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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二八、促參案件履約期限長,其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影響公共服務品質,允宜就已簽約之促參案件建立後續追蹤標準作業流程,俾加速爭議處理時程及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施政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強固國家基礎建設」係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中重點項目之一,期透過擴大各項公共建設投資,奠定國家維持高度成長之基石,使國人不論在都市或鄉村均能享有高品質之公共設施服務。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政府於經濟建設過程,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惟促參案件履約管理之重要目的在確保公共建設如期如質完成、維持公共服務不中斷及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其履約項目涉及專業範圍廣、履約期限長,致造成履約期間內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產生爭議之機率增加,另履約發生爭議時,是否能即時且有效處理,在個案上仍有執行困境,亟待主管機關財政部協助。說明如下:

(一)促參爭議可透過協商或組成協調會處理,惟常須進行後續救濟程序,曠日廢時又耗費大量行政成本

促參案件履約期限長,甚有案件契約期間逾30年(如市政府轉運站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51年、高雄市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BOT案35年),且促參案件履約項目涉及專業範圍廣,除法令、財務及工程外,亦包含環評辦理、投資規劃變更及營運資產點交等投資契約規定事項之執行,於漫長履約期間,隨著案件各階段進行,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在履約過程產生類型各異之爭議在所難免。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另按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訴訟為該條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故除促參法規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外,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自得行使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爰此,促參案件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有協商、協調、仲裁及訴訟等方式,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簽訂投資契約時,得明定由雙方組成協調會,案件發生履約爭議時,依投資契約藉由協商或召開協調會處理契約履行及其爭議事項,若雙方協商或協調不成立時,實務上常見依投資契約中約定合意以仲裁方式或逕送訴訟處理。

法院訴訟多著重於法律面之解決,惟促參爭議往往涉及不同專業面向,如財務、工程、技術等專業判斷事項,其複雜之工期計算、物調款、工程範圍變更等,皆需要靈活之解決方案滿足契約雙方之需要,此外,促參爭議較常涉及商業決定,如開發量體之調整等,亦非法院熟稔之法律爭議事項,且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又耗費大量行政成本,爰促參爭議倘進行後續救濟程序,即難以實現民間機構利益最大化及主辦機關公益最大化之目標。

(二)促參法修正納入促參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惟執行成效待評估

財政部110年10月19日訂定發布「財政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督導及考核作業要點」,並依據該作業要點辦理履約案件督導,截至112年5月底已辦理7件,其督導情形如下表1,據財政部說明,除「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ETC)案外」,其餘均可視為履約爭議案件,其中「臺灣三部曲歷史文化園區計畫興建暨營運移轉案」已於111年11月終止契約,「斗六市雲中街日式宿舍整建營運移轉案」則將於112年10月完成解約,由此可見,促參案件產生爭議如未能有效解決,恐致案件提前終止契約。

促參案投資契約所產生之爭議相較於一般行政法契約爭議具有其獨特性,主要係因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以盈利為目的,涉及商業利益之掌握,同時,促參案件皆具有必須履行之公益目標,爰促參案件爭議有即時解決之需求。另考量促參案件涉及層面廣泛,當履約爭議牽涉到主辦機關難以決定之重要事項,例如契約雙方權利金、土地租金或履約期限等重要權利義務之爭議,雖可透過協商或協調會處理,惟其結論非主管機關作成,常無法終局解決,爰財政部於111年12月21日修正促參法,納入履約爭議調解機制,並於112年5月11日配合訂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會組織準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112年7月1日設立履約爭議調解會,供主辦機關和民間機構申請調解,期透過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之調解會保障民間機構權益、加速履約爭議處理時程、維持公共服務穩定性並降低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比例,惟其成效需再進一步評估。

表1 財政部辦理促參案件履約督導情形表

序號

案名

主辦機關/執行機關

民間

機構

督導重點/爭議說明

歷次辦理情形摘要

1

臺灣三部曲歷史文化園區計畫興建暨營運移轉案

臺南市政府

熱蘭遮股份有限公司

民間機構籌資困難協處,無法繼續經營

1.110.10.12召開督導會議。

2.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再協商結果,民間機構對本案續辦意願不高,各項作業均已暫停執行。

3.110.11.29民間機構以不可抗力為由提終止契約,主辦機關研議終止契約條件及其效果等事宜。

4.111.11.2雙方同意終止契約。

2

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ETC)案

交通部高公局

遠東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

優先定約程序疑義

1.110.11.3召開督導會議,主要諮詢優先定約及資產總檢查程序。

2.主辦機關表示民間機構符合優先定約,並依限提出投資執行計畫書。

3.112.5.9主辦機關召開第1次投資執行計畫書審查會,審定投資計畫書及確認繼續營運條件。

3

行政院衛生署甄選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經營雙和醫院

衛生福利部

臺北醫學大學

民間機構臺北醫學大學爭取於基地內設立雙和校區疑義

1.111.3.10召開督導會議。

2.主辦機關續依契約約定就民間機構111年2月9日所提雙和醫院興建執行修訂計畫書及經營執行計畫書內容予以審查。

4

斗六市雲中街日式宿舍整建營運移轉案

雲林縣政府

柳杉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大環境影響及先期規劃不周全,目前僅OT案營運中,BOT及ROT案部分尚未履約

1.111.4.27召開督導會議。

2.111.11主辦機關朝解約方式進行內部討論。

3.112.1刻正辦理解約程序中。

4.預計於112.10完成解約。

5

外銷農產品蒸熱檢疫處理設施委託民間參與營運管理案

農委會防檢局

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OT案優先定約期間,主辦機關要求民間機構配合政策增加投資,並代為申請農委會補助興建相關設備

1.111.4.15召開督導會議。

2.111.11民間機構表示營運資產不敷使用,惟契約內無相關增購或重置費用;經協調結果,114年營運期滿移交後,再進行設備更新作業。

3.112.1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達成協議,繼續使用原資產營運。

6

民間參與名間水力電廠開發案

經濟部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民間機構發電效益與原招商文件要求落差,且履約爭議機制未盡完善,且消極不配合等

1.111.12.15召開督導會議。

2.民間機構其發電轉供其他公司之行為已逾越興建營運合約,主辦機關爰請能源局及標準檢驗局就權責範圍,考量撤銷發電轉供許可及停發再生能源憑證之可行性。

3.111.3主辦機關將朝向開立契約缺失,並向能源局協調禁止轉供方式處理。

7

台中市霧峰國立交響樂團學員宿舍案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音樂世界旅邸股份有限公司

民間機構擅自將營運範圍外主辦機關土地提供旅客停車、拒絕主辦機關提出保留房間需求及設備遲未修繕等事項

1.112.3.9召開督導會議。

2.民間機構擅自將營運範圍外主辦機關土地提供旅客停車,且消極不配合主辦機關提出改善需求。

3.112.4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已達成共識,將配合主辦機關意見改善。

資料來源:財政部提供。

綜上,促參案件履約期限長,倘發生履約爭議,恐致案件提前終止契約而影響政府施政效能,雖111年12月於促參法中修正納入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惟其執行成效待評估,爰主管機關允宜就已簽約之促參案件建立後續追蹤標準作業流程,定期檢視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履約過程,俾及時掌握其履約狀況,若有履約爭議發生,方可提前產生預警作用,以加速履約爭議處理時程;另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宜評估可能衍生之其他爭議,以節省相關程序、人力及費用之耗費,俾利促參案件之執行。

(分機:1919傅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