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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一0三、我國碳排量增幅及人均碳排量相對偏高,惟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我國則處起步階段,恐影響國家減碳目標達成及國際貿易競爭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陸、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碳定價制度(CPIs,carbon pricing instruments)係各國政府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政策工具,國際間常使用之主要碳定價工具為碳稅/碳費(carbon tax/carbon levy,CT)及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我國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亦於第1期(105至109年)及第2期(110至114年)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分別提出「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及「建構碳定價制度」等政策配套,另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並導入國際碳定價經驗預計開徵碳費,冀落實我國碳定價制度。經查:

(一)2020年我國碳排放量增幅高於全球均值,且2021年人均碳排放量相較主要貿易競爭對手國偏高

面臨2050年全球淨零排放趨勢,各國莫不加速減碳進程,以維環境永續,並避免產品因碳含量過高而不利出口競爭。惟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最新公開資訊顯示,2020年我國碳排量成長幅度(相較1990年)為132.73%係全球增幅54.27%之2.45倍;另2021年人均碳排量11.69公噸,高於全球均值(4.26公噸)之2.74倍,亦較主要貿易及競爭對手國南韓、新加坡、日本、中國、馬來西亞、印度等國家偏高,僅次於美國(詳表1),爰降低我國碳排量刻不容緩。

表1 2021年我國主要貿易及競爭對手國人均CO2排放量比較表

單位:人均公噸二氧化碳

國家別

人均CO2排放量

美國

13.76

台灣

11.69

韓國

10.75

新加坡

8.35

日本

7.95

中國

7.54

馬來西亞

6.73

歐盟

5.76

全球

4.26

印尼

2.03

印度

1.62

資料來源:國際能源總署(IEA)「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Energy,IEA,2023–Highlights」,2023年8月。

(二)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我國則尚未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推動,且增政府財政負擔,進而影響國家減碳目標達成

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脫碳(decarbonization)之關鍵政策,爰據該行統計資料顯示,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工具自2005年9項,上升至2023年73項,包括碳稅37項、排放交易機制36項,合計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概為116.6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涵蓋全球排放量23%(詳表2),顯示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

反觀我國氣候法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後,環境部(原環保署,以下同)氣候變遷署即盤點配合碳定價制度須優先研擬之子法共計12項(詳表3),包括:該法施行細則;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登錄、認證、查驗規定;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及自願減量等管理辦法;及碳費收費辦法、收費對象、費率及其收支保管等規定,其中「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業於112年5月31日公告修正,其餘據該署說明預定112年度下半年間提出草案,俟與各界討論及經公聽會程序後訂之。

表2 全球已實施主要碳定價制度情形表

碳定價方式

碳定價制度數量

實施國家、地區及區域數量

涵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占全球比重

碳稅(carbon tax)

37

27個國家

10個地區

2.76 GtCO2e5.62%

排放交易機制(ETS)

36

12個國家

23個地區

1個區域

8.91 GtCO2e17.64%

合計

73

39個國家

33個地區

1個區域

11.66 GtCO2e

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之23%

資料來源:World Bank(2023) Carbon Pricing Dashboard(Data last updated March, 31 2023)(瀏覽日:112年8月25日)。本中心整理。

表3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盤點須優先研擬「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子法概況表

法源依據

子法名稱(或暫定)

辦理情形

第61條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預計112年下半年提出

第21條第1項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112年5月31日公告修正

第21條第2項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

112年6月21日預告修正草案

第22條第2項、3項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112年8月9日預告修正草案

第24條第2項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112年7月5日預告草案

第25條第4項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112年6月29日預告草案

第25條第5項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管理辦法

預計112年下半年提出

第28條第4項

碳費收費辦法

同上

第28條第3項

公告碳費收費對象、費率

同上

第29條第3項

碳費指定減量目標、自主減量計畫審核辦法

同上

第29條第2項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同上

預算法第21條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同上

資料來源:環境部於112年6月提供;另相關子法制定進度參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查詢日:112年8月31日)。

由於氣候法第32條規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包含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代金(第24條)、進口產品應取得減量額度代金(第31條)、碳費(第28條)、實施總量管制之拍賣或配售所得(第35條)等,故我國迄未完備碳定價制度相關法規配套,恐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以下稱溫管基金)財源挹注時程。

按溫管基金自105年1月成立以來,均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以下稱空污基金)撥入款為主要財源,並用於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推動,惟110年底空污基金餘額為負值2.05億元,致該基金111年度及112年度至7月份均未挹注溫管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溫管基金餘額僅餘1.55億元,且碳費預計114年繳交,故113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編列公務預算3億1千萬元撥補該基金執行淨零排放及氣候變遷相關業務(詳表4),由於空污基金將自115年度停止撥款溫管基金,倘屆時仍未有碳費挹注,該基金恐將出現財務缺口,不利溫室氣體減量業務推動,且增政府財政負擔,進而影響未來國家減碳目標達成。

表4 107年至112年7月「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餘絀及餘額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賸餘(短絀)

基金餘額

107

539,996

388,600

151,396

295,191

108

455,922

369,338

86,584

381,775

109

443,292

365,833

77,459

459,234

110

341,563

333,686

7,877

467,111

111

3,777

253,792

-250,015

217,096

112/1-7月

808

63,295

-62,487

154,609

113

511,575

499,040

12,535

240,809

說 明:1.表內107至111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12年度1至7月為執行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2.表內113年度基金來源包括: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撥款3億1千萬元、空污基金撥款2億元及利息收入157萬5千元。

資料來源:環境保護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及環境部提供。

(三)我國碳定價制度建立尚處起步階段,不利企業遵循以加速減碳,並邁向產業淨零永續之目標,恐影響國際貿易競爭

國際間如歐盟早自2005年啟動排放交易機制;另為防止碳洩漏,部分國家並將陸續實施邊境碳調整機制(BCAs)以課徵碳關稅,如:美國規劃2024年實施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歐盟預計2026年正式實施CBAM;日本環境省及經產省已著手討論CBAM可能形式與要件,其中歐盟CBAM規定產品進口國若已實施碳定價制度,其在原產國所繳交碳價可抵減歐盟碳憑證費用。

謹就2022年歐盟市場貿易總額前30大國家以觀,台灣係歐盟市場第14大進口國,其出口歐盟市場之成長動能相對主要貿易競爭對手國為高,惟進口排名在我國之前者,僅俄羅斯、土耳其、印度、越南及巴西未提出碳定價制度之具體實施期程,其餘國家均已執行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包括我國主要貿易競爭對手國南韓於2015年執行Korea ETS,日本於2012年執行Japan carbon tax,中國為歐盟第1大進口國亦於2021年執行China national ETS;而進口排名在我國之後者,如新加坡業於2019年執行Singapore carbon tax(詳表5)。是以,我國碳定價制度建立尚處起步階段,不利企業遵循以加速減碳,並邁向產業淨零永續目標,恐影響國際貿易競爭。

表5 2022年歐盟貿易總額前30大國家實施碳稅或排放交易機制情形表

單位:百萬美元

國名

進口

歐盟貿易總額前30大國家之碳定價情形

金額

排名

比重

碳定價型態

碳定價機制名稱

執行狀態

執行年度

World全球

3,144,123

 

100.00

 

 

 

 

China中國

655,888

1

20.86

ETS

China national ETS

已執行

2021

United States

美國

371,471

2

11.81

ETS

RGGI

美國東北部部分州郡已執行

2009

United Kingdom

英國

203,163

3

6.46

Carbon taxETS

UK Carbon Price SupportUK ETS

已執行

已執行

2013

2021

Russia俄國

197,129

4

6.27

X

X

X

X

Switzerland

瑞士

152,933

5

4.86

ETSCarbon tax

Switzerland ETSSwitzerland carbon tax

已執行

已執行

20082008

Non-EU Suppression

122,596

6

3.90

X

X

X

X

Turkey土耳其

103,397

7

3.29

ETS

Turkey ETS

考慮中

X

Norway

挪威

102,314

8

3.25

Carbon tax

Norway carbon tax

已執行

1991

Korea, South

南韓

74,809

9

2.38

ETS

Korea ETS

已執行

2015

Japan

日本

72,863

10

2.32

ETSCarbon taxETS

Japan ETSJapan carbon taxTokyo CaT

考慮中已執行已執行

X20122010

India印度

70,708

11

2.25

X

X

X

X

Vietnam越南

53,293

12

1.70

ETS

Vietnam ETS

已規劃

X

Brazil巴西

52,472

13

1.67

ETS

Brazil ETS

考慮中

X

Taiwan台灣

51,510

14

1.64

ETS

Carbon tax

Taiwan ETS

Taiwan Carbon Fee carbon tax

考慮中

考慮中

X

X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45,695

15

1.45

X

X

X

X

Algeria

阿爾及利亞

43,619

16

1.39

X

X

X

X

Malaysia

馬來西亞

36,918

17

1.17

ETS

Malaysia ETS

考慮中

X

Canada

加拿大

31,034

19

0.99

ETSCarbon tax

Canada federal OBPSCanada federal fuel charge

已執行

已執行

20192019

Kazakhstan

哈薩克斯坦

30,296

20

0.96

ETS

Kazakhstan ETS

已執行

2013

Mexico

墨西哥

29,491

21

0.94

Carbon taxETS

Mexico carbon taxMexico pilot ETS

已執行

已執行

2014

2020

Ukraine

烏克蘭

29,042

22

0.92

Carbon taxETS

Ukraine carbon taxUkraine ETS

已執行

考慮中

2011

X

Thailand泰國

28,498

23

0.91

ETS

Thailand ETS

考慮中

X

Nigeria

奈及利亞

28,435

24

0.90

ETS

Nigeria ETS

考慮中

X

South Africa

南非

28,210

25

0.90

Carbon tax

South Africa carbon tax

已執行

2019

Morocco摩洛哥

22,757

30

0.72

Carbon tax

Morocco carbon tax

考慮中

X

Singapore

新加坡

21,669

32

0.69

Carbon tax

Singapore carbon tax

已執行

2019

Serbia

塞爾維亞

19,082

33

0.61

ETS

Serbia ETS

考慮中

X

Israel以色列

18,337

34

0.58

Carbon tax

Israel carbon tax

考慮中

X

Australia

澳洲

16,010

36

0.51

ETS

Australia (Safeguard Mechanism)

已規劃

2023

United Arab Emirates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4,598

37

0.46

X

X

X

X

說 明:表內Non EU Suppression為非歐盟進口商因特殊原因不列示進口來源國之品名;表內進口國碳定價情形以「X」表達係指該國尚未制定或執行。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及世界銀行網站。

綜上,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最新公開全球碳排放資訊,2020年我國碳排放量增幅高於全球均值(與1990年相較),且2021年人均碳排放量相對主要貿易及競爭對手國偏高,另按世界銀行發布2023年碳定價報告指出,直接碳定價工具係政府脫碳之關鍵政策,故碳定價制度建立及相關法規配套刻不容緩,惟全球實施碳定價制度數量快速成長,我國則處起步階段,允宜適時完備相關法規配套並落實執行,以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務永續,並助益2050年淨零排放減碳目標達成,及提升國際貿易競爭力。

(分機:1923 沈寧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