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物質管理署113年度「化學物質管理業務-01綜合規劃」分支計畫,編列「委辦費」預算380萬元,用以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設置推動及收費系統維護計畫,並配合徵收期程蒐集國內外資料、試算評估及優化及維護收費系統等。經查:
(一)刻正研議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為進行化學物質風險預防管理,依108年1月修正公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並進行篩選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對公告之物質,依其運作、釋放量、流布情形、事故危害或風險等,向運作人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成立基金。」準此,環境部為管理、評估及列管化學物質,得本使用者付費及自給自足原則成立基金,以籌措因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之經費來源。另同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前項化學物質運作費之物質徵收種類、計算方式、減免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委託專業機構審理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化學物質管理署刻正研議「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及「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作為該基金經費來源及用途之法源依據。
(二)迄112年9月15日未完成發布收費辦法及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容與立法初衷未盡相合
按化學物質管理署規劃以化學物質運作費為主要收入,並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收費項目,依業者製造、輸入量計費,以源頭課費方式,按其量收取運作費。惟前揭兩項辦法迄112年9月15日仍在研議中,故目前毒化物質管理財源仍由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容與成立基金以籌措擴大管理化學物質經費來源之立法初衷未盡相合。據該署說明係因原擬110年完成基金設置法制作業,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徵收期程未確定,110年至112年已持續蒐集國內外資料、進行經濟影響評估、規劃及研擬相關辦法,預計114年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
綜上,為進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風險管理,並在自給自足前提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108年1月16日修法公布得依法成立基金,亦授權訂定收費辦法等規定。由於相關收費辦法及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截至112年9月尚在研議中,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經費目前仍由化學物質管理署公務預算支應,允宜周延評估徵收費率、徵收清單,以及環境與總體經濟影響等事項,並適時完備法規配套,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助益政府財政永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