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COVID-19造成全球性重大疫情,影響全球勞動市場發展,勞動部自109年度起陸續挹注資源,提供多項措施,以緩解疫情對就業市場之衝擊。經查:
(一)為降低疫情對勞動市場衝擊,依據特別條例編列特別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資源,自109年度起支應各項紓困振興措施所需經費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勞動部於109年4月訂頒「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以下簡稱紓困辦法),並自109年度至111年度推動因應疫情相關措施。
110年5月31日總統修正公布,特別條例第11條及第19條條文;延長施行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並規範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嗣本院再於111年5月27日同意將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均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勞動部該特別預算歲出預算數806億1,882萬元,自編決算數800億5,977萬元(含保留數1億8,079萬6千元及應付數3,839萬元),執行率99.31%。另就業安定基金截至112年7月底止已投入444.23億元,辦理多項紓困振興經濟措施。
(二)允宜檢討補助措施之資格確認、給付等相關作業流程,降低錯誤或溢領案件再發生,提升行政效率
1.審計部實地查核發現多項缺失,諸如:一、核發各類勞工生活補貼,間有領受人未符紓困辦法或補貼計畫所定資格條件,或疑具公務人員或軍人身分,核與補貼受疫情影響弱勢勞工之目的欠合。二、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間有申請勞工未符紓困貸款所訂資格條件發放情事。三、各類勞工生活補貼與其他部會性質類同之紓困措施間有重複。四、各類勞工生活補貼間有重複發放,或與發展署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之紓困措施重複發放情事,均待查明妥處。五、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安心即時上工計畫補(津)貼,間有重複發放或未符核發規定情事等。
2.審計部查核勞動部110年度運用就業安定基金發現勞工生活補貼等因應疫情措施,部分受理人未符資格等問題,請勞動部逐案查證釐清,就不符資格者辦理追繳事宜,並定期回復審計部辦理情形,截至112年6月15日止,5種不同樣態不符補助條件案件(包括特別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之清理情形詳表1。以各類勞工生活補貼及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領受人未符規定資格條件之查處情形為例,未完成追繳者共計1,211人(筆),待追繳金額2,985萬餘元,各項補助款溢領或重複情形不同,耗費相當多人力進行後續清查予以追繳,勞動部除賡續追繳相關補助款外,允宜檢討補助措施之資格確認及給付等相關作業流程,並加強事後追蹤考核機制,俾利降低錯誤或溢領案件再發生,提升行政效率。
綜上,為減輕COID-19疫情對我國就業市場之衝擊,勞動部自109年度起挹注多項資源,及時減緩勞工受疫情衝擊,惟多項作業涉及與其他部會重複、錯誤或溢領情形,有鑑於勞動部投入清查及追繳溢領款項之行政資源不少,允宜賡續積極辦理追繳帳款,並檢討補助措施之資格確認及給付等作業流程,加強事後追蹤考核機制,避免錯誤、溢領等情事再發生,以利提升行政效率,
表1 110年度各項疫情相關措施查處情形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措施別
審計部查核溢領案件
已追繳完成案件
待追繳案件
人(筆)數
金額
人(筆)數
金額
人(筆)數
金額
1.各類勞工生活補貼及紓困貸款利息補貼領受人未符規定資格條件之查處情形
6,307
140,132
5,096
110,281
1,211
29,851
2.各項勞工紓困措施重複核發之查處情形
179
1,227
156
1,005
23
222
3.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性質類同措施涉有重複核發之查處情形
169
3,850
101
2,114
68
1,736
4.全部工時勞工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性質類同措施涉有重複核發之查處情形
1,231
12,310
924
9,240
307
3,070
5.部分工時勞工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性質類同措施涉有重複核發之查處情形
1,271
12,710
1,147
11,470
124
1,240
說 明:1.本案涉及疫後特別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有關疫情相關措施。
2.每項目統計基礎不同,各項目間可能存在重複統計項目,故不予以加總,如第1項,包括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全部工時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勞工生活補貼等,第2項包括全部工時勞工生活補貼、部分工時全部工時勞工生活補貼、安心及時上工計畫及安心就業薪資差額補貼等項目,有可能重複統計。
3.統計時間:112年6月15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