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113年度預算案「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加強勞動監督檢查」計畫項下,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業務編列50萬元。經查:
(一)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回復情形已有改善,允宜賡續追蹤相關案件,俾利提高行政效率
1.職安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復按其中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撰寫注意事項規定,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先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爰涉及勞動法令行政罰及刑事罰之重大職災案件,勞動檢查機構應先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等裁判確定者,再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2.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截至112年7月底止,司法機關尚未回復件數118件,已較111年7月同期157件減少(詳表1);其中107及108年度分別還有3件及4件未回覆,職安署允宜積極與地檢署溝通,避免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俾利提高行政效率。
3.另由職安署負責之處理中案件,110年度(含)以前案件尚有38件,允宜積極辦理,以收實效。
表1 截至112年7月底止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辦理情形表 單位:件
狀態
年度
移送
司法機關未回復
已結案
處理中
107
145
3
132
10
108
132
4
124
4
109
127
13
103
11
110
106
16
77
13
111
145
69
48
28
112年7月
15
13
1
1
112年7月累計件數
670
118
485
67
111年7月累計件數
-
157
-
101
說 明:1.本表係按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依其權責自行控管。
2.「已結案」件數係含法院已判刑等裁判之件數,以及司法機關(法院或地檢署)函復不起訴或無罪等案,已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件數。
3.「處理中」係含司法機關函復不起訴或無罪等案,尚在處理中之件數。
資料來源:職安署。
(二)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111年度之罰鍰金額及移送偵辦家數均為歷年之最高
職安署表示,為掌握移送地檢署案件之辦理情形,已要求各勞動檢查機構每年6月及12月將移送案件列冊發函地檢署及法院,請其協助填復偵結情形或判決結果,俾利追蹤重大職災案之後續裁罰事宜,並協調法務部同意協助提供移送案件之起訴情形。另勞動部已建立資訊系統控管機制,要求勞動檢查機構將移送地檢署案件之相關處理情形,完整登錄於勞動檢查資訊系統,以利持續控管及追蹤違失樣態,供後續輔導、檢查及採取各項精進措施。
按108年至112年7月底違失統計資料分析(詳表2),以111年度之罰鍰金額2,437萬元、刑法移送偵辦家數106家與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及比率11.39%均為歷年之最高,允宜積極追蹤其辦理情形,俾達勞動檢查之目的。
表2 全國勞動檢查機構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情形表
單位:家;次﹔新臺幣萬元;%
年度
檢查家數A
檢查場次
違法家數
B
違法比率
B/A
罰鍰金額
刑法移送偵辦家數C
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C/B
108
869
1,018
298
34.29
1,705
60
6.90
109
877
1,107
296
33.75
1,762
78
8.89
110
848
1,085
346
40.80
2,349
91
10.73
111
931
1,159
321
34.48
2,437
106
11.39
112
466
546
105
22.53
1,109
37
7.94
說 明:112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職安署提供。
綜上,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中,112年7月底未回覆案件已較111年7月降低,宜持續追蹤;又以前年度尚未處理完案件允宜儘速清理,以收檢查實效;我國重大災害檢查之違法罰鍰金額、刑法移送偵辦家數及比率均以111年度為最多,允宜研謀善策,俾利有效減少重大災害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