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以保障,因社會、經濟發展,近年司法案件量持續增加,院檢機關未結案件數逐年累增,同時亦面臨司法人力之流失,具有豐富資歷之司法官選擇退休、辭職或改任律師,111年度辭職及退休合計人數較往年增加。司法院及法務部113年度「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工作計畫合計編列8億2,113萬4千元,較112年度之7億4,766萬6千元增加7,346萬8千元(增幅9.83%)。為緩解人力流失,司法官工作負荷沉重之困境亟待解決,說明如下:
(一)111年度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之新收件數均為近年最高,且未結件數持續累增,分別已達20萬餘件及8萬餘件
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111年度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各類案件新收件數達357萬9,410件,其中地方法院為347萬9,797件,占比約97.2%;進一步以近5年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分析(詳表1),新收件數自107年度之243萬2,703件增至111年度之289萬4,371件,增幅19.0%,終結件數雖亦呈增加趨勢,卻不及新收件數,故未結件數累增至111年度已逾20萬件,5年間增幅為24.5%;另刑事案件部分(詳表2),近5年新收件數雖未如民事事件有明顯遞增趨勢,惟因每年終結件數略低於新增件數,故未結件數自107年度之6萬4,215件逐漸增至111年度之8萬1,660件,增幅27.2%,且終結案件平均所需日數自107年度之80.89日增至111年度之99.78日。如以地方法院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觀之,刑事訴訟案件107年度之63.04件雖為近年最高,惟111年度仍有59.67件,另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及民事執行部分,107年度各為28.00件、40.29件及67.13件,至111年度已提升至30.1件、44.25件及109.93件。地方法院法官之工作負擔有逐漸加重之勢。
據司法院分析,民事事件新收件數增加,主要係因各類經濟活動日趨複雜熱絡,相關民事紛爭俱增,且人民權利意識提高,普遍利用法院訴訟程序解決紛爭,而刑事案件中,詐欺案件明顯增加,至於影響刑事案件終結平均所需日數之原因,包括具體個案犯罪事實多寡、案情繁雜程度、當事人是否聲請調查證據及其範圍、證據是否送請鑑定等因素,且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新制亦影響案件辦理進程。準此,面對地方法院案件量屢創新高,有待司法院持續研謀善策,以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表1 107年度至112年度地方法院民事事件辦理概況 單位:件;日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未結件數
終結事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
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民事訴訟
非訟事件
民事執行
107
2,432,703
2,425,617
163,184
34.41
28.00
40.29
67.13
108
2,570,608
2,562,005
171,787
34.25
30.54
40.93
53.50
109
2,703,774
2,706,108
169,453
33.37
30.54
43.83
80.22
110
2,629,993
2,614,215
185,231
33.34
27.76
40.96
60.46
111
2,894,371
2,876,460
203,142
32.53
30.10
44.25
109.93
112
1,786,653
1,760,546
229,249
32.37
-
-
-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司法統計月報及司法統計年報。
表2 107年度至112年度地方法院刑事案件辦理概況 單位:件;日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未結件數
終結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
平均每法官每月辦結件數
107
477,483
477,624
64,215
80.89
63.04
108
461,960
461,041
65,134
83.76
60.36
109
449,446
450,595
63,985
85.46
58.92
110
407,426
399,019
72,392
100.36
53.09
111
455,594
446,326
81,660
99.78
59.67
112
271,085
262,083
90,662
101.54
-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司法統計月報及司法統計年報。
(二)近年因電信詐欺犯罪猖獗,檢察機關新收案件中該類案件成長幅度甚鉅,且偵辦難度增加,加重檢察官工作負荷
法院組織法第60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包含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111年度各級檢察機關各類檢察案件新收件數達257萬1,366件,其中地方檢察署為233萬7,325件,占比約90.9%;進一步以近5年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分析(詳表3)新收、終結及未結件數變動情形,107年度各為48萬6,772件、48萬2,034件及6萬6,862件,111年度則各為63萬9,301件、63萬6,468件及11萬2件,增幅分別為31.3%、32%及64.5%,偵查終結案件平均所需日數自52.14日增至61.99日。另參據臺灣高等檢察署公布平均每一檢察官每月辦結案件折計件數之統計資料,107年度為117.12件,嗣後雖逐年遞減,惟111年度增至122.66件,為近年最高。
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近年地方檢察署辦理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件數逐年增加,且自109年度起超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罪,躍居各罪名之首,108年度至111年度之電信詐欺案件新收件數分別為3萬4,947件、5萬239件、8萬5,279件及16萬799件,3年間增幅高達360%;法務部表示,該類案件常涉及眾多被告及被害人,且須強化犯罪集團之溯源,加上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甚至涉及跨境犯罪,與傳統犯罪模式相較,電信詐欺案件偵辦難度較高,偵辦日數亦隨之增加。是以,詐欺案件之大幅成長,對於已捉襟見肘之基層檢察人力,負擔更為之加重。
表3 107年度至112年度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收結概況 單位:件;日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未結件數
偵查終結案件平均每件所需日數
平均每一檢察官每月辦結案件折計件數
107
486,772
482,034
66,862
52.14
117.12
108
470,896
474,108
63,784
54.95
116.11
109
499,607
484,565
78,942
53.49
113.20
110
533,569
505,716
106,963
63.95
106.52
111
639,301
636,468
110,002
61.99
122.66
112
430,670
406,904
133,858
61.92
-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月報及臺灣法務統計專輯。
(三)近年司法官辭職人數互有增減,111年度退休人數達近5年最高,退養金支出金額將隨人數累增持續上升,且檢察機關人力流失情形較法院嚴重
依據司法院及法務部統計資料(詳表4),107年度至111年度之間,司法官辭職人數互有增減,尚無增加趨勢,其中法官部分,以107年度之17人最多,檢察官部分則以108年度之18人最多。如以近5年辭職之司法官服務年資統計,服務年資5年以上未滿20年者占比近9成,渠等已累積相當工作歷練,且未達退休高齡之際,辭職雖造成審檢體系之人力損失,惟仍可持續貢獻其專業於國家社會,故時有媒體報導司法官辭職後擔任律師之消息,惟洽據司法院及法務部表示,辭職原因皆為「個人生涯規劃」,而辭職後動向係屬個人隱私,故無相關正式統計資料,目前尚難以進一步瞭解辭職後改任律師之人數及比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屆齡及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但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條件者,得申請自願退休;該項規定檢察官亦準用之。如以近5年退休人數觀之,111年度退休司法官合計達75人,為近年新高,其中法官部分無明顯增減,退休人數每年約40餘人,另檢察官部分107年度至110年度退休人數每年約10餘人,111年度則以倍數成長,大幅增至32人。法官及檢察官退休時依法給予之退養金,係分別由司法院及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其中司法院之「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科目之決算數,自107年度之2億7,606萬3千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之4億5,782萬2千元,增幅65.8%;另法務部自107年度之1億1,209萬9千元逐年增加至111年度之1億8,842萬1千元,增幅68.1%。因退休司法官多數選擇按月支領退養金,故隨退休人數累增,退養金支出金額將持續上升。
此外,除司法官辭職人數外,如將法官轉任檢察官及檢察官轉任法官之人數納入考量,近年法官轉任檢察官人數極少,對於法官人力影響甚微,而檢察官轉任法官之人數於107年度至111年度各有16人、19人、15人、19人及16人,另112年度預計有15人,致檢察官人力流失情形更較為嚴峻。
表4 107年度至111年度法官及檢察官離職人數統計 單位:人
年度
離職
辭職
退休
法官
檢察官
小計
法官
檢察官
小計
法官
檢察官
小計
107
51
32
83
17
13
30
32
14
46
108
59
31
90
12
18
30
44
11
55
109
52
18
70
9
6
15
40
12
52
110
54
30
84
5
14
19
45
16
61
111
60
41
101
11
8
19
43
32
75
說 明:依據銓敘統計年報定義,離職包括辭職、免(撤)職、解僱、退休(職)、資遣、死亡及其他,本表擇要摘列辭職及退休兩項。
資料來源: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本中心整理。
綜上,近年司法案件數量不斷增加,111年度法院及檢察機關新收案件及未結案件均創新高,司法案件量亟待減壓,惟法官及檢察官之預算員額除須遵循總員額法之上限規定外,同時亦面臨辭職、退休等人力流失之壓力。由於司法人力資源有限,允宜積極研謀善策因應,首要重點之一即是自源頭把關,研謀減少濫訴案件;另關於案件之處理機制,司法院及法務部就目前研議中之司法制度革新,允宜本於權責持續尋求社會共識積極推動,另可尋求新興科技之協助,以簡化流程或提升辦案效率,期在兼顧訴訟制度之公平正義下,以多管齊下方式,協助減輕司法官之工作負荷。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