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制度(CPIs,carbon pricing instruments)係各國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工具,國際間常使用之主要碳定價工具為碳稅/碳費(carbon tax/carbon levy,CT)及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我國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亦於第1期(105至109年)及第2期(110至114年)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分別提出「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及「建構碳定價制度」等政策配套,另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並導入國際碳定價經驗預計開徵碳費,冀落實我國碳定價制度。經查:
(一)2020年我國碳排放量增幅高於全球均值,且2021年人均碳排放量相較主要貿易競爭對手國偏高
面臨2050年全球淨零排放趨勢,各國莫不加速減碳進程,以維環境永續,並避免產品因碳含量過高而不利出口競爭。惟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最新公開資訊顯示,2020年我國碳排量成長幅度(相較1990年)為132.73%係全球增幅54.27%之2.45倍;另2021年人均碳排量11.69公噸,高於全球均值(4.26公噸)之2.74倍,亦較主要貿易及競爭對手國南韓、新加坡、日本、中國、馬來西亞、印度等國家偏高,僅次於美國(詳表1),爰降低我國碳排量刻不容緩。
表1 2021年我國主要貿易及競爭對手國人均CO2排放量比較表
單位:人均公噸二氧化碳
國家別
人均CO2排放量
美國
13.76
台灣
11.69
韓國
10.75
新加坡
8.35
日本
7.95
中國
7.54
馬來西亞
6.73
歐盟
5.76
全球
4.26
印尼
2.03
印度
1.62
資料來源:國際能源總署(IEA)「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Energy,IEA,2023–Highlights」,2023年8月。
(二)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我國則尚未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推動,且增政府財政負擔,進而影響國家減碳目標達成
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脫碳(decarbonization)之關鍵政策,爰據該行統計資料顯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詳表2),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
反觀我國氣候法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後,環境部(原環保署,以下同)氣候變遷署即盤點配合碳定價制度須優先研擬之子法共計12項(詳表3),包括:該法施行細則;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登錄、認證、查驗規定;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及自願減量等管理辦法;及碳費收費辦法、收費對象、費率及其收支保管等規定,其中「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告修正,其餘據該署說明預定112年度下半年間提出草案,俟與各界討論及經公聽會程序後訂之。
表2 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制度情形表
碳定價方式
碳定價制度數量
實施國家、地區及區域數量
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比重
碳稅(carbon tax)
37
27個國家
10個地區
2.76 GtCO2e5.62%
排放交易機制(ETS)
36
12個國家
23個地區
1個區域
8.91 GtCO2e17.64%
合計
73
39個國家
33個地區
1個區域
11.66 GtCO2e
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之23%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23)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Data last updated March, 31 2023)(瀏覽日:112年8月25日)。本中心整理。
表3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盤點須優先研擬「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概況表
法源依據
子法名稱(或暫定)
辦理情形
第61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預計112年下半年提出
第21條第1項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112年5月31日公告修正
第21條第2項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112年6月21日預告修正草案
第22條第2項、3項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112年8月9日預告修正草案
第24條第2項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112年7月5日預告草案
第25條第4項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112年6月29日預告草案
第25條第5項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管理辦法
預計112年下半年提出
第28條第4項
碳費收費辦法
同上
第28條第3項
公告碳費收費對象、費率
同上
第29條第3項
碳費指定減量目標、自主減量計畫審核辦法
同上
第29條第2項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同上
預算法第21條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同上
資料來源:環境部於112年6月提供;另相關子法制定進度參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查詢日:112年8月31日)。
由於氣候法第32條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包含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代金(第24條)、進口產品應取得減量額度代金(第31條)、碳費(第28條)、實施總量管制之拍賣或配售所得(第35條)等,故我國迄未完備碳定價制度相關法規配套,恐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以下稱溫管基金)財源挹注時程。
按溫管基金自105年1月成立以來,均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稱空污基金)撥入款為主要財源,並用於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推動,惟110年底空污基金餘額為負值2.05億元,致該基金111年度及112年度至7月份均未挹注溫管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溫管基金餘額僅餘1.55億元,且碳費預計114年繳交,故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列公務預算3億1千萬元撥補該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詳表4),由於空污基金將自115年度停止撥款溫管基金,倘屆時仍未有碳費挹注,該基金恐將出現財務缺口,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推動,且增政府財政負擔,進而影響未來國家減碳目標達成。
表4 107年至112年7月「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餘絀及餘額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賸餘(短絀)
基金餘額
107
539,996
388,600
151,396
295,191
108
455,922
369,338
86,584
381,775
109
443,292
365,833
77,459
459,234
110
341,563
333,686
7,877
467,111
111
3,777
253,792
-250,015
217,096
112/1-7月
808
63,295
-62,487
154,609
113
511,575
499,040
12,535
240,809
說 明:1.表內107至111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2年度1至7月為執行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表內113年度基金來源包括: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撥款3億1千萬元、空污基金撥款2億元及利息收入157萬5千元。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及環境部提供。
(三)我國碳定價制度建立尚處起步階段,不利企業遵循以加速減碳,並邁向產業淨零永續之目標,恐影響國際貿易競爭
國際間如歐盟早自2005年啟動排放交易機制;另為防止碳洩漏,部分國家並將陸續實施邊境碳調整機制(BCAs)以課徵碳關稅,如:美國規劃2024年實施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歐盟預計2026年正式實施CBAM;日本環境省及經產省已著手討論CBAM可能形式與要件,其中歐盟CBAM規定產品進口國若已實施碳定價制度,其在原產國所繳交碳價可抵減歐盟碳憑證費用。
謹就2022年歐盟市場貿易總額前30大國家以觀,台灣係歐盟市場第14大進口國,其出口歐盟市場之成長動能相對主要貿易競爭對手國為高,惟進口排名在我國之前者,僅俄羅斯、土耳其、印度、越南及巴西未提出碳定價制度之具體實施期程,其餘國家均已執行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包括我國主要貿易競爭對手國南韓於2015年執行Korea ETS,日本於2012年執行Japan carbon tax,中國為歐盟第1大進口國亦於2021年執行China national ETS;而進口排名在我國之後者,如新加坡業於2019年執行Singapore carbon tax(詳表5)。是以,我國碳定價制度建立尚處起步階段,不利企業遵循以加速減碳,並邁向產業淨零永續目標,恐影響國際貿易競爭。
表5 2022年歐盟貿易總額前30大國家實施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情形表
單位:百萬美元
國名
進口
歐盟貿易總額前30大國家之碳定價情形
金額
排名
比重
碳定價型態
碳定價機制名稱
執行狀態
執行年度
World全球
3,144,123
100.00
China中國
655,888
1
20.86
ETS
China national ETS
已執行
2021
United States
美國
371,471
2
11.81
ETS
RGGI
美國東北部部分州郡已執行
2009
United Kingdom
英國
203,163
3
6.46
Carbon taxETS
UK Carbon Price SupportUK ETS
已執行
已執行
2013
2021
Russia俄國
197,129
4
6.27
X
X
X
X
Switzerland
瑞士
152,933
5
4.86
ETSCarbon tax
Switzerland ETSSwitzerland carbon tax
已執行
已執行
20082008
Non-EU Suppression
122,596
6
3.90
X
X
X
X
Turkey土耳其
103,397
7
3.29
ETS
Turkey ETS
考慮中
X
Norway
挪威
102,314
8
3.25
Carbon tax
Norway carbon tax
已執行
1991
Korea, South
南韓
74,809
9
2.38
ETS
Korea ETS
已執行
2015
Japan
日本
72,863
10
2.32
ETSCarbon taxETS
Japan ETSJapan carbon taxTokyo CaT
考慮中已執行已執行
X20122010
India印度
70,708
11
2.25
X
X
X
X
Vietnam越南
53,293
12
1.70
ETS
Vietnam ETS
已規劃
X
Brazil巴西
52,472
13
1.67
ETS
Brazil ETS
考慮中
X
Taiwan台灣
51,510
14
1.64
ETS
Carbon tax
Taiwan ETS
Taiwan Carbon Fee carbon tax
考慮中
考慮中
X
X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45,695
15
1.45
X
X
X
X
Algeria
阿爾及利亞
43,619
16
1.39
X
X
X
X
Malaysia
馬來西亞
36,918
17
1.17
ETS
Malaysia ETS
考慮中
X
Canada
加拿大
31,034
19
0.99
ETSCarbon tax
Canada federal OBPSCanada federal fuel charge
已執行
已執行
20192019
Kazakhstan
哈薩克斯坦
30,296
20
0.96
ETS
Kazakhstan ETS
已執行
2013
Mexico
墨西哥
29,491
21
0.94
Carbon taxETS
Mexico carbon taxMexico pilot ETS
已執行
已執行
2014
2020
Ukraine
烏克蘭
29,042
22
0.92
Carbon taxETS
Ukraine carbon taxUkraine ETS
已執行
考慮中
2011
X
Thailand泰國
28,498
23
0.91
ETS
Thailand ETS
考慮中
X
Nigeria
奈及利亞
28,435
24
0.90
ETS
Nigeria ETS
考慮中
X
South Africa
南非
28,210
25
0.90
Carbon tax
South Africa carbon tax
已執行
2019
Morocco摩洛哥
22,757
30
0.72
Carbon tax
Morocco carbon tax
考慮中
X
Singapore
新加坡
21,669
32
0.69
Carbon tax
Singapore carbon tax
已執行
2019
Serbia
塞爾維亞
19,082
33
0.61
ETS
Serbia ETS
考慮中
X
Israel以色列
18,337
34
0.58
Carbon tax
Israel carbon tax
考慮中
X
Australia
澳洲
16,010
36
0.51
ETS
Australia (Safeguard Mechanism)
已規劃
2023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4,598
37
0.46
X
X
X
X
說 明:表內Non EU Suppression為非歐盟進口商因特殊原因不列示進口來源國之品名;表內進口國碳定價情形以「X」表達係指該國尚未制定或執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及世界銀行網站。
綜上,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最新公開全球碳排放資訊,2020年我國碳排放量增幅高於全球均值(與1990年相較),且2021年人均碳排放量相對主要貿易及競爭對手國偏高,另按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政府脫碳之關鍵政策,故碳定價制度建立及相關法規配套刻不容緩,惟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我國則處起步階段,允宜適時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並落實執行,以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務永續,並助益2050年淨零排放減碳目標達成,及提升國際貿易競爭力。
(分機:1923 沈寧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