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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推動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

二、重要決議事項彙整

經查閱本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其中有助推動我國性別平等之重要決議事項共計79項,謹摘錄相關決議內容,詳如下表:

項次

決 議 內 容

1.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十二)112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案「性別平等業務」編列1,707萬8千元,以辦理性別平等工作規劃、權益促進、保障業務經費。

110年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雖然超過5成,但是仍低於其他國家,而且中高齡女性勞動力參與率與其他國家相比較,仍有提升空間。

依勞動部公布之2021年女性勞動參與率統計分析:110年我國女性勞參率為51.5%,仍然低於南韓、新加坡、日本、美國;就年齡別觀察,我國20至49歲年齡層之女性勞動參與率皆高於南韓及香港,但是,50歲以上女性勞動參與率,則低於南韓、新加坡、香港、日本及美國:

2021年女性勞動參與率統計分析-按年齡別 單位:%

項目

中華民國

南韓

新加坡

香港

日本

美國

15~19歲

7.8

9.5

13.7

7.8

20.1

36.6

20~24歲

57.9

51.2

66.1

57.5

76.0

68.6

25~29歲

89.9

75.5

90.5

88.2

86.9

76.8

30~34歲

86.0

68.6

90.1

81.9

79.4

75.6

35~39歲

81.9

59.3

85.4

77.1

77.7

74.0

40~44歲

77.4

63.2

84.7

75.1

80.1

75.3

45~49歲

76.1

67.9

80.6

73.4

81.2

76.2

50~54歲

64.4

68.8

76.2

69.0

80.0

73.9

55~59歲

45.4

62.9

66.6

59.3

74.7

66.8

60~64歲

26.0

51.4

53.6

36.7

62.2

51.7

65歲以上

5.3

28.6

24.2

7.6

18.4

15.2

總平均

51.5

53.3

64.2

54.2

53.5

56.1

來源:勞動部網站,111年10月11日查詢。

因此,爰請行政院對如何提升50歲以上女性勞動參與率問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十四)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各國應確保女性能平等享有與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台灣於2009年提出初次國家報告,並於111年3月底提出第四次CEDAW國家報告,同時首度撰寫CEDAW獨立評估意見,關注疫情下的婦女權利、性別暴力與司法救助權、家事移工權益、婦女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以及不利處境群體婦女、雙性人、跨性別者與同志權益。

然因應新興數位性別暴力,法制更新速度明顯對應不及科技發展速度,對於所屬境外企業之社群平台下架機制更相對束手無策。倘此,行政院應加速研擬完備法制,確立被害人對其性隱私資料擁有刪除權的請求權基礎,也應課予網路提供者相應責任,並建立完整通報、陳情、受理、起訴、定罪等系統,強化保護我國人民。爰此,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防制新興數位性別暴力暨下架機制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3.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五十一)、(五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於2022年10月時,經媒體報導可能涉及性騷擾及霸凌女性下屬,全案現於行政院調查中。唯查,現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中之適用對象僅規定「本會員工或向本會求職者發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或「他人遭本會主任委員以外之員工性騷擾之事件」。並未規定當行政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

再查,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

爰此,請行政院召集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倘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機制,並督導權責部會訂修相關法規,爰請行政院針對上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4.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六十九)有鑑於行政院有督導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之責。然根據統計,台灣女性在25歲後擁有工作之比例一路下降,與男性相較,女性因家庭放棄工作比例仍較高,日後回歸職場機會相對變少,薪資水準也較低,顯見行政院對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與強化性別平等運作機制未臻完善。為此,請行政院正視職場女力崛起已是全球發展趨勢,並就落實我國性別平等,讓我國女性工作者得以有效發揮職場潛能提出具體政策,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5.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行政院】

(一○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曉星,於2022年10月時,經媒體報導可能涉及性騷擾及霸凌女性下屬,全案雖於10月4日由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中,但迄今已超過2個月,仍未見行政院對外說明調查過程及結果。且原能會主任委員自12月3日起請假接受調查,迄今亦已近月餘,長此以往恐對原能會業務造成影響。

爰此,要求行政院應於調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對外說明本案調查過程及結果,以利國人了解。

6.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一)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8,022萬3千元。內政部111年3月18日訂定發布「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禁止查閱戶籍資料之保護令事項,由被害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執行之」,惟戶政事務所業務範圍較小,相對人仍有機會探知被害人住居所之地點,若該行政區人口稀少則風險更高。

此外,相較「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之第8條針對警察機關為被害人聲請延長保護令之方式、應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等均有相關規範,本辦法對於警察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之相關規定均無明定。

為保護被害人權益,內政部應研議將上述辦法之第3條中之「戶政事務所」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增訂警察機關聲請延長保護令之相關程序規定,以利警察機關遵行辦理。

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7.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三)112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案第3目「戶政業務」編列7,42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根據「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同志收養另一半之親生子女準用「民法」收養相關規定;亦即同志家庭依法辦理子女相關權益時不應受到任何阻礙或損害。

然而,現行內政部之戶口名簿系統,卻預設同性婚姻家庭收養子女時,不得省略養父或養母之「養」字,導致其養子女的對待,與「異性配偶收養」或「單身收養」皆不相同。

此差別對待縱以「辨識血緣」為由,仍難符合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且收養關係的揭露,應建立於家長及子女充分準備之基礎,現行作法恐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認知和家庭關係,有侵害兒童最佳利益的疑慮。

經查,現戶籍系統雖有內部更正,然而並未全面公告及實施。實務上,同志家庭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時,仍被要求不得省略「養」字,導致其遭受到不平等對待。

有鑑於現行戶口名簿同性婚姻家長之記載不得省略「養」字,不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及實務所需,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規劃改善方案及實施期程,於113年3月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8.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內政部】

(一○五)現行國人與母國未得辦理同婚之外籍人士於我國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婚姻登記時,依現行「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及「台內戶字第10801263051號」規定,尚不得受理婚姻登記。

現行戶政機關皆依不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而拒絕受理,但考量同法第6條及第8條應可適用於該類當事人之婚姻登記,且確有三案司法判決依該法命戶政機關須准許兩位當事人申請登記結婚。現行司法院與諸位立法委員雖已有修法共識並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然鑒於修法期程曠日廢時,內政部基於保障人民權益之立場,應依釋字第748號積極停止適用不合宜之函釋,並依照法院判決案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及第8條,受理國人與母國未得辦理同婚之外籍人士於我國辦理婚姻登記,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五十)近年治安事件頻傳,社會大眾仰賴警察人員進行犯罪偵防及維護社會秩序。除了以警械制止嫌犯攻擊行為外,警察人員的防彈背心等防護裝備更是維護自身安全重要關鍵。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21年我國女性警察人員為8,771位,女性警察人員比例從2007年至今已增加超過三倍。然而,多年來我國卻從未提供女性警察人員合適之防彈背心,女警僅能穿著較小尺寸的男性身材版本的防彈背心。

女性與男性身材顯有差異,女性穿著男性防彈衣產生過於壓迫或過於鬆垮之問題,不但連彎腰都有困難,甚至降低執行勤務中之行動靈活度,危及女警人身安全。女性專用防彈背心,具有符合胸部曲線的彎曲板,較短的軀幹尺寸,可以使穿著的女警有更好的活動自由度。

無論何種生理性別之警察人員皆須執行查緝非法槍彈、掃蕩幫派、搜索拘捕等勤務內容,卻無提供女警合適之安全防護裝備,無疑將女警之生命安全置於高風險中。爰請警政署辦理委託研究邀集專家學者、基層女性警察人員、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研議女性防彈衣需求與規劃,並將會議紀錄公開於網站。

10.

【內政委員會-歲出部分-內政部主管-警政署及所屬】

(九十一)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1日新法上路施行迄今已超過五個月,相關執法機制尚能正常運作,然部分婦女團體認為現行法規命令仍有規範不足之處,比如「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未明訂核發書面告誡時間、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未訂定迴避條款及「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未規定何時核發保護令等,恐無法有效即時嚇阻行為人及保護被害人,爰請警政署應儘速邀集跟蹤騷擾防制之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針對上開疑慮共同研議修正相關辦法,並定期公布跟蹤騷擾防制執行成效等相關資料,以回應國人對保障人身安全之期待。

11.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二十)112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性別預算3億7,483萬元,較111年度之4億6,515萬1千元減少9,032萬1千元(減幅19.42%)。按性別平權為世界潮流,近年國防部除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編列相關經費外,亦就強化性騷擾防治認知及性別平權意識提出多項策進作為,惟該部近年性騷擾申訴案件仍逐年遞增,110年度申訴案件及成立件數均為近年新高。鑑於國軍單位若肇生性騷擾案件,多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嚴重影響部隊聲譽及形象,國防部允宜通盤檢討相關策進作為不足之處。請國防部提供如何強化部隊性平專案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12.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

(四十九)經查國防部每年均有編列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相關經費,就強化性騷擾防治認知及性別平權意識提出多項策進作為,亦有訂定「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處理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及學校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然查國防部近5年國軍性騷擾案件申訴及處理概況,申訢案件逐年成長,自106年45件增至110年99件,顯見其提出之性騷擾認知及性平意識之策進作為無太大成效,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國防部針對現行性騷擾相關規定及作為進行通盤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年度至111年6月底國軍性騷擾案件申訴及處理概

況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申訴案件

已結案

審議中

成立案占結案數比率

成立

不成立

撤銷

小計

106

45

29

14

2

45

0

64.44

107

45

36

3

6

45

0

0.00

108

52

27

14

11

52

0

51.92

109

65

42

18

5

65

0

64.62

110

99

65

20

14

99

0

65.66

111

30

9

5

3

17

13

52.94

說明:111年度為截至6月底資料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1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二○一)112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性別預算3億7,483萬元,較111年度之4億6,515萬1千元減少9,032萬1千元(減幅19.42%)。按性別平權為世界潮流,近年國防部除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編列相關經費外,亦就強化性騷擾防治認知及性別平權意識提出多項策進作為,惟國防部近年性騷擾申訴案件仍逐年遞增,近5(106至110)年國軍性騷擾申訴案件有逐漸增加趨勢,110年度申訴案99件並為近年新高,該等申訴案件經調查成立65件,亦較106年之29件大幅增加36件(增幅達124.14%)。鑑於國軍單位若肇生性騷擾案件,多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嚴重影響部隊聲譽及形象,國軍女性官兵人數逐年成長,111年6月底女性軍職人數占國軍總人數比率已逾16%,國防部允宜就現行相關規定及作為通盤檢討,俾降低性騷擾發生機率。

14.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二○五)112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編列性別預算3億7,483萬元,較111年度之4億6,515萬1千元減少9,032萬1千元,減幅達19.42%。按性別平權為世界潮流,近年國防部除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編列相關經費外,亦就強化性騷擾防治認知及性別平權意識提出多項策進作為,但查國防部近年性騷擾申訴案件卻逐年遞增,110年度申訴案件及成立件數均為近年新高。鑑於國軍單位若肇生性騷擾案件,多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嚴重影響部隊聲譽及形象,國防部允宜通盤檢討相關策進作為不足之處。

15.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二○六)依據立法院審查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要求國防部應就「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與樣態統計分析之不足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完整改善規劃與期程。」國防部於110年2月26日國人整備字第1100043319號函送立法院「國軍性騷擾防治認知、態樣統計分析與策進」書面報告,據國防部統計105至109年度性騷擾案件中,被害人性別以男對女之160件最多,占總件數172件之93.02%,並以士官及士兵為主要被害對象;士官及士兵合計126件,占比73.26%,被害態樣以肢體接觸132件,占比76.74%較多,職務關係則以上級對下級之103件較高,占比59.88%。國軍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往往成為媒體關注焦點,嚴重影響國軍士氣與形象,又查國軍近年女性官兵人數已逐漸成長,111年6月底女性軍職人數占國軍總人數比率超過16%,國防部允宜就現行相關規定與機制作通盤檢討,以降低性騷擾發生機率。

16.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歲出部分-國防部主管-國防部所屬】

(二一三)查性別平權為世界潮流,近年國防部除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編列相關經費外,亦就強化性騷擾防治認知及性別平權意識提出多項策進作為,惟國防部近年性騷擾申訴案件仍逐年遞增,110年申訴案件及成立件數均為近年新高,國防部應就相關規定及作為通盤檢討。爰要求國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

【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五)有鑑於我國少子女高齡化趨勢難以逆轉,進程與影響隨地區而異,各地區所需投入資源亦應有別,惟戶籍資料未能反映人口分布實況;政府因應少子女化現象推動多項對策措施,惟其對已婚者增加生育胎數、未婚者選擇婚育具體助益尚乏實證分析,不利措施滾動檢討與調整;政府針對不同世代與兩性婚育影響因素演變與異同欠缺深入研究;又復以職場高工時、教養憂慮、經濟及扶老負擔降低婚育意願,促進國人婚配機會之策略尚難產生顯著效果。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強化掌握常住之人口結構,以利各級政府依地區別及早盤點及布建所需公共支持服務與資源,積極因應少子女高齡化之衝擊;研議專責機構或投入資源進行實證分析與研究,俾政策的研擬與施行契合民眾婚育誘因,賡續打造友善婚育環境並整合行銷相關資訊供民眾瞭解,以有效提振婚育意願。

18.

【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

(十八)有鑑於後疫情時代,晶片庫存開始升高,美國日前通過晶片法案影響半導體產業全球布局,致部分半導體大廠下修全年營收預估,然而半導體徵才依舊暢旺。據專家學者調查,因少子化加劇,上中下游產業鏈關係緊密,產業內互相挖角,未來3年半導體將持續缺工,產業將不足以應付人才短缺。不僅如此,企業「徵才」觸角已延伸到東南亞海外及女性人才,「留才」方向除了經濟性調薪,更在乎成長型的快速升遷,以及心理因素的幸福感。為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正視產業勞動力短缺問題,並儘速提出完善配套,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19.

【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

(八十四)我國少子化現象仍未見改善,從逐年下降的出生嬰兒數來看,總生育率在87年以後已低於1.7人,91年後長期低於1.3人,99年(虎年)更降到0.895人,出生嬰兒數現已不到20萬人,從2018年的數據來看,台灣在亞洲主要國家中,生育率只高於韓國的0.98人,但推估到2035年,台灣會成為全球總生育率最低的國家。從15歲至49歲育齡婦女人數來看,89年達到最高峰後逐漸減少,從636.7萬人,平均每年約減少2萬人,預估不到2030年就會降到500萬人以下。影響生育率下降及少子女化的因素錯綜複雜,從「我國少子化對策計畫」中知道,少子化問題涉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人事行政總處、以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面向之多致需要採取多元措施,為避免多個部會間業務重疊及溝通冗長之問題。國發會應發揮職掌,做好國家發展計畫的規劃、協調及審議業務,除了統計數據及規劃之外,更應擔負起各部會間協調的主要角色。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

【經濟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

(一○四)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委託研究「107至109年度數位發展調查報告」,透過網路申請及申辦政府服務占41.1%,雖較107年度增加13.3個百分點,仍有檢討精進之空間。另依109年度調查顯示,各項政府數位服務中,男女兩性透過收到政府主動訊息通知及網路申請申辦網路服務的相對比率差異不大,但透過網路查詢政府資訊的使用情形則有所差別,男性網路族(57.4%)較女性網路族(51.4%)高出6.0個百分點;又依使用者年齡區分,30至49歲網路族使用政府線上公共服務比率較高,12至19歲網路族及65歲以上網路族使用率相對較低,仍有精進改善空間。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數位發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民眾使用網路申辦政府服務之探討」書面報告。

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國立故宮博物院】

(七十二)查現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國立故宮博物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性騷擾防治法規,並未規定當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此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亦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爰此,要求國立故宮博物院應配合行政院召集其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十五)隨著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學生性別意識提升,勇於揭露與檢舉性騷擾事件,校園疑似性騷擾通報案件數連年增加。據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統計,全國各級學校之全年疑似性騷擾通報件數總和,從2006年的45件,大幅增加至2020年1萬0,381件。學生勇於揭露與通報性騷擾案件值得鼓勵,但全年破萬的通報件數,顯示校園中性騷擾問題嚴重,亟須正視。且大幅增加的案件數亦加重第一線處理人員的工作負擔,需要教育部提供相關人力或資源來支持。請教育部應積極進行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與性騷擾/性侵害防治工作。

2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三十)有鑑於近年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受害人數均呈增加趨勢,其中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受害人多為女性,然性侵害事件男性受害人比率仍逾20%,且逐年遞增;另性霸凌事件更以男性受害人占多數。爰要求教育部應督導各校落實通報及儘速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並加強推動各性別學生身體保護及尊重身體自主意識等性平教育,以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

2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三十三)教育部曾以111年9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5030號函說明,為查明校園師對生性別事件真相,並提供可能被害人必要協助,應併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利程序經濟,並避免不同之調查小組對同一行為人之行為產生不同之調查結果;以及通知其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以鼓勵校園性別事件之可能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儘早申請調查或參與調查程序。前開函文基於保護被害人之原則,立意良善,惟僅以通函說明尚不明確、效力亦不足夠。爰請教育部評估研議將前開事項明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並於112年2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評估研議結果以及修正相關法規之規劃期程及執行情形。

2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四十九)近年發生的教師性侵學生遭性平會解聘案件中,有部分案件需要擴大調查該狼師過往所有曾經教過的學生,但部分狼師曾於校外擔任補習班教師,導致調查不易完整進行。爰請教育部參酌校園性平案件調查的相關法規,研議補習班調查之方式,避免狼師逍遙法外。

2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 107年爆發高雄梁姓金牌體操教練長期性侵女學生一事,引發社會對於體育班及體育校隊性平事件關注。監察院日前通過調查報告,指體育班及體育校隊通報案件僅占全國1.06%,恐有黑數存在,要求教育部應確實掌握,並研議對策、檢討改進。監察院2021年12月通過范監察委員巽綠、蕭監察委員自佑、趙監察委員永清撰寫的調查報告,指103至110年間,全台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經通報性平事件總通報件數為5萬1,304件;其中通報案件最多者為「生對生」,計4萬6,913件,次多為「師對生」,計2,949件。另外尚有學生對老師、職員工對學生、學生對職員工性平通報事件。在這些通報之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校隊經通報性平事件則為548件,占總通報件數的1.06%。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如何加強宣傳性平教育及有效杜絕性平事件發生」之書面報告。

2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四)據統計,全台國小學童約有119萬1,317人,國中生約58萬6,914人,卻只有787間合法安親班,因此家長只好轉而將子女送往短期補習班。然根據衛生福利部提供資料顯示,2018到2020年間,兒少遭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的通報件數分別為28件、197件及238件,其中不但涉及身體、精神、性以及其他的不當對待,皆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為此,請教育部儘速完善短期補習班相關管理規範,並落實責任通報,以保障兒童就學安全。

2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六七)經查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確認件數呈增加趨勢,其中性騷擾事件通報件數由5,982件增加為1萬0,681件,確認件數則由1,551件增為2,034件,對於通報數與確認件數之間的落差,教育部應檢討原因。爰此要求教育部檢討校園性騷擾宣傳之內容以及加強推廣性平教育。

2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八九)查現行「教育部性騷擾與性別歧視防治及處理要點」,並未規定當現行部會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此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亦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爰此,要求教育部應配合行政院召集其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九○)我國現設有性別研究相關系所之大專校院共計3校,分別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及世新大學。每年培育多位性別研究及實務領域之高階人才。然而受近年少子女化影響,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於2022年傳出停招之消息,引起國內性別團體及CEDAW國際審查委員的關切。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為北台灣性別研究與實踐之重要基地,倘因故停招或併入該校其他科系,恐弱化我國性別研究與實踐之量能。有鑑於性別平等為我國之重要政策,教育部應編列充足預算支持各校之性別研究領域及鼓勵性別人才發展。

3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一九七)查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騷擾及性別歧視防治處理要點」、「教育部體育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多項教育部所屬機關之性騷擾防治法規,並未規定當其機關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請教育部邀集所屬機關,研商其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督責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教育部】

(二三六)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其中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中項下所收錄的性別平等教材書籍、期刊等清單,係學校老師、校外講師講授及推廣性別平等觀念的重要參考資源。惟該網站收錄的書籍、期刊部分資料久未更新,也缺乏近年台灣本土重要性別議題著作。前述事項經王委員婉諭於2021年12月23日於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教育部後,教育部承諾將予以改善。然而,自教育部承諾改善迄今已逾1年,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其中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中項下,現僅放置文化部中小學讀物選介、國家圖書館全球新書資訊網此二網站連結。原書籍專區書籍通盤檢視後之去留、後續書籍選錄之基準、作法與流程均未可見,不利性別平等觀念推廣。爰此,請教育部於3個月內就該網站原書籍專區檢視後認為應保留之書籍予以登錄;載明後續書籍選錄之基準、作法與流程等事項後,就執行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十三)現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騷擾及性別歧視防治處理要點」規定評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申訴人之相對人,其內容應包括評議結果之理由,雙方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1條則規定:「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惟實務上申訴人申訴後收受之評議結果公文僅有「性騷擾成立與否」,未包括相關理由及調查報告;故縱然申訴人得知性騷擾成立,卻會因不知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處理,而難以提出申復。爰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參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1條規定略以:「……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研議修改首段要點內容,使評議結果之書面通知應「併附調查報告」或「載明懲處建議」之可行性並規劃修正期程,並請於112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十六)依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110至111年完成全台4,148所高中、國中、國小校規檢視,校規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侵害學生隱私、不得違反學生在校作息規定等項目。惟近期仍發生有學生因情感交往而被約談、記過、愛校服務、輔導轉學等事宜。經查,現行學生獎懲規範法源依據為「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1、「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相關自治法規皆屬地方政府或學校權責;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地方政府自治規則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第一線教育現場各校校規或落實狀況,似仍會出現不得違反之項目,影響學生權益。爰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通盤檢討高中、國中、國小校規及落實情形之策進作為,包括是否修正「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是否制定中央統一之注意事項、如何落實地方政府查核各校校規合法狀況、學生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等面向;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檢討計畫及執行期程,並請於112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五十八)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等相關規定,學校校長等相關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等事件,應於24小時內進行通報,惟近年仍屢傳校園發生性騷擾案件時,第一線人員未依規定進行通報情形。要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持續透過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第一線人員性平知能,倘學校發生違反性平法情事,除督促主管機關及學校對人員議處外,亦將違法情事作成教示案例,以警醒他人避免再有同類情事發生,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就上述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策進作為之書面報告。

36.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二十)「國民體育法」於106年修正後,即要求各單項協會基於民主開放原則,應於半年內修正章程進行改選,其中迄今僅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因當時相關修正內容受國際組織約束,與執行細節未獲同意,暫緩相關章程修正之實施。然在111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提出兼具民主開放、擴大參與並融入性平原則之章程修正版本,如理事會女性成員需至少三分之一、團體會員具2席以上應充分保障不同性別之發聲可能,相關章程版本亦獲國際足總高度肯定,惟最終因部分地方足委會與聯賽球隊之保守抵抗,致使章程無法順利修正,形成公然違法之事實。為捍衛「國民體育法」之立法精神,並鼓勵單項協會對於性平精神之追求,請教育部體育署針對前述狀況之改善與獎懲機制進行討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7.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二十八)教育部近年編列新南向體育交流的經費,但連年執行率不佳,導致原先期望國際交流的美意無法落實。鑑於美國國務院已將「性別平等」列為白宮政策,且專設「運動外交」部門,美國在台協會亦多次支持「運動交流」,為持續提升我國於國際體壇的能見度,並加強選手競技實力、促進國際正向交流,教育部體育署宜研議將相關經費用於女子運動外交,持續讓世界看見臺灣。

38.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教育部主管-體育署】

(七十四)112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預算編列54億4,635萬7千元,該經費用於體育與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等相關業務所需。經查,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放跨性別及雙性人運動員「跨組別」參賽,這是台灣體育史上首次明定開放跨性別運動員參賽,也代表台灣跨性別平權跨出一大步。又查,因教育部體育署未能事前清查目前符合上述資格的運動選手之數據資料,也未能事前公布完善之競賽規範,導致國人擔心競賽規範不夠完善影響選手之權益。綜上所述,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針對增加組別、競賽規範之增修以及選手之權益做好全面溝通與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原子能委員會主管-原子能委員會】

(五)111年10月經媒體報導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涉性騷擾女下屬,目前由行政院進行調查。經查原能會自101年起每年皆辦理性別主流化訓練,並定期召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會議。惟111年因主任委員疑似性騷擾下屬事件爆發,可見相關訓練恐未於高階主管中達成應有成效。為保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有同仁享有性別友善、安心安全之職場環境,提升整體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概念,爰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安排全體高階主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於3個月內接受至少2小時之性騷擾防治訓練(含實例探討),並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原子能委員會主管-原子能委員會】

(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安全主管機關,且「核安守護」及「核廢處理」不只是原能會的重點業務,更是跨世代的工程與責任。換言之,「鏡週刊」所報導「原能會主委遭控性騷霸凌」一案,已不僅只是性平、勞權議題,更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原能會應配合行政院調查結果積極釐清內部民心士氣低迷狀況是否為真,如果為真又該如何改善。如原能會同仁於工作過程中感受到週刊所稱的痛苦與不當對待,不但將離全民的原能會越行越遠,亦難以說服民眾安心將核能安全管控交由此一勞權意識低落之組織。鑑於上述憂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於行政院調查結果出爐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清楚說明勞動條件現況,以及未來對勞權的保障方案。

4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原子能委員會主管-原子能委員會】

(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應擔負防治職場性騷擾、捍衛性別平權之責,卻遭爆為性騷擾案件嫌疑人,且於國會答詢期間展盡對於性別平權知識的嚴重匱乏,並遲至立法委員聯合聲明要求其於性騷擾案件調查期間請假,以免影響調查結果後,方暫時離開職場。職場性騷案件或恐涉及權力不對等關係之濫用,防治與處理不可不慎,尤其應當使性別平權觀念、性騷擾之定義與相關知識,深植每一位原能會同仁心中、落實於原能會的每一工作日常。身為最高主管,原能會主委涉入性騷擾案件本應深自檢討,並釋出最大誠意配合行政院調查,避免任何影響調查結果之可能性。性別平權、性騷擾防治乃普世價值,原能會作為政府部門,一舉一動眾人盡收眼底,應以全民表率自居,透過最高標準自我要求。鑑於原能會此次處理性騷擾爭議的方式拙劣,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性騷擾申訴調查處理要點」亦未載明主任委員涉案之調查程序,為鞭策原能會改善上述疑義,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出專案報告,以清楚交代改革方向。

4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文化部】

(三十一)行政院自109年度預算起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為瞭解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回應2030年聯合國有關性別平等目標,自110年起推動上一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以及由行政院撰擬性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整體分析報告,並公開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性別預算專區供社會大眾參閱。文化部雖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應當完善性別平等資訊公開機制,以達成性別平等之目標。綜上,文化部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

4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文化部主管-文化部】

(三十六)行政院自109年度起全面實施性別預算制度,且為瞭解性別預算執行情形,以及回應2030年聯合國永續發展有關性別平等目標5之關切,自110年起推動上一年度性別預算執行情形填報作業,以及由行政院撰擬性別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之整體分析報告,公開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性別預算專區供社會大眾參閱。衡酌行政院公開前揭整體分析報告時間係於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且未就各機關辦理內容詳盡說明。為利立法院審議及外界瞭解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文化部允宜於單位預算書及官網揭露性別預算資訊。綜上,文化部已於官網揭露性別統計資訊及辦理各項性別議題已達成預計目標之成果報告,惟由官網及預算書尚難窺性別平等推動之資源投入與執行情形,為利立法院預算審議及外界監督考核,允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規定辦理性別預算事宜。

4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一○四)查現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並未規定當部會首長發生疑似性騷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或其他類型性別平等事件時,其申訴、調查、期間、停職程序、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等事項。此外,諸多行政院所屬部會之性騷擾申訴處理要點,亦均未明定各級行政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之處理機制。…爰此,要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配合行政院召集其所屬部會共同研商各級機關首長涉性別平等事件時之處理流程及機制,並修訂相關法規,就執行結果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行政院主管-人事行政總處】

(二十六)112年度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補助」編列2億1,216萬元,然而根據人事總處統計,107年度以來男性為育嬰申請留職停薪補助的比例雖遠低於女性,但是到111年度有明顯成長超過20%,顯見更多男性申請留職停薪協助育嬰已成未來趨勢。為推動國內公務機關性別平等政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即研擬相關措施鼓勵更多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

46.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立法院主管-立法院】

(十四)聯合國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5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台灣並於2011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

而月經平權已成為國際上對婦女保障的重要議題,攸關女性受教權與工作權。政府須思考,如何消弭婦女因生理期帶來的不便及經濟上之損失,並率先於機關內推動相關政策、成為示範領頭羊。爰此,請立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於全院區女廁提供免費多元生理用品之可行性、執行方式與預算,並至遲於第10屆第7會期付諸實施。

47.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六十二)經查,監察院107年劾字第9號彈劾少年保護官、111年劾字第15號彈劾法官及少年保護官等,均與司法人員為依法通報兒少、性侵事件有關。究其原因,在法院工作之司法人員對通報義務之認知,未必周全、單位協調間有落差等,相關監督機制也未健全。次查,安置機構財源雖來自司法機關,惟兒少、性侵事件業務主管機關卻是衛生福利部、社政機關,相關職務認知及落實機制顯有強化空間。末查,現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由法院裁判安置後,僅以書面報表、少年保護官定期訪視等方法,確認少年情況,難以第一時間對少年受到性暴力等情況反應,實務上甚至有司法人員誤解僅有安置機構須通報之問題。爰請司法院就司法人員性別通報義務落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司法院】

(七十八)112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3億4,375萬3千元。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因欠缺針對跨國同性伴侶適用法律之配套措施,使部分跨國同性伴侶尚無法在台登記結婚,平等享有婚姻自由。

然而,諸多跨國同性伴侶於地方戶政拒絕受理其結婚登記後,提起行政救濟,目前已有5對跨國同性伴侶取得行政法院勝訴判決,嗣後戶政事務所亦依照行政法院判決,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觀諸此些判決,係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公序良俗條款為由,排除第46條適用,認為跨國同性伴侶若因適用他國法而拒絕婚姻登記,其結果將違反我國憲法基本權及公序良俗,因此應排除適用他國法,判准當事人結婚登記。

爰請司法院配合行政院儘速完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草案會銜工作,送立法院審議。

49.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司法院主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一)112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歲出預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編列3,349萬3千元。然而根據媒體111年度10月29日報導,臺中地方法院發生法官助理涉嫌性騷擾4名女性事件,顯見該院性平教育成效不彰,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加強性平教育,強化同仁性別平權意識及性騷擾防治觀念,落實兩性平權,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成果。

5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歲出部分-考試院主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保障暨培訓」編列1,997萬6千元,於動支本項經費時遵照辦理。公部門存在嚴重的性騷擾黑數問題如下:公務(人)員不服機關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性騷擾申訴,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後復審決定,自100至111年8月,只有85件;然而私部門職場方面,光是110年1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服雇主處理而向地方勞工局(處)申訴評議件數,就有138件。私部門1年之案件成立數,超過了公部門10年之案量,保訓會目前針對此種保障事件,沒有公開個案決定,也沒有公開統計數據,可見相關政策監控不足。面對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請保訓會研擬適當的方式,並參考勞動部公布地方勞工局(處)申訴評議之格式,公布統計數據。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須於112年度內改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摘要,並公布相關案件統計數據之情形。

5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十)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處理員工申訴等義務,惟若員工遭遇雇主本人性騷擾,依現行法規員工仍須先向雇主申訴,無法逕向主管機關申訴啟動調查;雇主為行為人時仍由雇主處理申訴、調查案件,無異於與虎謀皮、法規形同虛設。對比「性騷擾防治法」中被申訴人為加害所屬單位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訴;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教育部或教育局申訴。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顯有缺漏。范雲委員已多次質詢及提案追蹤前開法律缺漏,勞動部於111年3月11日針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之回復,表示110年業已召開研議會議,其中與會學者專家對於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納入處罰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尚有疑義」。然勞動部卻未有進一步積極作為以解決現有法制缺漏,使得受雇主性騷擾之國人仍處於恐懼之中。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懲戒及裁罰等機制,提出制度性修法建議及修法期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據民間團體整理資料指出,比較我國、日本、德國及瑞典女性於各年齡層之勞動參與情形,108年我國女性勞動力進入婚育期後便持續退出職場,至40至44歲已降為74.5%,低於其他國家,且相較瑞典與德國女性於30至4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係升高10.4%(82.0%升至92.4%)及5.5%(79.9%升至85.4%),我國反下降18.2%,亦呼應我國婦女於育嬰留職停薪後,多有離開職場加保國民年金保險情形,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4,753萬3千元。緣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補助鼓勵人工生殖政策,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接受相關治療的人次數較108年同期成長58.14%。而接受人工生殖療程女性勞工,因針具取卵會造成穿刺傷口,多少會疼痛,少數人可能有有腹水、腫痛,甚至產生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臨床上醫師也多建議胚胎植入後至診斷懷孕前避免高強度工作或劇烈運動,而有請假或改調工作之需求,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就上開情形規定有積極平等工作權之假別或措施,有請勞動部研議增設人工生殖相關假別、擴充病假可行性,或提出其他方案謀圖解決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如何修法或以其他方式保障人工生殖女性勞工權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2.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十一)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12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5萬2千元。凍結理由:為落實女性妊娠期間工作權益保障,並促進本項政策得以移工一視同仁,爰請研議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需求問題。前述研議內容請考慮:(1)女性移工懷孕期日可能回溯自入境前,按無論受孕期日應一視以同仁待之。(2)女性移工妊娠期間,有暫時停止工作,甚至與雇主雙方合意解除勞動契約以達暫時停止工作效果之實務需求。如何確保其產後在台繼續工作之權益。(3)如何確保女性移工妊娠期間,因暫時停止工作,所生接受政府臨時安置需求的問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女性移工在台工作期間因妊娠所致工作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3.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二十二)112年度勞動部預算「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4.國內勞工薪資成長緩慢,加上物價上漲,導致弱勢勞工生存不易;其次,青年失業率偏高,女性勞動率偏低,又提不出好政策,實應檢討改進。再者,隨著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產生許多新興職業,跳脫以往正規、穩定的工作模式,對此類型工作型態,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相關政策。綜上,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因應新科技、新技術相關研究執行情形(含研究報告)書面報告。

54.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三十九)查110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查核勞動部業務,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友善育兒職場條文施行多年以來,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調整工作時間,及設置哺(集)乳室、提供托兒設(措)施之占比,呈逐年成長趨勢,整體職場環境雖漸趨友善,惟仍有部分事業單位未能落實法遵,尤其僱用人數較少之事業單位,囿於「員工人數少」、「業務繁忙」或「業務屬性」等因素,法令遵循情形普遍不盡理想;另依勞動部近5年度(106至110年度)「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育有3歲以下子女之受僱者中,除女性受僱者申請「調整工作時間」比率呈成長趨勢外,「育嬰留職停薪」及「減少工作時間」之申請比率,尚無明顯增長,主要係受僱者考量公司規模較小,或員工人數少,公司無法提供相關措施,或擔心工作受影響,或業務繁忙及業務屬性等因素未提出申請;又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擴大彈性工作時間適用對象之修法工作,已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列第19條第2項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實施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惟據勞動部110年度「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員工規模29人以下之雇主,不同意彈性工作時間措施放寬適用者高達59.6%,以上均凸顯中小企業基於經營成本考量及人力調度相對欠缺彈性,較難充分支持員工申請及提供相關友善育兒措施,甚至形成隱形阻力,影響員工申請意願,為避免該項政策美意因公司企業環境而無法落實間皆影響國人生育意願,爰要求勞動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法令宣導,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55.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部】

(七十四)鑑於我國女性結婚生育後退出職場之現象較先進國家嚴重,25至29歲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雖然高於主要國家,惟生育年齡(30至34歲)後之勞動力參與率明顯下降,且50歲之後迅速離開勞動市場,顯示婚育為我國女性勞動力流失之重要因素。為提升婚育女性再就職意願,爰要求勞動部應就女性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復職,或工作一段期間後離開職場之情形,提出獎勵復(再)職改善方案,以提昇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6.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

(十七)有鑑於民間存有多位女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陳情反映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勞動部於111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並自111年4月1日起生效。該次修正規定雖已刪除女性被保險人請領生殖器失能的年齡限制,然被保險人若屬111年3月31日(含當日)前切除子宮,且診斷失能時已逾45歲者,則因不符合修正前之生殖器失能規定,無法申請失能給付,如此實有不公。爰此,考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自當認清性別平等乃施政務必貫徹之普世人權價值,以及我國遵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對於勞工保險政策之落實,限期於3個月內針對被保險人若屬111年3月31日(含當日)前切除子宮,且診斷失能時已逾45歲者,評估發給失能給付之可行性,並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5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五)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明文定有勞工得請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規定,然查現實中勞工多反映請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尤其在中小事業單位,其勞動力空缺造成事業單位生產需求無法完全滿足,而該經營壓力常見事業單位轉嫁於勞工同儕,或有意無意暗示勞工請假或申請將使職涯受阻,迫使勞工放棄請假、申請或從此離開職場,造成勞動參與之性別不平等。究其問題根源,在於事業單位之人力調度實際需求無法被滿足,導致其利益與勞工直接衝突,其外部化效果呈現於女性不願意生育,致生少子女化之結果。爰針對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預算編列1億9,781萬元,凍結5萬元,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上開問題研提如何增加事業單位面臨勞工正當行使權利時得以順利媒合勞動力俾使事業單位不再將壓力間接轉嫁至勞工本人之方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8.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勞動部主管-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十五)112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勞動力發展業務」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業務」預算編列2,146萬7千元,然該計畫業務109年度僅編列755萬2千元、110年度746萬7千元、111年度2,140萬5千元,故110年度後該項預算寬列約3倍,然就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職業重建個管、職業諮詢輔導、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等部分,歷年數據皆差異不大,顯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雖增加預算,卻仍未加強推動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另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一、二次國家報告,勞動部未設定國家策略來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率,尤其對於身障女性更為忽略、未研擬禁止雇主對身障者就業拒絕提供合理調整之方案、未能對就業體系中對身障歧視提供補償措施、欠缺鼓勵提供於庇護工廠就業之身障者,轉職至一般勞動市場,使身障者長期無法充分參與社會,且長期隔離勞動市場之外亦屬變相歧視。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3個月內完成檢討改進方案以及具體落實策略、方法、時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七)鑑於政府部門為協助中低收入者、低收入者就業及積極協助渠等脫貧,於「社會救助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另「就業服務法」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為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惟根據研究上開族群尤以女性較難輔導其就業,原因大致為:須照料家務、小孩無處托育、生活無餘裕而無法接受職訓等,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業務」預算編列11億8,36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偕同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研究增進中低收入婦女就業政策,對於其托育問題、彈性工時需求、職訓或技能學習藉此提升中低收入婦女增加自立就業,提升其就業收入、消弭就業障礙,並將研究結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九)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人數自107年起逐年攀升,從107年的1,060人升至110年的1,879人,較前一年增加188人,被害人年齡以「12歲至未滿15歲」有857人、占45.61%最多,其次是「15歲至未滿18歲」822人、占43.75%,而「未滿12歲」有200人、占10.64%。值得注意的是,未滿12歲的被害人占了一成,相當於每10名被害人中就有1人小於12歲。同時使用網路工具的兒少性剝削案件也從107年的445件增加到1,395件;另查,台灣展翅協會統計,110年檢舉熱線全年接獲民眾檢舉網路不當或違法內容達4,450件,其中涉及兒少性剝削達1,148件、平均1天就有約3件兒少性剝削檢舉,顯見兒少性剝削議題的嚴重性,網路使用也加劇了該問題。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預算編列12億4,945萬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強化三級預防機制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十)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預期有效督導及推動性騷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兒童與少年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提高相關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並提升相關被害者之保護。然參據該部105至110年之家庭暴力被害保護扶助人次之統計,本國籍與本國籍之原住民之保護扶助人次逐年增加,又經查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統計,105至109年也是逐年增長,足見家暴與性侵案件為我國社會亟需重視之課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05至110年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扶助人次 單位:人

身分

年份

本國籍非原住民

本國籍原住民

105

1,129,495

88,052

106

1,172,931

87,444

107

1,132,357

86,453

108

1,321,461

98,978

119

1,457,892

101,055

110

1,561,993

114,070

105至109年性侵害被害人扶助人次 單位:人

身分

年份

本國籍非原住民

本國籍原住民

105

188,800

22,755

106

197,799

24,191

107

205,636

26,999

108

292,485

32,162

119

343,322

39,338

62.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十三)根據衛生福利部數據指出,110年我國家暴通報件數近15萬件,其中屬於「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的親密關係暴力超過7萬件,較前1年增加3.5%,相當於每7.5分鐘就有1件親密關係暴力,另進一步觀察家暴案件類型,110年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占45.1%居多、被害人達5.3萬人,其次為「兒少保護」占17.6%、2.1萬人被害,「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方面則以每年增加逾2千人的速度成長,顯見家暴防治之急迫性,疫情亦加劇了該問題之嚴重性。爰針對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預算編列11億1,324萬5千元,凍結20萬元,俟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改善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3.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指出,2021年性侵害7,787件通報案中,未滿18歲者4,520件,占55.3%,顯示兒少性侵案在台灣非常嚴重,且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國家報告統計,2020年校園性侵案中,高中職以下的國中、小受害者有233件。有關性侵害防治之作為,恐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強化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並結合學校三級輔導,協助兒少性侵害當事人相關輔導,並提供「未成年人非強制性侵害事件最低工作指導準則」。

64.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四十七)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業務」項下「推展兒少保護及處遇輔導」預算編列405萬3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落實兒少性剝削被害者之保護,並推動網路與媒體安全推廣教育及服務。參據11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衛生福利部為因應部分交友軟體年齡認證控管機制鬆散,且裁罰機制尚乏規範,多數業者僅以加註警語處理,未能防止兒少冒齡註冊,經查106至110年度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概況統計,110年度通報人數為1,879人,較106年度之1,060人增加819人。另經查111年4月底曾盤點15款交友軟體,僅有1款交友軟體於註冊時需提供身分證件進行驗證,多數業者仍未針對年齡驗證等防護機制進行修正,雖衛生福利部已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針對網路平台交友軟體業者管理方式尚未擬具配套措施,顯然有待加強。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協同iWIN網路防護機構強化網際網路平台防護機制之推動,並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65.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五一)依據監察院的報告顯示,原住民整體人口比率是2.4%,然而原住民族人受到性侵比率高達10%,而未成年被性侵的部分更高達13.4%。此比率相較於其他族群來看偏高許多,是否隔代教養比率高導致,亦或者法治觀念不足?衛生福利部應如何透過原鄉在地網絡單位連結,發展原住民族地區性別暴力防治的防治方式?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說明執行成效。

66.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五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0年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達1,879人,較前1年增加188人,其中被害人年齡以「12歲至未滿15歲」占比超過四成五最多。數位化時代下,網路使用年齡下降,網路獵童犯罪形式也花招百出,有的哄騙受害者傳送私密影像、有的利用「遊戲點數」誘惑幼童進而直播自慰畫面等,對於我國兒少保護產生極大威脅。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賡續協同相關部會強化兒少性剝削三級預防機制,並督導地方落實執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7.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五五)112年度衛生福利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10億2,414萬7千元。蔡英文總統於第2任就職演說,提出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之承諾,應對社安網推動重要問題,尤其涉及跨院,加以協調落實。原先政府擬推動司法精神病院,因覓址困難等因素,已經降級為司法精神病房。另據111年衛生福利部之預算解凍報告,規劃當中之病房床數僅有3家機構共118床,且目前規劃不擬納入性侵害強制治療等人,其床數與收治範圍,能否合乎蔡英文總統就職宣誓之承諾,亟待檢討。爰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應積極依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加速布建司法精神醫療資源。

68.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一六五)19肺癌連續18年高居我國10大癌症死因之首,110年癌症資料統計,肺癌死亡人數首度破萬人,且肺癌為國人10大癌症發生人數排行第二,據108年最新統計,肺癌發生人數為1萬6,233人,相當於一天有近45人診斷出罹患肺癌。衛生福利部自111年7月起開辦肺癌早期偵測計畫,提供肺癌高風險族群2年1次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LDCT),對具肺癌家族史及重度吸菸者提供肺癌篩檢。另雲嘉南於111年首次進行肺癌萬人篩檢,初步結果一成有異常。然而女性肺癌罹患者中,高達九成沒有吸菸行為,顯見吸菸並非女性罹患肺癌之主因,除因女性基因突變問題外,PM2.5等空氣污染恐為重要肇因,由於國人女性肺腺癌發生率已超越男性,台灣癌症基金會呼籲高風險女性應定期進行肺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篩檢,及早關注肺部健康。衛生福利部應研議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之高風險族群納入無吸菸史之高風險暴露女性得至醫院預約檢查,尤其是長期居住在都會區及中南部之女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結果之書面報告。

6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衛生福利部】

(二一三)2022年9月5日據媒體報導,台北市發生性侵案件,1名民眾遭到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嫌犯性侵。衛生福利部所推動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監督輔導機制,預防再犯。顯然,對於部分性侵犯,「強化社會安全網」難收預防成效,預警機制仍然不足。多年來許多民眾認為應引進美國對於性侵累犯的管理機制,衛生福利部應積極思考更高強度的監督輔導機制,以回應民意,增加社區警覺意識!

70.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十五)臺灣的醫療環境備受美譽,然而女性卻仍會因懷孕、生產,導致健康、受到威脅。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11年臺灣孕產婦死亡率為10萬分之14;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我國110年孕產婦死亡率,仍高於日、韓(10萬分之16)。經查,現雖有「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規範生產事故救濟,然面對孕產婦死亡,卻仍缺乏有效改善機制,等於「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4條所規範之主管機關義務並未落實。而我國現有之少子女化對策,著重於新生兒,缺乏對孕產婦健康之關注。現有之分析,亦大多檢討女性身體條件為風險因素,面對孕產婦死亡,缺乏生產事故案例詳細發生原因,例如:醫療資源取得是否可近、孕產知識教育是否充足、疫情期間感控規定是否影響就醫時間、預防醫學及健康促進等。為促進孕產婦健康,針對孕產婦死因分析,應建立多層次的原因分析,以利提出有效改善機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包含醫事司、國民健康署)針對孕產婦死亡事件進行研究分析,且除了統計數字,也應包含生產事故案例詳細發生原因,並邀集醫事人員、公衛專家、婦女健康專家、民間團體、孕產婦女與家人代表,共同研擬有效改善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十六)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39億5,100萬元,係辦理「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友善生養的健康措施」。經查,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降至92.1%,106至109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皆維持在95%至96%之間,惟110年度下降至92.1%,與109年度相較減少4個百分點,更為近5年利用率新低,宜加強定期產前服務衛教宣導,降低生育風險。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加強定期產前服務之衛教宣導。

106至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95.8

95.7

95.7

96.1

92.1

72.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三)2022年1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預告「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第16條及一般性建議21號及第24號建議,以及2017年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指出,現行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據此,為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該法「人工流產須配偶同意」之規定應予以刪除。惟查,法案截至今日已預告數月之久,該修正草案卻仍在意見蒐集與法制作業程序階段,尚未送行政院審查,不利後續修法進度之推動。為落實「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國民健康署應於3個月內將「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內容、進度及與各界溝通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3.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六)為改善少子化情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擴大辦理體外受精(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提高產檢次數並增加篩檢項目之政策措施,推動迄今1年餘,體外受精人工生殖補助且確認懷孕案件占總件數約八成,允宜持續關注受補助夫妻體外受精人工生殖療程推展、孕產婦及胎兒健康情況等長期量化統計資料,據以滾動檢討相關措施,又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較109年度反趨下降,應賡續加強定期產前檢查服務衛教宣導,以降低生育風險。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應就人工生殖補助政策持續檢討精進,並強化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106至110年度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統計表 單位:%

年度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孕婦產前檢查利用率

95.8

95.7

95.7

96.1

92.1

74.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國民健康署】

(二十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出版之孕婦衛教手冊指出,唐氏症是一種常見的染色體異常疾病,常見的唐氏症篩檢分別為第一孕期(11至14週)及第二孕期(15至20週)母血唐氏症篩檢,並建議未滿34歲之孕婦可接受唐氏症篩檢。查第一孕期母血唐氏症篩檢,係以超音波檢查胎兒頸部透明帶與鼻樑骨,並抽取孕婦血液進行血清標誌分析,可檢出82%至87%唐氏兒;第二孕期篩檢之血清標誌分析則可檢出約80%之唐氏兒。惟目前中央政府並未補助孕婦進行唐氏症篩檢,僅補助高危險群孕婦羊膜穿刺檢查費用。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爰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研議補助孕婦一次唐氏症篩檢,列為公費產前檢查項目,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5.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十一)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服務」預算編列14億3,185萬2千元,其中辦理委託專業團體經營台灣國家婦女館,其經營績效不明且委託績效管理不彰,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台灣國家婦女館年度成果書面報告。

76.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十五)依據各年度家庭暴力通報事件被害人性別及年齡統計,發現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年齡別越高齡增加數量越多之趨勢,其中65歲以上家庭暴力女性被害者從108年的6,641人增加至110年的8,139人,顯見65歲以上女性受家庭暴力的問題有愈趨嚴重的情況,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統計資料其中最大宗是直系血(姻)親卑親屬虐待尊親屬案件占46%,其次是親密關係暴力案件占24%,其他家庭成員對老人施暴者占16%。進一步分析老人受暴原因,主要包括家屬間相處問題、財務問題、施暴者精神疾病發作或酒後情緒行為失控等,而長期的照顧壓力也可能導致嚴重的老人虐待事件,內政部「老人家庭暴力類型與成因之探討-警政通報案件之分析」受暴型態以精神暴力最多,肢體暴力次之,逾六成案件單一受暴型態,近八成的案件,被害人未受傷或無明顯傷勢,此外家庭暴力成因多元且複雜以「親屬間相處問題」與「個性生活習慣不合」最多,「酗酒」及「疑似或罹患精神疾病」亦重要,約有六成的案件有2項以上成因,顯見高齡家庭暴力案件的形成原因,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如何保障高齡者福利至為重要,為強化對老人福利之保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積極強化老人保護體系。

77.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二十四)112年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預算編列260億7,996萬1千元,其計畫目的為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經查108至111年(8月底止)幼兒家外送托率皆未達成預期目標,但幼兒家外送托狀況,攸關女性面臨就業與照顧子女是否得以兼顧之問題,進而影響婦女生育意願及勞動參與可能性。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0至2歲(未滿)幼兒家外送托率達成情形表

項目\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目標值

14.83%

17.04%

19.06%

20.94%

22.48%

23.16%

實際值

13.33%

15.16%

17.13%

19.35%

-

-

78.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衛生福利部主管-社會及家庭署】

(三十五)依據衛生福利部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及嫌疑人概況統計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性侵案件分別是2019年487人、2020年637人及2021年519人,雖有下降趨勢,然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殊性,如何在強調尊重多元文化、增加文化敏感度、發展多元處遇方案的狀況下,成立符合在地特性和需求的輔導團隊實屬必要。除現行的社政、教育、警政、司法等網絡成員外,連結同時具有原住民身分及熟悉原住民文化的文化、心理專業人員,更是處理原鄉案件不可少的人員。而沈慶鴻、戴如玎、周祝滿、高信傑(2020)個案研究發現,在地之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因在地人的身分、立場而難以介入,而諮商心理師及文化專家證人之所以願意介入,也是因其非在地部落成員而較無角色和關係上的壓力,是故保護性工作諮詢團隊成員在邀請時,應跨鄉鎮、跨族別邀請,以能符合脈絡情境、案件多樣性之實務需求,顯見多元輔導有助於降低原住民兒少性侵案件,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與原住民族委員會通力合作,建立合作管道,共同降低原住民家庭暴力及性侵案件。

79.

【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

(十六)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4,886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優質公廁推動計畫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重要政策之一,聯合國將每年的11月19日訂為「世界廁所日」(World Toilet Day),藉此喚醒大眾對廁所還有公共衛生的重視,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推廣公廁美化行動中,有以下問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行公廁優美化計畫中,卻無看見對公廁翻新及維護與地區文化連結的實質要求,導致翻新廁所,無法與地方文化連結。EcoLife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作為公廁重點評鑑及查驗平台,使用上未見優化,民眾查詢公廁整潔狀況介面不親切,各配合機關巡檢紀錄、評分之可信度,也待強化。因應性別平等、多元尊重,在我們公廁翻新上,例如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女廁及無障礙廁所的不足,在舊翻新的過程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如何強化女廁及無障礙廁所數?又如男廁設置尿布台等相關設計,導致公廁僅只是單純翻新,而無進步。綜上,爰針對11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項下「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之「營造優質環境衛生」預算編列5億4,886萬元,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 明:為利外界檢索,本表「決議內容」所列項款為本院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中「陸、審議結果」各委員會審查結果所列之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