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3年度編列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4億9,409萬5千元,其中依法律扶助法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為2,000萬元(占比1.34%),惟法扶基金會之基金餘額遠低於法定目標,不利設立目的之達成,說明如下:
(一)法律扶助法明定法扶基金會之基金額度為100億元
依現行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6條之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為實現該法之立法目的,成立法扶基金會,且基金額度為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其創立基金5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1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復為加速基金達到100億元之法定數額,於104年間增訂第8條第4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3項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基金。
爰此,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於93年度編列預算5億元捐助成立法扶基金會,基金來源包含司法院逐年編列之捐助預算,及律師公會、團體、個人捐贈等收入之結餘款,期使基金孳息足以穩定供應其需求。
(二)近年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大幅減少,預計113年底該基金餘額僅38.15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值
以近年司法院編列捐助法扶基金會資料觀之(詳表1),101年度至103年度司法院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尚有2億元,至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減少至1億5,000萬元及6,000萬元,於106年度以後多僅餘2,000萬元(110、111年度甚至降為0元、500萬元),金額逐年降低;其捐助用以挹注基金占捐助總金額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21.61%大幅滑落至113年度之1.34%,實不利基金累積至100億元法定目標值之達成,有待司法院適時衡酌及調整捐助基金之分配數額。
又法扶基金會101年底基金餘額為31億元,逐年成長至111年底之37.95億元,預計113年底可達38.35億元,基金餘額雖略增,惟仍僅達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38.35%,且全數皆來自司法院之捐助,顯示法扶基金會對外募集之資金僅能供營運活動使用,無法挹注至基金,自籌財源成效欠佳。
綜上,法扶基金會預計113年底基金餘額僅38.35億元,尚未及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四成,且近年司法院捐助該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比率偏低,不利基金之累積,司法院允宜檢討妥予改善,並適時調整捐助之分配數額,俾落實達成設立法扶基金會之目的。
表1 101至113年度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金額及該基金會基金餘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司法院捐助
法扶基金會
期末基金餘額
用以挹注基金
捐助總金額
挹注基金占比
101年度
200,000
925,694
21.61%
3,100,000
102年度
200,000
896,089
22.32%
3,300,000
103年度
200,000
946,867
21.12%
3,500,000
104年度
150,000
985,935
15.21%
3,650,000
105年度
60,000
1,167,100
5.14%
3,710,000
106年度
20,000
1,209,282
1.65%
3,730,000
107年度
20,000
1,374,440
1.46%
3,750,000
108年度
20,000
1,335,215
1.48%
3,770,000
109年度
20,000
1,356,277
1.47%
3,790,000
110年度
0
1,481,978
0.00%
3,790,000
111年度
5,000
1,434,161
0.35%
3,795,000
112年度
20,000
1,371,208
1.46%
3,815,000
113年度
20,000
1,494,095
1.34%
3,835,0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各年度預算書(案)及法扶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