中「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等主要工作項目,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政策係自9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通過後開始實施,惟109年度育嬰留職停薪申訴獲成立案件,未減反增。顯示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宣導仍有待精進處,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宣導書面報告」。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受理

件數

評議

件數

成立

件數

受理

件數

評議

件數

成立

件數

受理

件數

評議

件數

成立

件數

育嬰留職停薪

43

18

7

33

20

5

30

25

9

一、本項業於111年6月23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27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本部已修正相關法令規定,並持續透過研習會、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5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六十五)根據勞動部調查109年我國兩性薪資差距其最新資料顯示,109年工業及服務業男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5萬8,917元,總工時170.7小時,平均時薪345元;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4萬8,807元,總工時165.9小時,平均時薪294元,女性平均時薪為男性之85.2%,兩性薪資差距為14.8%,較108年之14.9%,減少0.1個百分點;若與美、日、韓等國比較,低於日本之30.7%、韓國30.6%(108年)及美國17.7%。我國男女薪資雖逐年拉近,然男性仍高於女性,與其他先進國家相比仍有極大的進步空間,爰要求勞動部就如何拉近兩性薪資水平擬具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本項業於111年5月2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489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歷年來我國兩性平均薪資差距相較美、日、韓等國為小,兩性薪資之差異,主要原因為「性別職業隔離」,亦即在勞動市場中,男性和女性受僱者選擇不同的職業,擔任不同性質的工作,因而造成薪資之差異。又縮小「性別職業隔離」之情形,涉及經濟、社會、家庭及教育等各個面向,須從各個面向研議相關因應對策。

5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六十六)查111年度勞動部預算案「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計畫,主要在辦理督導縣市政府落實就業平等相關法令,消弭職場就業歧視。參照勞動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統計數據,我國現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仍是以女性為大宗,雖然男性有逐年增加,但相較女性仍是偏低,顯然我國國情文化仍是認為女性應在家帶孩子,爰要求勞動部宜強化相關宣導,導正國人兩性平權的概念,保障女性的工作與自主權益

一、本項業於111年5月2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501號函復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本部每年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26場次,並透過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增進雇主及受僱者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令之認知,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58.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一一一)司法院大法官於110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解釋,明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因「以性別角色之窠臼,不當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權,而對女性勞工形成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上保障之「性別平等」,揭示該規定應即刻失效。此項法規效力之變動,雖使雇主得於女性勞工同意後,直接為其安排夜間工作,惟個案中勞工如於夜間工作時有人身安全顧慮,勞動部雖建議雇主深夜加派人手,但因無實質規範,雇主恐無意願配合,夜間工作之勞工安全仍缺乏保障。對雇主日後應如何安排勞工於夜間工作,即產生是否符合相關法規之疑慮,有檢討改善之必要,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如何改善。

一、本項業於111年5月10日以勞動綜1字第1110155801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本部已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中。該草案明定雇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勞工夜間工作,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不分性別,同受保障。另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已課予雇主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預防職業災害之責任,針對勞工於夜間工作,雇主均應採取合理可行之安全衛生設施。

59.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一四五)勞動部為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自110年7月1日起辦理受僱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2成之補助,與產檢假第6日及第7日薪資補助,110年下半年所需經費暫由就業保險基金短期週轉,111年再由公務預算償還;另勞動部宜積極協調完成相關「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程序;並宜妥適揭露經費估算方式,以利預算審議,尚應定期公布辦理情形,俾利民眾瞭解其成效。

一、本項業於111年5月2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512號函復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為利民眾瞭解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等措施相關資訊,本部已定期於官網公布辦理情形,並參酌實際補助核發情形,據以編列預算。

6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一五六)有鑑於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並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惟查,我國針對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之勞動樣態,並未有全面且常態性之統計追蹤報告,對於後續如何修正「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提升相關工作者之保障,形成一大困難。為瞭解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之勞動實務樣態,成為後續制定政策之參考依據,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盤點目前有關我國夜間工作及輪班制勞工之官方統計資料,並就未來展開最新勞動統計調查之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本項業於111年5月6日以勞動條2字第1110140451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規劃於111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增列夜間工作相關問項,預計112年1月發布統計結果。

6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十二)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釋憲結果雖有助於消除婦女就業歧視、提升對性別平等的保障,惟該條文違憲後,對於要求雇主提供女性夜間工作保護措施之法源依據,失所附麗,衝擊夜間工作者之權益,勞動部應盡速研擬配套,維護勞工於夜間工作之安全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個月內盤點相關法規,提出修法以提供夜間工作者不分性別的健康保護。

一、本項業於111年3月10日以勞職授字第1110201062號函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暨各委員在案。

二、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已課予雇主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預防職業災害之責任,以維護勞工夜間工作的安全與健康,且所定事項並未針對勞工性別而有所差異,雇主均應採取危害預防之相關措施。另為督促事業單位落實相關規定,本部已將夜間工作重點行業,納入111年度專案檢查對象,若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將處以新臺幣3萬至30萬元之罰鍰。

62.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五十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0億8,004萬元。…,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顯示,106至109年,兒少性剝削案例的通報被害人數逐年增加,106及107年各通報1,060人,108年成長為1,211人,109年再增加至1,691人;尤其109年疫情爆發後,無論是就讀國小、國中或高中職的被害人數,均呈現明顯上升的趨勢,這些性剝削案例,絕大多數為「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且就讀國小的被害人數,從106年80人,至109年已上升至283人,約每6名兒少被害者中,就有1人是國小生,國小受害人與106年相較成長率高達253.8%,增加率遠高於國中到大學,顯見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嚴重性。請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強化兒少性剝削防制機制(兒少網路安全知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決議於111年3月10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168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依通報數據顯示,106至110年之兒少性剝削行為態樣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所占比例最高,亦為通報件數增加之主因。

二、兒少性剝削三級預防成效包括:周延法制、組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推動小組強化跨網絡合作、補助機構辦理「兒少上網安全計畫」及製作專業人員工作手冊、跨部會合作維護兒少上網安全、加強宣導。

三、未來將加強專業人員教育訓練、推廣兒少性剝削預防教育。

63.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五十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0億8,004萬元,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兒少保護業務。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5年受虐兒少人數9,461人,109年增加到1萬2,610人,成長幅度達33%。再者,近年網路社群發達,透過網路社群造成之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等情形大幅增加,相關法制或行政作為是否足以應付此類保護事件發生,亦應跨部會檢討協調,提出有效嚇阻作法,並加強宣導。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兒少性剝削修法進度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決議於111年3月28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293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0年11月23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並經111年3月10日院會通過報送立法院。

二、草案針對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案件,依其手段提高刑責;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沒收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工具、設備及違法所得,並擴大對境外犯之處罰;網路業者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犯罪網頁資料,保存嫌疑人資料供司法調查至少180天,協助比對、移除或下架,違者處以罰鍰並得令其限制接取。

64.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五十八)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0億8,004萬元,辦理有效督導及推動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負責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護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推動與督導等相關工作。然參據該部105至109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保護扶助人次統計,發現除外國籍、大陸籍之保護扶助人次逐年降低外,本國籍與本國原住民籍之相關數據逐年增加。又參據該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統計,性侵扶助人次自105年逐年增加,從105年的21萬8,852人次到109年的39萬8,148人次,增加幅度之大令人驚恐,足見家暴與性侵案件在我國社會是極為嚴重,為強化我國性侵與家暴的防治工作,爰請衛生福利部研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改善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項決議於111年5月12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329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據統計,105至110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呈上升趨勢,性侵害通報案件數則呈現下降趨勢。

二、加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之重點工作包括:強化初級預防,提升民眾防暴意識;落實次級預防,及早發掘受暴個案及家庭;深化三級預防,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65.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六十一)111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0億8,004萬元,辦理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與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負責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保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推動與督導等相關工作。然參據該部105至109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統計,發現除外國籍、大陸籍之保護扶助人次逐年降低外,本國籍與本國原住民籍之相關數據逐年增加,此外近5年老人虐待、兒童虐待及性侵等案件也有逐年增加的情況,爰請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相關措施,優化保護服務輸送體系,提升風險控管。

遵照決議事項辦理。

66.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八十三)衛生福利部統計處「縣市別新生兒、嬰兒及孕產婦死亡概況」表,統計107至109年度我國各縣市孕產婦死亡率高於全國平均數前3名者計有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新竹市、南投縣及雲林縣等,該統計表有部分縣市雖因未提報導致數據缺漏,但花蓮縣、雲林縣及南投縣3年內有2年列入;另107年度台東縣、108年度澎湖縣及109年度南投縣,與各年度之全國平均死亡率之差距逾5倍。此外,從新生兒、嬰兒的死亡率亦可以發現,偏鄉地區數值由高,就以台東縣為例,109年台東縣嬰兒死亡率為9.6,但全國平均值為3.6。新生兒死亡率台東縣6.7,但全國平均值為2.4,台東縣前幾年相關數據雖有缺漏,從其他統計數據來看,亦可看出兒童與婦科醫療城鄉落差問題仍屬嚴峻,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偏遠地區嬰幼兒及產婦相關醫護能量書面報告。

本項決議於111年5月24日以衛部醫字第1111662740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為挹注兒童照護資源,維護偏遠地區婦兒醫療品質及改善醫療量能,本部重要執行策略與辦理情形摘述如下:

一、105年起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及地方養成公費生,提升公費醫師留任率。

二、109-112年辦理「醫學中心或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院緊急醫療照護服務獎勵計畫」補助8名兒科專科醫師,協助醫院提升「高危險妊娠孕產婦及新生兒(含早產兒)」在地急重症醫療量能。

三、110至113年辦理 「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執行策略如下:

(一)完備周產期醫療照護體系

(二)強化重難罕症照護能力與品質

(三)發展以家庭為中心的幼兒專責醫師制度

(四)提供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脆弱家庭周延育兒指導服務

67.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九七)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綜合規劃業務」項下「政策推展」預算編列1,09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透過相關行政指導措施,逐步提升前開6家基金會董監事之單一性別三分之一達成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決議於111年3月4日以衛部會字第1112460114W號函請立法院安排報告議程,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1年4月13日會議審查通過,准予動支,並經立法院於111年5月18日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121號函復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現任董監事之單一性別三分之一達成率為100%。

二、6家基金會雖非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惟將函知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改(補)選聘時,宜以單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為目標辦理。

68.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二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63條之1第1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準用同法16條法條,惟未準用同法第3章刑事程序之部分,於是否達成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無疑問。另查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11月30日開記者會指出,根據每4年1次最新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報告,親密伴侶暴力終生盛行率為19.62%,亦即近1/5的女性一生中曾遭受親密伴侶暴力。家暴法第63條之1未能準用同法第30條之1對於得羈押嫌疑重大反覆實施家庭暴力罪之相對人及第31條對無羈押必要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相對人的禁制令規定,此導致被害人於遭受暴力後毫無保護程序,行為人仍可在保護令核發前之空窗期內進行再度加害直至保護令核可。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納入第3章刑事程序之相關規定,並於3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決議於111年5月18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467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業於111年1月18日要求專家學者、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議,復於同年3月30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增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準用本法第3章刑事程序相關規定。

二、已函請司法院就部分無共識之修正條文表示意見,將俟其回復併案送行政院審查;修法程序完成前,是類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時,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逮捕、拘提、羈押、預防性羈押及羈押釋放後之附條件命令;市縣政府受理案件後,必要時得聲請緊急保護令,警察人員依本法第48條採取被害人住居所守護及必要安全措施,社工人員並可採行緊急救援及庇護安置措施。

6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二三)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時,負有通報義務。惟按同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若比照韓國N號房事件,其初始及招募會員的階段,有關性剝削影音之拍攝、製作、傳播、恐嚇、販售、分享等,尚無通報機制之適用,對於能否達成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無疑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擬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修法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決議於111年4月13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364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詳本彙總報告第63項。

二、業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強化性侵害案件社區處遇監控之落實與強制力,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被害人保護機制納入準用同法之被害人保護專章等。

三、上開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及司法法制委員會於111年3月會議審查完竣,部分條文保留交由黨團協商。

7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二五)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推展性別暴力防治」係用於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據2021年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的「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計畫」顯示,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後,高達四成未曾尋求協助,只有12%左右的受害者求助正式資源(社工、警察),多數人則是求助朋友、同事、親人等非正式資源,恐造成受害者預估人數與通報案件數間有所落差的黑數。另外,從2019年的通報統計來看,「原住民」受家暴的通報發生率是0.97%,「外國籍」則是2.1%,相較「本國籍非原住民」的通報率0.41%,原住民和外國籍分別是本國籍數字的2.4倍及5.1倍。衛生福利部針對受害者預估人數與通報案件數間的黑數以及移民及原住民族群高通報率現象,應積極檢討因應,發展多元友善的暴力防治教育宣導管道,並考量世代、族群、性別、城鄉發展的不同,提升相關資源和資訊,避免陷入長期暴力循環的困境。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項決議於111年5月20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331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據109年我國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研究結果,一年盛行率為8.99%,終生盛行率為19.62%,另110年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計5萬3,408人,其中外國籍2,014人,本國籍原住民2,859人。

二、強化親密關係暴力防治工作,包括周延法令制度及本彙總報告第64項所列重點工作。

7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二六)111年度衛生福利部預算案所編列之「保護服務業務」,其中「推展性別暴力防治」係用於撥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性別暴力防治及教育推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4日施行,依該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得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惟「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立法時,為減低社會對立與衝突,同性配偶之一方,無法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致生解釋上同性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或他方血親之配偶發生暴力事件時,得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產生疑義。實務上即曾發生同性配偶或前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發生暴力事件,卻無法依本法申請保護令,不受本法保護之窘境。為完備家庭暴力行為防治,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版本,惟未見衛生福利部提出部版修法版本。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提相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項決議於111年4月7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319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依法務部109年7月7日法律字第10903510580號函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如與他方血親成立現有或曾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惟如期間無共同居住事實,擬納入成員範圍,宜循修法途徑明定。

二、經邀集相關部會、市縣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會議決議,請法務部參酌評估將姻親關係納入該號解釋施行法可行性,未修正前衛福部則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修正條文,擴大保護範疇,已報請行政院審查,且於111年1月11日函請市縣政府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保護服務,至經濟扶助需求則應自行或結合其他社會福利資源辦理。

72.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八三)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底所發表的「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顯示我國18至74歲曾有或現有親密伴侶的婦女中,每5人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曾遭受親密伴侶暴力對待。其中,以精神暴力的型態盛行率最高,肢體暴力居次,且在疫情之下,性暴力有上升趨勢,數位暴力亦不容忽視。近日屢傳家暴案件,有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20餘年,已浮現出法規存在漏洞、不合時宜或保護不夠周全的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親密關係暴力,並於3個月內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

本項決議於111年5月16日以衛部護字第1111460465號函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已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能否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刑事程序,及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未經同意遭散布性影像,經111年1月及3月召開研商會議並擬具修正條文,刻正函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將併其他條文修正草案報送行政院審查。

73.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八九)據法務部統計,近3年全台共有6,568人因涉嫌兒少性剝削案件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卻只有1,463人被起訴,起訴比例只有22.3%;2020年起起訴占比更提高為45.4%,首度高於不起訴處分,其中以「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被起訴比例最高。在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發現,高達57.9%的兒少性剝削案件只判處6個月以下徒刑,僅有2.1%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鑑於我國兒少剝削問題持續升高,且我國針對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者僅規定行政罰鍰、罰金及輔導教育,不如歐美各國直接將此犯罪行為處以徒刑。爰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國內兒少性剝削案件數及比例逐步攀升一事進行研究調查,並研議相關修法、強化罰則之可能性。爰請衛生福利部賡續加速修法進度,及早報立法院審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11年3月10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函報立法院,並經立法院111年於3月30至31日召開會議審查,除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涉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黨團協商外,其餘部分已審查完竣。

74.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九一)鑑於近年來全球資訊通訊及數位紀錄技術的普及與發展,以致近年來多起侵害他人性隱私之犯罪案件快速增加,此類型之犯罪多同時伴隨性隱私影像之散布或播送等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受創甚鉅,且若為以網路平台做為散播媒介,現行難有法規得即時命其將影像下架。爰此,為利防治侵犯性隱私之犯罪、確實保護被害人,及預防犯罪加害人之再犯,並得利用公權力要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將之下架並保全資料協助司法調查,爰請衛生福利部加速修法進度,及早報立法院審查。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11年3月10日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函報立法院,並經立法院111年於3月30至31日召開會議審查,除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涉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待黨團協商外,其餘部分已審查完竣。

75.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2019年聯合國報告指出,長期低生育率根本原因是「育兒與家務強烈性別分工不均」,可見男性參與育兒,是少子化的重要解方。但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年7月推行的育兒新制,僅為新增4次產檢(且搭配勞動部新增2日產檢假,但仍僅有懷孕者可請,未新增任何孕婦配偶之相關措施);顯對鼓勵男性育兒、改變照顧工作分配不均的現況,缺乏實質助益。另台灣的產檢長期為疾病篩檢導向,極度缺乏制度內的生產教育;即便每次產檢都參加,甚至選擇自費項目,懷孕者的疑問與焦慮仍無法獲得解答。為創造更好的孕產經驗與親職實踐,提升產檢之質量,真正建立友善且性別平等的生養環境,除產檢次數外,更重要的是在懷孕過程中提供孕婦及其配偶完備的產前教育。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擬推動除現行產檢外的產前教育(如:生產準備課程、減痛措施、產後照護、親職準備、伴侶關係等)之規劃,且需重視性別平等,提供孕婦及其配偶;並針對現有「孕婦健康手冊」長期忽略伴侶角色進行全面檢討(如增加配偶內容、修正名稱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案書面報告於111年4月27日以衛授國字第1111460281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周全孕期照護,本部自110年7月1日起將10次產前檢查增加至14次、新增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與2次一般超音波,及調高產檢診察費及檢驗費用,以降低生產併發症、孕婦及新生兒死亡,並減輕育齡家庭經濟負擔。

二、為增進準父母親對生產的認知與因應技巧,並賦予參與生產決策的權力及自我控制,強化準父母的生產前準備,本署編製「孕婦健康手冊」,其中「給準媽媽的話」及「給準爸爸的話」,提供準爸爸們於另一半懷孕期間可協助事項及要扮演之角色;另「孕婦衛教手冊」提供自懷孕至生產之照護資訊、產前教育、出生性別平等、陪產假、育嬰及托育等相關資源,鼓勵準爸爸參與相關生產及育兒課程。

三、為使婦女於懷孕期間得到良好支持,本署已委託編製準爸爸手冊,提供準爸爸瞭解太太於備孕、孕期、生產及產後,以及新生兒照護等階段之身心理變化及所需知能,進而參與及提供太太孕產期及產後的支持。目前業已完成蒐集國內外文獻及國際作法,辦理6場準爸爸、準媽媽焦點團體座談會,彙整各領域專家學者、團體代表之建議,擬定手冊架構,手冊編製範圍包含孕期伴侶可以做的事、待產知識、減痛措施、伴侶關係、照顧新生兒技巧、工作與家庭的平衡等。

76.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六)感染高致癌性人類乳突病毒(Humanppilomavirus,HPV)是導致子宮頸癌的主因,目前上市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都可預防因人類乳突病毒第16、18型感染所引起的子宮頸癌。台灣因持續推廣子宮頸抹片檢查與HPV疫苗注射,國內子宮頸癌盛行率逐年降低,然而除子宮頸癌外,亦有其他癌症被證實與HPV有關,肛門癌、陰道癌、陰莖癌、口腔癌、外陰癌與HPV之歸因性分別是88、78、55、31、25%,除前述部分癌症之盛行不分性別,且根據國際研究結果,男性一生中感染HPV之機率超過91%,反而高過女性感染HPV之機率84%,因此,目前全世界已有43個國家及地區實施男女共同施打。我國目前HPV疫苗核准四價可用於9至26歲男性疫苗接種、九價可用於9至45歲男性疫苗接種,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持續宣導男性施打HPV疫苗之重要性,且研議將男性納入免費接種HPV疫苗之對象。

遵照決議事項辦理。目前以提供女性HPV 疫苗接種服務為主,對於易受HPV 感染之男性,基於源頭管制降低感染,本署與疾病管制署將合作,倡議安全性行為,強化高風險男性對相關傳染病防治的識能。持續參考實證文獻,並考量政府財力,評估擴大接種對象之可行性。

77.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七)有鑑於HPV人類乳突病毒有接近200種類型,部分類型會透過性行為感染人類生殖器及周邊皮膚,且男性因為感染HPV以後,產生抗體的能力較差,致癌的風險比女性高很多。惟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實施國一女生公費接種HPV疫苗政策已逾3年,對於男性接種則無相關政策,顯示欠缺對於男性健康權之保護。爰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針對男性公費接種HPV疫苗之政策可行性進行評估,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案書面報告於111年3月17日以衛授國字第1111460285號函送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HPV有100多種型別,會感染男性與女性生殖器官的型別約40種,由HPV感染引起與男性有關的癌症及疾病,如陰莖癌、口腔癌、肛門癌及生殖器疣等;與女性有關的癌症及疾病,如:子宮頸癌、外陰及陰道癌、口腔癌、肛門癌及生殖器疣。

二、有關是否提供男性接種HPV疫苗,目前國際研究對於其成本效益,尚未有定論。WHO於2017年更新聲明指出:

(一)為預防子宮頸癌,WHO建議主要的施打HPV疫苗目標為9-14歲在有性行為前的女性,疫苗施打政策應先以此目標群的高接種率為主要考量。

(二)若女性達到較高的疫苗接種率(>80%),亦可減少男性HPV感染的風險。

(三)次要的目標為15歲以上女性或是男性。建議僅於可行、可負擔、具有成本效益,且不會影響主要目標群的疫苗接種或子宮頸癌篩檢的資源情況下始予接種。

三、在經費有限及國際實證的考量下,目前以提供女性HPV疫苗接種服務為主;對於易受HPV感染之男性,基於源頭管制降低感染,本署及疾病管制署共同合作,倡議安全性行為、製作HPV疫苗宣導影片、衛教手冊、衛教單張以及懶人包,已將相關衛教素材置於本署網站,並補助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校園衛教,每年提供逾1千場次、約9.5萬人次接受衛教及宣導,以強化高風險男性對相關傳染病防治的識能。另將持續參考實證文獻,並考量政府財力,評估擴大接種對象之可行性。

78.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三)我國育齡婦女總生育率逐年遞減,107年總生育率1.06%、108年1.05%、109年僅0.99%,據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截至110年8月底為止,全台人口數為2,345萬人,約較109年同月減少12萬人;8月出生數為1萬2,588人,死亡數為1萬4,952人,持續維持「生不如死」的人口變化趨勢,而111年為虎年,總生育率恐再下探低點,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應就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持續檢討。爰針對111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186億2,206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就0至未滿2歲嬰幼兒照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決議於111年3月4日以衛授家字第1110660209B號函請立法院安排報告議程,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1年4月13日會議審查通過,准予動支,並經立法院於111年5月18日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121號函復在案。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依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3年)」,辦理擴大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量能、育兒津貼倍增、托育補助加碼。

二、綜觀各國提升生育率對策,育兒津貼、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僅為策略之一,仍須透過多元配套措施,始能發揮加乘效果,將賡續配合該計畫,與各部會共同營造友善生養環境,讓年輕人樂婚、願生、能養。

三、107年7月31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2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明定準公共化服務者擅自調高費用或收取額外費用應終止契約;托嬰中心如欲調整收費項目及金額,應檢具資料報請市縣政府審查;另研訂「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範本」(草案),以強化收退費管理及監督輔導機制。

四、截至110年12月部分市縣居家保母簽約率或私立托嬰中心未達9成,係到宅托育人數較多,收費較高不符簽約上限規定,及加入準公共須配合管理機制所致。衛福部已規劃獎勵機制,增加鼓勵簽約誘因,以引導更多優質托育服務提供者加入,提升品質,並延長發放托育補助,減輕家長負擔。

7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三)110年8月監察院公布「兒少性侵害防治通案研究」成果報告,提及近10年17件重大兒少性侵案件中,其中6件發生在安置機構內(2件兒少安置機構、4件身障安置機構),且近年來機構安置性侵案件有逐年增加之趨勢,且智能障礙及精神疾患兒少更是被害高風險對象。安置機構的兒少,為曾受不當管教、疏忽、家暴、虐待或性侵的保護個案者,其原生家庭亦多為社會之弱勢或脆弱家庭者,其心理狀態原已較一般人困難,加上安置機構內管理權勢壓力與同儕間壓力,其相對封閉的環境及團體生活模式,以及機構可能面臨「須面對外界眼光」、「機構的募款與捐物受到影響」壓力,嚴重者會因此可能被迫歇業,讓不良安置機構之弊端不易被揭發,而讓已受創傷的孩子再度受到傷害,甚至產生更嚴重的偏差行為。兒童及少年是國家的重要資產,當家庭喪失保護與照顧功能時,家外保護由國家介入的最後方式便是安置機構,也可說是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若安置機構無法有效發揮其功能時,將更難健全國家兒少福利與保護制度,請衛生福利部於110年年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安置兒少申訴機制及權益保障措施」書面報告。

一、 本項決議於110年12月27日以衛授家字第1100660528號函及111年3月29日以衛授家字第1110660315號函復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在案。

二、 為增加安置兒少申訴管道獨立性,本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業將申訴機制,納入兒少安置機構聯合評鑑指標及輔導查核項目,為增加申訴管道多元性、獨立性與安全性,自108年起機構輔導查核項目,增列建立外部申訴機制及接獲申訴後之處理方式,包含處理程序、調查機制及回復申訴的期限等,以完備安置兒少之申訴機制。

三、 各地方政府目前除透過官網公告前開外部申訴機制外,並要求安置兒少之主責社工及安置機構均應明確告知兒少其應被保障的權益,當其權益受損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機構管理科)申訴的管道,並納入機構發給兒少的入住須知手冊中。換言之,當兒少循機構內部申訴管道未獲妥適處理時,即可逕向外部的地方政府反映。目前各地方政府均設有申訴專線、信箱或提供業務窗口受理申訴,並訂有接獲申訴後之處理流程與時效,倘申訴案情複雜,則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調查小組,再將處理或調查結果正式回復申訴人,並訂有保密原則,以維護申訴人權益。

四、 為鼓勵機構內部員工揭弊,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等人知悉性侵害案件進行通報,其身分資料應予保密。另法務部研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該法案提供機構內檢舉人之人身安全保護、身分保密及禁止不利人事措施等,爰建請法務部於該法案納入兒少安置機構從業人員為吹哨者,以加乘機構從業人員工作權保障之成效。

五、 為保障家外安置兒少的表意權,本部業於111年3月17日訂定「衛生福利部處理家外安置兒童及少年再申訴案件作業原則」,不只維護安置兒少之權益,亦納入其家長、監護人以及家外安置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透過建立多元申訴機制,使上揭人員之意見能獲得立即、妥適處理,並函請各地方政府轉知轄內家外安置兒少及相關人員,可循流程提出申訴,保障其權益。

8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七十二)依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估算,受暴女性從離家,到真正能夠自立,大約需要4年。但全台的庇護所中只有雙北市的長期庇護所最長能夠住到2年,其他縣市最長只能住到1年,對於受暴女性。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強化社會安全網第1期計畫中,就家庭暴力被害人中長期庇護資源嚴重不足,僅12個縣市設有中長期庇護處所,且大部分庇護所都位於交通不便之處,對於受暴婦女重返社會及求職、小孩就學都十分艱難。然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中卻對於改善計畫付之闕如。2019年於高雄舉辦之「世界婦女庇護安置大會」中,各國對受暴女性處遇提供的寶貴經驗尤值學習,如荷蘭的「橘屋計畫」讓庇護所直接進駐社區、加拿大的「返家計畫」等,都能協助受暴女性回歸社會,重拾人生。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受暴女性中長期庇護資源提升及參考國外庇護所如何有效協助其回歸社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 本項決議業於111年4月27日以衛授家字第1110560584號函予立法院,並副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案。

二、 本案業於111年4月27日隨文檢送「受暴女性中長期庇護資源提升及參考國外庇護所如何有效協助其回歸社會書面報告」1份。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為滿足不同復原階段之被害人庇護與居住需求,已補助被害人房屋租金費用,辦理「發展家庭暴力被害人中長期庇護資源計畫」,以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市縣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設置處所,並辦理「輔導各縣市政府辦理家庭暴力被害人中長期庇護服務督導計畫」進行訪視輔導。

二、參考國外經驗,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2期計畫,鼓勵結合民間團體發展以家庭為中心之一站式整合性方案,以資源中心方式提供服務,強化專業人員教育訓練,深化機制與效能。

8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十)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重要政策之一,並配合聯合國將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

(3)另依據109年統計全台4萬6,512座公廁,無障礙廁所僅7,589座,親子廁所697座,性別友善廁所142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予以重視,並提出積極改善的作為,爰針對111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0,445萬8千元,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立法院111年5月25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2304號函復有關本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內應提出報告始得動支之經費,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完竣,並提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同意本署依法動支。

※報告內容摘述如下:

一、本案於111年4月1日,以環署會字第1111038071I號函復辦理情形在案。

二、為鼓勵增加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及性別友善廁所之設置,本署自111年度起將地方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設置無障礙廁所、性別友善廁所或多功能友善廁所者,列為公廁優先補助對象。

說 明:1.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項款為本院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陸、審議結果」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所列之項款。

2.有關各機關依決議另向本院提出書面或專案報告者,本中心亦摘錄相關報告內容併列於「各機關辦理情形」中(表列加註※之部分)。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辦理情形」為各機關112年度單位預算案所列111年度「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