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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113年度預計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案,允宜進行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分析,並公布完整精算報告,俾利各界瞭解與監督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勞動部主管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勞工保險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勞保局113年度預算案「保險業務-企劃管理業務」項下,編列110年度起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第6期款11萬1千元、113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85萬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170萬元。經查:

(一)勞工保險現行費率與精算平衡費率差距甚大,致產生龐大之未來政府或有給付責任

1.按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之1規定:「保險人應至少每三年精算一次本條例第13條所定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每次精算五十年。」勞保局據以委外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精算評估報告書,每3年提出整體財務評估及最適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最近完整精算報告係以109年度為基期,並於110年12月出版,如果政府未有其他補救措施,該基金預計於117年度用罄。

2.按109年度為基期之精算報告(以下簡稱最近已完成精算報告)所示,未來收支相等之平衡費率為27.83%(高於法定上限12%),當足額收取保費時,可使本保險財務永續健全。如不考慮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下,現行勞保制度成本為16.27%,如收取保費低於16.27%,按109年12月31日精算基準日之財務缺口仍會持續擴大。

3.以111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精算負債約12兆3,240億元,112年度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1%,低於精算後平衡費率27.83%,且已提存基金提存比率(111年底為6.11%)偏低,勞保基金財務負擔沉重,勞保局依法委外提出精算報告,然迄未據以提出調整相關費率之修法建議。

(二)災保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尚未重新訂定保險費率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災保法)於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並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前項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其後自施行之日起,每3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2.災保法擴大納保範圍及提升給付基準,勞保局於110年度委外精算結果,未來平均費率應為0.3833%,較現行平均費率0.2%相差0.1833個百分點,惟勞動部將災保法施行前3年(111年5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保險費率,按110年10月26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該表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行業之職業災害平均保險費率為0.2%,未重新訂定費率。依據勞動部說明,係考量施行初期尚無經驗值,且為降低開辦初期對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以利制度順利銜接,爰於災保法第16條第3項明定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時逕行訂定。

3.勞保局依法對於前揭2項保險委外辦理精算保險費率,惟均未採行,113年度賡續辦理精算事宜,由於勞保基金財務狀況不佳,災保法甫於111年5月1日施行,施行後仍循以前各行業之職業災害平均保險費率為0.2%,未重新訂定費率,保險費率攸關基金財務健全及勞工大眾財務負擔與權益,且為政策參採重要依據,允宜針對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完整分析,擬具政策參考可行性建議,並公布完整精算報告,俾利各界瞭解與監督政府對於保險費率之訂價決策過程與合理性。

綜上,勞保局預計於113年度委託辦理「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2項保險費率攸關基金財務健全及勞工大眾財務負擔與權益,精算報告為政策參採重要依據,允宜針對前期報告結論與現況差異分析,擬具政策參考可行性建議,並公布完整精算報告,俾利各界瞭解與監督政府對於保險費率之訂定決策過程與合理性,落實照顧勞工生活與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