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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目標值相較仍有精進空間,允宜賡續檢討提高轉任誘因,以達吸納各類優秀人才之目的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目標值相較仍有精進空間,允宜賡續檢討提高轉任誘因,以達吸納各類優秀人才之目的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司法院主管113年度預算員額1萬4,508人、人事費編列201億2,508萬8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29%,其中法官員額(含大法官、優遇法官)2,352人,人事費編列數70億6,678萬元,占其主管預算案人事費總額35.11%。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近年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說明如下:

(一)100年6月本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曾作成降低考試進用法官之相關附帶決議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於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法。該法制定重點之一,係規範法官多元進用適用對象、資格條件及遴選程序等,俾使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員得申請轉任法官,曾任法官因故辭職者亦得申請再任,以吸納各類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又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5條第1項第1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本院附帶決議所定目標值相較,仍有改善精進空間

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108年度、109年度復又降至35.00%、36.51%,111年度雖再增至50.00 %(詳表1),惟距本院前述附帶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應達目標80%以上,仍有30個百分點之差距,尚待賡續積極辦理。

(三)近年多元進用之法官來源結構,以檢察官及執業年資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為主,尚乏較資深執業律師及學者轉任

101年度至112年8月底以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309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97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3.75%,以下同),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78人次之(占25.24%),餘由因故辭職法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及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34人(占11.00%),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

綜上,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且近年來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允宜參據本院相關附帶決議意旨,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表1 司法院及所屬101年至112年8月底法官人員進用管道一覽表

單位:人

進用

年度

考試分發(1)

多元進用

總人數(3)=(1)+(2)

多元進用比率=(2)/(3)

檢察官轉 任

律師轉任(自行申請)

律師轉任(公開甄試)

法官再任

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

小計(2)

101

81

21

0

13

1

0

35

116

30.17%

102

64

15

1

7

0

0

23

87

26.44%

103

50

14

0

5

1

0

20

70

28.57%

104

38

15

0

3

0

0

18

56

32.14%

105

37

15

5

3

0

2

25

62

40.32%

106

36

17

0

8

0

0

25

61

40.98%

107

37

16

0

24

0

0

40

77

51.95%

108

52

19

8

0

0

1

28

80

35.00%

109

40

15

0

6

2

0

23

63

36.51%

110

19

19

5

0

3

0

27

46

58.70%

111

30

16

3

9

2

0

30

60

50.00%

1121-8月

79

15

0

0

0

0

15

94

15.96%

合計

563

197

22

78

9

3

309

872

35.44%

說 明:表內「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欄位所列截至112年8月底止合計人數3人,均為公設辯護人轉任。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