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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案件量大幅增加,允宜研議防杜濫訴之具體方案,以發揮憲法訴訟之公益效能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四、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案件量大幅增加,允宜研議防杜濫訴之具體方案,以發揮憲法訴訟之公益效能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3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憲法訴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憲法訴訟審判行政及業務等經費1,060萬元,較112年度1,210萬3千元減少150萬3千元,減幅12.42%。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後,案件量大幅增加,惟111年度憲法法庭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且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不利完善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權,說明如下:

(一)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大法官需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

我國憲法於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制憲之初,憲法第78條、第79條即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限,開啟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之司法制度。大法官原是以會議方式,合議行使各項職權,嗣108年1月4日,總統公布修正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自111年1月4日施行,新制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大法官會議」審理案件(詳表1)。

(二)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

據統計,近年(100至111年度)聲請件數呈增加趨勢,由100年度之793件增加至111年度4,758件,增加3,965件(增幅高達5倍);另憲法訴訟新制自111年1月4日起施行,111年聲請案4,758件創單年歷史新高,其中憲法法庭111年度新收4,371件(含舊制案件新收49件及111年1月4日起新制案件新收4,322件),平均每月新收364.3件,約為近5年(106至110年度)平均每月50.0件之7.3倍 (詳表2)。

(三)111年度憲法法庭終結案件中,裁定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

另若以終結案件數占聲請案件數比例指標(以下稱「案件終結比例」)觀察,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採100至110年度),以110年「案件終結比例」72.16%最高,較次高100年之62.80%增加9.36個百分點。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111年「案件終結比例」68.12%,雖僅次於舊制之110年度比例,惟111年聲請案件計終結3,241件,以裁定不受理3,154件占97.32%最多,相對高於舊制應不受理占比均值92.24%(詳表2);若再進㇐步比較「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解釋)比例」,舊制為7.51%,新制為1.16%(詳表3),顯示新制不受理比率偏高,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亦下降,究其原因主要係憲法訴訟新制未採行律師強制代理且未徵收裁判費用情況下,致聲請件數大幅增加,加以受理並為得以實體裁判能量有限,受理比例因而呈現相對下降趨勢。

(四)111年度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未及1%

憲法法庭是司法改革重大里程碑,司法院並以作為「全民的法院」自許,因此對聲請案件未多作限制,已概如前述;惟若再進㇐步以聲請者身分觀察近年「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可發現(詳表3),111年各身分別以機關83.33%最高,其次依序為立法委員50.00%及法院42.11%;其中人民聲請案件,受理終結裁判雖達23件(含主案13件、併案9件及實體裁定1件)占全年受理終結裁判37件(判決20件、併案16件及實體裁定1件)達6成以上(23件/37件=62.16%),惟受終結裁定不受理案件數亦大幅增加為3,141件,致111年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不及1%,僅0.73%,且低於舊制大法官解釋時期(採100至110年度)5.99%;據司法院分析指出,新制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下降之原因,可能係新制施行後,受理案件未能符合要件,或未能就憲法疑義如何有受理並判決之必要具體說理,而影響受理與否,加以收案數急遽攀升,因而使得人民聲請之「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呈現相對下降趨勢。

綜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105年底召開時,曾對濫訴問題多所討論,雖未作成決議,但要求司法院於一年內提出防杜濫訴之具體方案,惟111年1月4日起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聲請案件大幅攀升,且111年度憲法法庭收案,不受理比率高達97.32%,人民「終結案件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卻不及1%,爰司法院應就憲法訴訟新制進行通盤性檢討,研議有助解決當前各項問題之具體方案與內容,俾期防杜濫訴之同時,亦能有效發揮憲法訴訟之公益效能。

表1 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之新、舊規定與制度比較表

項目

舊有規定(大法官會議)

現行規定(憲法法庭)

法律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審理案件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掌理下列四項職權:

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4、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憲法訴訟法§2)

審理方式

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審理結果

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

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

表決門檻

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

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立委聲請門檻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

降低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

說 明:憲法訴訟法 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新制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大法官會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表2 近年(100至111年度)憲法法庭案件終結案件占聲請案件比例表 單位:件;%

年別

聲請件數(1)

終結件數(2)

未結

件數

終結案件占聲請案比例(%)

總計

舊受

新收

小計

判決

實體裁定

併案

裁 定不受理

其他終結程序裁定

撤回

其他

100

793

226

567

498

12

-

45

437

-

3

1

295

62.80

101

913

295

618

570

12

-

36

522

-

-

-

343

62.43

102

896

343

553

544

9

-

17

517

-

1

-

352

60.71

103

840

352

488

522

10

-

15

496

-

1

-

318

62.14

104

745

318

427

385

8

-

16

360

-

1

-

360

51.68

105

827

360

467

452

9

-

10

429

-

4

-

375

54.66

106

872

375

497

356

16

-

44

294

-

2

-

516

40.83

107

1,008

516

492

371

14

-

3

354

-

-

-

637

36.81

108

1,264

637

627

645

14

-

29

601

-

-

1

619

51.03

109

1,253

619

634

610

12

-

44

553

-

1

-

643

48.68

110

1,390

643

747

1,003

14

-

57

931

-

1

-

387

72.16

111

4,758

387

4,371

3,241

20

1

16

3,154

28

3

19

1,517

6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111年度憲法法庭統計年報,最後查詢日期:112年7月25日。

表3 近年憲法法庭案件終結情形及作成實體裁判比例—依聲請人分析

單位:件

聲請

人別

終結件數(件)

作成實體裁判

(解釋案)比例(%)

(2)+(3)+(4)/(2)

+(3)+(4)+(5)

總計(1)

判決

(解釋案)(2)

實體裁定(3)

併案(4)

裁 定

不受理

(應不受理)(5)

其他終結程序裁定

撤回

其他

100-110年

5,956

130

-

316

5,494

-

16

7.51%

機關

62

11

-

-

43

-

8

20.37%

法院

244

20

-

77

146

-

1

39.92%

人民

5,650

99

-

239

5,305

-

7

5.99%

111年

3,241

20

1

16

3,154

28

3

19

1.16%

機關

6

1

-

4

1

-

-

-

83.33%

立法委員

2

1

-

-

1

-

-

-

50.00%

法院

20

5

-

3

11

-

1

-

42.11%

人民

3,213

13

1

9

3,141

28

2

19

0.73%

說  明:本表機關含地方自治團體及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110年度(含)以前機關含立法委員。作成實體裁判比例=(判決+實體裁定+併案)∕【(終結件數)-(其他終結程序裁定+撤回件數+其他)】。

資料來源:司法院,111年度憲法法庭統計年報,查詢日:1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