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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及交通部航港局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部分派任交通國營事業之機關代表考核結果欠佳,獲繼續派任後亦未改進,允宜妥適處置,以維政府權益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交通部及交通部航港局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交通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怡娟

交通部113年度「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編列296億4,365萬4千元,包括「營業基金盈餘繳庫」111億2,362萬4千元及「投資收益」185億2,003萬元(詳表1)。經查:

表1 交通部113年度「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預算編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歲入項目

被投資基金

或事業

113年度

預算案數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8,575,411

2.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2,548,213

3.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小計

11,123,624

投資收益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3,688,595

2.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154,611

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4,676,824

4.桃園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5.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小計

18,520,030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合計

29,643,654

資料來源:交通部;本中心整理。

(一)交通部對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代表之考核規定

為保障政府投資權益,交通部訂有「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以參與事業經營或重大決策。依交通部資料,董事係依出席次數、重大事項之參與、對事業單位之參與與貢獻度、對交通部交付之政策性特定任務達成度及其他具體事蹟等5項考核指標進行考評;監察人係依出席次數、對董事會表冊之查核、對事業機構業務之檢查及其他具體事蹟等4項考核指標進行考評;考核總分80分以上(含)屬「適任」,79分至61分間屬「待加強及改進」,60分以下(含)則屬「不適任」。

(二)部分派任交通國營事業之機關代表考核結果屬「待加強及改進」及「不適任」,獲繼續派任後亦未改進

經洽請交通部提供109至111年度對派任公民營事業之機關代表考核結果,除派任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桃機公司)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評有「待加強及改進」及「不適任」外,其餘均屬「適任」。復檢視派任桃機公司及港務公司之機關代表,其中A君於109年受評「不適任」後,110、111年仍續派任,且受評分別為「待加強及改進」及「不適任」;B君於109年受評「待加強及改進」後,111年復受評「待加強及改進」;C君則連續3年受評「待加強及改進」(詳表2)。

表2 交通部對109至111年度派任桃機公司及港務公司機關代表之考核結果 單位:人

年度

桃機公司

港務公司

適任

待加強

與改進

不適任

適任

待加強

與改進

不適任

109

13

1

(B君)

0

20

2

(C君、D君)

1

(A君)

110

15

0

0

20

3

(A君、C君、E君)

0

111

13

2

(B君、F君)

0

21

1

(C君)

1

(A君)

說 明:1.派任機關代表包括董事及監察人。

2.所列「待加強及改進」及「不適任」之機關代表,除E君擔任監察人外,其餘擔任董事。

資料來源:交通部;本中心整理。

(三)交通部對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代表考核不佳之處置情形

「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遴選管理及考核要點」第10點規定:「機關代表之考核,除工會推派之董事者外,其餘應於每年年終時,依附表之規定辦理,考核結果並作為繼續派任之重要參考。」、第11點第1項規定:「機關代表除工會推派之董事者外,其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五)其他不適任情形者。」詢據交通部表示,為請相關機關加強其推薦董事、監察人代表之管理,該部於112年5月15日將111年度受考核結果為「不適任」或「待加強及改進」董事之考核結果,分繕函知渠等人員之任職機關,以協助敦促其推薦代表提高董事會出席率並提供建議,俾利部屬公民營事業業務推動。

綜上,109至111年度部分派任交通國營事業之機關代表經交通部考核為「待加強及改進」及「不適任」,惟獲繼續派任後亦未改進,允宜妥適處置,以維政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