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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四六、碳信用誠信訾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而我國核發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之監管密度相對偏低,且國外碳權抵減管制迄未訂定,均不利溫室氣體實質減量及未來碳權市場發展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施政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機制又稱碳信用/抵換機制(carbon credit/offset mechanism),係碳稅/費機制(CT)與排放交易機制(ETS)之補充措施,該機制所核發之減量額度稱為碳信用(Carbon Credit)。根據世界銀行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3年3月底止,全球碳信用機制有36個,其中已執行29個、發展中7個,計由18個國家、16個地區及2個區域層級管轄(詳表1)。前述已執行中包括我國「Taiwan GHG Offset Management Program」碳信用機制,係環境部(原環保署,以下同)於99年(2010年)建置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及抵換專案計畫,嗣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 15日修正公布,該法明文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以及修法前執行之先期專案、抵換專案所取得額度均稱為「減量額度」,亦俗稱碳信用額度或碳權。經查:

表1 全球實施「碳信用機制」情形表

碳信用機制實施現況

碳信用機制數量

國家、地區及區域數量

已執行

(implemented)

29

14個國家(含台灣)

14個地區

1個區域

發展中

(under development)

7

4個國家

2個地區

1個區域

合計

36

18個國家

16個地區

2個區域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23)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Data last updated March, 31 2023)(瀏覽日:112年8月31日)。本中心整理。

(一)部分碳信用誠信受公眾訾議,反漂綠倡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

根據世界銀行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全球碳信用發行量歷經兩年快速成長,於2022年出現放緩現象,全球發行量及註銷量(retirement)相較高峰期2021年均略為下降,其放緩原因之一為部分碳信用誠信受公眾批評。由於碳信用(碳權)係溫室氣體排放源執行自願減量計畫所取得之減量額度,倘認證組織核發減量額度之監管密度愈高,則碳信用誠信度及品質愈高。故國際間為防止自願性碳市場透明度低、企業浮濫使用碳抵換機制,導致碳權品質低落而影響實質減量成效,相關反漂綠(greenwashing)倡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包括:

1.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於2022年3月責成上市公司遵循碳抵換之揭露指引。

2.歐盟2023年3月提出「反漂綠指令」草案(Green Claims Directive);自願碳市場誠信委員會(The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ICVCM)亦於同年3月發布10項「核心碳原則」(The Core Carbon Principles,CCPs),包括:有效治理、可追蹤性、透明度、獨立第三方查驗證、外加性、永久性、可量化減量成效、不重複計算等評估原則,以為部分碳抵換審查標準。

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轄下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3年6月26日宣布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規範企業須揭露原始碳排放數據,若使用碳權則必須揭露使用前及使用後該企業之碳排放量,以免受外界批評漂綠。

(二)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所核發減量額度之監管密度偏低,恐影響未來碳交易市場之碳權品質

環境部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於99年9月10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建立減量成效認定及減量額度核發之一致性原則;嗣因104年7月1日發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有關先期專案已依法終止受理申請,惟同年12月31日該部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鼓勵排放源繼續推動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促使溫室氣體減量。

據環境部提供資料及該署網站資料顯示89年1月1日至112年6月底止,環境部已核發排放源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以下稱先期專案)減量額度6,917萬8,8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CO2e);另核發溫室氣體減量抵換專案(以下稱抵換專案)減量額度2,378萬6,494公噸CO2e,共計核發減量額度9,296萬5,294公噸CO2e,扣除事業使用於碳中和或環境影響評估承諾額度1,476萬3,222公噸CO2e,尚餘7,820萬2,072公噸CO2e,其中先期專案占大宗為6,123萬9,151公噸CO2e(詳表2)。

惟早期事業執行先期專案所取得之減量額度並未使用減量方法學計算,僅與環境部公告或相關規定要求之排放強度做比較,不若抵換專案應使用減量方法學,並符合外加性分析,亦與國際之自願減量碳權應符合外加性評估原則(Additionality)未合,加以氣候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先期專案取得之減量額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故我國台灣碳權交易所倘交易是類監管密度較低之碳權,恐影響我國碳交易市場之碳權品質。

表2 環境部核發「先期專案」及「抵換專案」減量額度及其使用情形表 單位:公噸CO2e

項目

執行期間

(年/月)

受理申請

(註冊額度)

核發減量額度

(取得額度)

已使用額度

(註銷額度)

未使用額度

(剩餘額度)

先期專案

89/1至112/6

77,203,134

69,178,800

7,939,649

61,239,151

561案

481案

-

-

抵換專案

89/1至112/6

68,665,929

23,786,494

6,823,573

16,962,921

92案

24案

-

-

合計

145,869,063

92,965,294

14,763,222

78,202,072

說 明:表內先期專案於104年7月1日發布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即終止受理申請,惟事業所取得額度於後續年度繼續使用,故其執行期間仍以89/1至112/6表達;表內未使用額度=核發減量額度-已使用額度。

資料來源:環境部111年6月(表內先期專案部分)及112年7月提供(表內抵換專案部分);另已使用額度合計數係參環境部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註銷額度公告(瀏覽日:112年7月5日)。

(三)鑑於國外碳權來源品質不一,國際間逐漸加嚴國外碳信用額度抵減管制,而我國氣候法相關子法迄未訂定規範

依據氣候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事業取得國外減量額度(國外碳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可用以扣除碳排量或抵消超額量;又事業基於ESG需求、產業供應鏈因素、抑或其他遵約規定亦有國外碳權之需求。惟:

1.鑑於國外碳權來源品質不一,國際間對碳抵換機制多有疑慮

自願性碳信用向存在減量方法學及外加性認定之爭議,據相關報告指出碳抵消是個騙局,亦無法大規模發揮實質減少碳排放之作用;部分媒體並揭露石油業(如:殼牌石油Shell)、航空業(如:英國廉航易捷航空easyJet)、肉品業(如:全球最大肉品製造商JBS),僅標榜低碳、碳抵換,即完成各產業氣候責任,唯恐都是假象;復有國際主流媒體調查報導指出,全球最大「碳抵消」碳權交易公司「南極公司」(South Pole),過度誇大保育森林之碳抵消能力,以及全球最大碳抵消認證機構「Verra」所認證之雨林碳權,約有90%虛假不實。故國際間對碳抵換機制多有疑慮,自願性碳市場可能充斥品質不一之碳抵消碳權。

2.國際間逐漸加嚴國外碳信用額度(國外碳權)抵減規定,而我國氣候法相關子法則迄未訂定規範

按國際間對國際碳信用額度之管制逐漸加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正採取打擊漂綠之措施;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自2020年以後不繼續使用國際自願減量額度予以抵減,歐盟預計實施之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亦不接受購買減量額度(碳權)以扣抵碳憑證費用;另新加坡為達淨零排放目標,除逐步提高碳稅外,自2024年起僅允許使用5%國際碳權抵減,且須為高品質碳權。

反觀我國有關國外碳權之認定規範,原溫室氣體管理法第21條規定,事業用以扣減抵銷其超額量之國外排放額度,不得超過核配額1/10,然112年2月15日全文修正為氣候法後,該法第27條第2項則將國外減量額度認可、扣除排放量或抵消超額量之比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惟相關子法迄112年8月底尚未訂定規範。

綜上,國際自願性碳市場之部分碳權誠信受公眾訾議,反漂綠倡議於國際間逐漸蔓延,而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先期專案所核發減量額度之監管密度相對偏低,恐影響未來碳權交易市場之碳權品質,且國際間逐漸加嚴國外碳信用額度抵換管制,而我國氣候法相關子法迄未訂定規範,均不利事業溫室氣體實質減量及未來碳權交易市場之發展,允宜建立公正客觀之減量額度核發機制,俾落實減碳,並符鼓勵減碳之立法初衷。

(分機:1923 沈寧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