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署113年度預算案「氣候變遷業務-02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3,194萬9千元,其中「國外旅費」計編列233萬元,包含:出席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相關研商會議、參加日本碳信用機制及碳交易推動交流、參與美國清潔競爭法(Clean Competition Act,CCA)溫室氣體管理機制交流會議,與參加新加坡自願減量交易市場相關交流會議等。經查:
(一)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可用以扣抵歐盟CBAM碳憑證費用
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及確保歐盟廠商競爭力,歐盟預計於2026年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正式對高碳排產品課徵關稅,亦即自該年起進口商須支付碳憑證費(CBAM certificate),以避免出口國與歐盟碳管制政策強度不同而產生生產成本差異,並導致廠商將生產活動由歐盟轉移至碳排放標準較寬鬆之國家,或以他國生產之高碳排產品取代歐盟產品,因而形成碳洩漏現象(carbon leakage)。
有關歐盟碳憑證價格,依據2023年5月17日生效之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正式文本規定,係依據EU ETS每週平均拍賣碳價訂定(倘當週無拍賣,則使用上一週之平均結標價格),進口商並得提供於原產國實際繳交碳定價(如碳稅費或排放交易價)之繳費證明,申請減免應繳納CBAM碳憑證費用。爰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可扣抵歐盟CBAM碳憑證費用。
(二)預計徵收碳費對象恐未全面涵蓋受CBAM納管產品之業者,將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
有關我國碳費徵收對象,環境部尚未公告相關規定,惟若以溫室氣體盤查受管制者(約500家)為碳費徵收對象,則渠等繳交碳費廠商若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其在國內繳交碳費可抵減應繳納歐盟之碳憑證費用。由於非碳費徵收對象亦可能為歐盟CBAM納管應繳納碳憑證費用者,故其出口歐盟CBAM納管產品,將因未在國內繳交碳費而無法抵減,而係全數將碳關稅繳交歐盟,故我國預計徵收碳費對象恐未全面涵蓋受CBAM納管產品之業者,將影響溫室氣體管理基金財源。另審計部審核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宜研議將受CBAM影響之業者納入碳費徵收對象,除增加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外,亦避免該等業者須向歐盟購買全額CBAM憑證之困境」。
綜上,依據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規定,我國預計徵收之碳費可用以扣抵歐盟CBAM碳憑證費用,惟預計徵收碳費對象恐未全面涵蓋受CBAM納管產品之業者,爰宜加強與歐盟研商交流,以全面掌握受CBAM影響之業者,並研議納為碳費徵收對象之可行性,俾將資金留駐國內,並做為減碳業務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