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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現行已認可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逾200項,允宜檢視其適用性,俾鼓勵業者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並促進溫室氣體減量 日期:112年9月 報告名稱:環境部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氣候變遷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氣候變遷署113年度預算案「科技發展-01淨零排放科技」分支計畫編列「淨零排放-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112至115年度,以下稱本計畫)」之「委辦費」7,100萬元,用以辦理:1.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2.建立不同產業別及部門溫室氣體效能標準;3.建立碳捕捉後封存(CCS)法規架構;4.全球高溫暖化潛勢物質銷毀及替代技術研析。經查:

(一)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須採行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

依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包含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爰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抵換專案,須採行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並註冊申請通過,且執行減量措施及經查驗後,由環境部「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審核減量額度,經審核通過者即可取得減量額度。

(二)截至112年8月已認可減量方法256項,允宜檢視其適用性,俾鼓勵業者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氣候法第25條第1、第4項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第1項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自願減量方式、專案內容、審查及核准、減量額度計算、使用條件、使用期限、收回、專案或減量額度廢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環境部業於112年6月29日預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以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執行自願減量專案。

按目前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計16類,包括國外減量方法(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執委會認可)221項、國內減量方法35項(詳表1),共計256項,惟參該署說明「CDM方法學僅約150項方法學被註冊,另部分本土方法學之專案邊界屬已納管碳定價對象」,故現行部分方法學恐已不適用,且所認可之國內外減量方法逾200項,允宜檢視其適用性,俾鼓勵業者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表1 環境部認可減量方法類別及其項數明細表

減量方法類別

國外項數

國內項數

B-1

B-1能源工業(含再生能源及非再生能源)

75

3

B-2

B-2能源輸配業

9

0

B-3

能源需求業

31

0

B-4

製造工業

34

29

B-5

化學製造業

24

1

B-6

建築業

1

0

B-7

運輸業

23

1

B-8

礦業

1

0

B-9

金屬製造業

9

0

B-10

來自燃料(固定油、氣體)之逸散

10

0

B-11

來自鹵化物氟硫化物製造和使用之逸散

10

3

B-12

溶劑之使用

0

0

B-13

廢棄物處理及棄置

27

1

B-14

造林與植林

4

1

B-15

農業

11

0

B-16

其他

0

0

個別類別項數合計數

269

39

減量方法合計

221

35

說 明:表內有關國外減量方法(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委會認可)與國內減量方法(環境部認可)合計數,不等於個別類別項數合計數係因部分減量方法可跨類別使用之情形。

資料來源:環境部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網址:https://carbonoffset.epa.gov.tw/ReductionMethodView/MethodQuery (瀏覽日:112年8月18日)。

綜上,氣候法第25條規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按截至112年8月環境部認可之減量方法逾200項,允宜檢視其適用性,俾鼓勵業者申請自願減量專案,並促進溫室氣體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