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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

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前2任(屆)相同選舉略高,允宜撙節為之,並落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等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113年度單位預算評估 目錄大綱: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前2任(屆)相同選舉略高,允宜撙節為之,並落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中選會於112及113年度「選舉業務-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項下各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884萬元及690萬元,以辦理本次選舉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查:

(一)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進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較前2任(屆)略高

為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中選會以下列方式進行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包括:1.製作宣導短片、購買電視時段、網路宣導、製作廣播帶及購買廣播時段及刊登報紙等方式、2.直轄市、縣市辦理辧理(詳表1)。前開選舉將合併於113年1月舉行投票,故前開經費分於112及113年度2年編列、合併執行。

前2任(屆)相同選舉宣導費預算規模約1,400餘萬元,決算數約1,300餘萬元,執行率各90.14%及85.97%(詳表1),112及113年度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各編列884萬元及690萬元,合計1,574萬元,較前2任(屆)相同選舉之預算數及決算數略高。

表1 最近2次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預算數 A

決算數 B

執行率B/A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

14,566

13,130

90.14

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

14,787

12,713

85.97

說 明:因相關宣導業務分2年度編列預算、合併辦理,故本表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係104及105年度合計數;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宣導費係108及109年度合計數。

資料來源:中選會;本中心整理。

(二)辦理111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審計部出具與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未符之意見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該條執行原則規定,政府各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若部分宣導標示廣告後,可能有損及其公信力、真實性,或不符他國法令等情形,致影響政策宣導之效果等情形,始得免予適用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之規定,且須敘明宣導之內容、方式及免予適用預算法規定之原因,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後,始得辦理。惟據審計部意見指出:中選會111年度辦理15則4大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其委託製作並張貼於該會Facebook電子單張文宣,其中有6件未標示廣告,亦未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核與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規定不符,且有未依規定將相關製作成本計入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等情事,容待審慎檢討依相關規定辦理。

綜上,中選會為提供民眾選舉資訊,爰於選舉透過各項影片、廣告及活動等方式進行政策及業務宣導,惟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編列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較前2任(屆)相同選舉略高,允宜撙節辦理。另執行111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經審計部出具與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執行原則未符之意見,日後允宜注意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