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3年度預算案「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03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分支計畫新增編列「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113至119年,以下稱本計畫)」之「獎補助費」1億400萬元,用以撥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本計畫總經費需求為643.27億元,分別由交通部辦理購車補助及建置維修保養體系計450.84億元,環境部則辦理電動公車營運及路網優化補助事項計192.43億元。經查: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該基金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透過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做為基金特定收入來源,並用於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業務。故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5條規定,該基金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作中長程資金規劃。
(二)空污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增公務預算撥款,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盡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意旨,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污染者付費原則」徵收,其費率並應衡量污染防制成本定之,且得考量空氣品質狀況調整費率。由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07至110年度連年短絀,111年底餘額僅137萬6千元,112年度預計基金餘額5億7,141萬4千元(詳表1),惟倘扣除該年度公務預算撥補經費25億3,400萬元,則基金餘額為負19億6,258萬6千元,故爭取113年度公務預算經費撥補基金,以辦理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業務。
惟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7條及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該基金收入來源主要係「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定之收費項目,不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於其本法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均明文規定其基金來源包含「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爰該基金除主要特定收入來源外,再請政府支應經費,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且未盡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表1 107至113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絀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賸餘(短絀)
基金餘額
107
6,009,863
7,222,263
-1,212,400
8,558,833
108
4,904,789
7,023,463
-2,118,674
6,440,159
109
4,693,067
7,824,344
-3,131,277
3,308,882
110
4,832,623
8,346,233
-3,513,611
-204,729
111
7,827,352
7,621,247
206,105
1,376
112
7,348,710
6,778,672
570,038
571,414
113
5,222,850
4,960,489
262,361
833,775
說 明:表內107-111年度為決算數;112年度為法定預算數;113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決算書。
綜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係預算法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故應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審慎推估可用資金及妥作中長程資金規劃。由於該基金連年短絀,111年底基金餘額僅百萬餘元,112年底若扣除公務預算撥補經費25.34億元,預估基金餘額為負值,113年度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基金1億400萬元,以辦理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業務,唯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允宜衡酌空氣污染防制成本,長程規劃收費費率,以落實污染者付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