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常收入編列2兆6,923億元,經常支出2兆4,057億元,收支相抵後,經常收支賸餘2,866億元(詳表1)。經查:
表1 中央政府總預(決)算經常收支賸餘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年度
經常收入
經常支出
經常收支賸餘
104
18,463
15,807
2,656
105
18,789
16,357
2,432
106
19,166
16,236
2,930
107
20,031
16,243
3,788
108
20,575
16,618
3,957
109
21,300
17,518
3,782
110
23,617
18,115
5,502
111
26,825
19,330
7,495
112
25,652
22,195
3,457
113
26,923
24,057
2,866
說 明:111年度(含)以前為審定決算數,112年度為法定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歷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總說明及主要附表。
(一)近年中央政府經常收支決算均為賸餘,尤以111年度賸餘數最高,嗣112及113年度該賸餘數則預期呈下降
113年度中央政府經常收入編列2兆6,923億元,較112年度法定預算數2兆5,652億元增加1,271億元,惟經常支出亦增加1,862億元,增減互抵後,113年度經常收支預計賸餘2,866億元,較112年度之3,457億元減少591億元。而近年(104年度至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結果,經常收支決算概呈增長趨勢,其中以111年度經常收支決算賸餘7,495億元最高,主要為稅課收入高於預期所致,嗣112及113年度該賸餘數則預期呈下降。
(二)總預(決)算雖呈經常收支賸餘,惟90至112年度計提出15個特別預算幾為舉債支應,且排除適用預算法第23條規定,故經常收支多為短絀,金額亦屬龐鉅
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爰經常收支賸餘愈多,顯示政府財政愈佳,愈能增加投資及推動公共建設,故經常收支賸餘情形為衡量政府財政良窳之重要指標。近年中央政府總預(決)算均維持經常收支賸餘,與預算法規定尚無不符。
惟行政院為因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等情形,依預算法第83條規定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之特別預算,自90至112年度共提出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等15個特別預算,經常收支多為短絀,其中除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未明定排除預算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外,其餘編列經常收支短絀之特別條例均訂有排除規定。上述特別預算之經常收支短絀金額多數逾百億元,其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含4次追加預算)之經常收支短絀高達7,490億元(詳表2),允宜正視並妥慎控管。
表2 中央政府各特別預算經常收支餘絀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特別預算名稱
經常收入
經常支出
經常收支餘絀
特別條例是否排除預算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註說明2)
第1期
0
231
-231
第2期
0
101
-101
合計
0
332
-332
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
0
0
0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
35
372
-337
V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
V
93年度
102
0
102
94年度
50
70
-20
95年度
60
109
-49
96年度
0
104
-104
97年度
0
96
-96
合計
212
379
-167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第1期
0
0
0
第2期
0
0
0
第3期
0
0
0
合計
0
0
0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特別預算
V
第1期
0
9
-9
第2期
0
5
-5
合計
0
14
-14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預算
0
857
-857
V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
V
98年度
0
333
-333
99年度
0
181
-181
100年度
0
48
-48
合計
0
562
-562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
0
409
-409
V
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特別預算
第1期
0
7
-7
第2期
199
8
191
第3期
131
7
124
合計
330
22
308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
V
第1期
0
137
-137
第2期
0
251
-251
第3期
0
363
-363
第4期
0
429
-429
合計
0
1,180
-1,180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
0
2,472
-2,472
V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V
特別預算
0
485
-485
第1次追加預算
0
1,291
-1,291
第2次追加預算
0
1,649
-1,649
第3次追加預算
0
2,466
-2,466
第4次追加預算
0
1,599
-1,599
合計
0
7,490
-7,490
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
0
2,370
-2,370
V
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
0
3,527
-3,527
V
說 明:1.表內金額均為預算(案)數。
2.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69條第2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90 年度災區復建所需經費新臺幣1,000億元,應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3.四捨五入至新臺幣億元。
資料來源:歷年行政院編中央政府各特別預算(案)。
(三)多數特別條例排除適用「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規定,恐不利於財務紀律,相關預算編列執行允宜審慎並按撙節原則辦理
1.按財政紀律法及揆預算法第23條規定意旨,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使短期效益支出由年度財源支應,以利財政健全。復查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之區別,依預算法第10條第3項之定義,資本支出係指「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另依「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歲出資本門包括購買或支應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以上之機械設備等,依該規定,歲出經常門則為凡不屬於以上資本支出之各類歲出均屬之。
2.倘舉債用於資本支出,資產相對於債務同額增加,因此並不會影響政府淨資產價值,且根據使用者付費原則,資本支出不足之處以公債融通,可使公共支出之成本在當代與未來世代間合理分配。
3.舉債用於經常支出將增加國家長期債務及利息負擔,倘支出效益僅屬短期,則對後代呈代際負擔不公平情形。按表2所列特別預算多為經常收支短絀且數額龐鉅,而該等特別條例幾訂有排除第23條規定之適用且幾為舉債支應,不利於財政紀律亦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及代際負擔不公平,容宜審慎編列及執行並按撙節原則辦理。
綜上,近年中央政府總預(決)算經常收支均呈賸餘,惟特別預算幾為舉債支應,爰經常收支多為短絀且金額龐鉅,考量經常收支賸餘情形為衡量政府財政良窳之重要指標,上開特別預算經常短絀之持續擴增,恐不利維持財務紀律,允宜正視並妥慎控管。
(分機:1925 賴欣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