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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因應臺北市群治新村等眷村規劃納入改建案,允宜妥適研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法作業,以杜爭議並符法制 日期:112年10月 報告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113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因應臺北市群治新村等眷村規劃納入改建案,允宜妥適研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修法作業,以杜爭議並符法制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眷改基金113年度預算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業務費用」科目編列1,341萬7千元,係結報嘉義市「復興新村」等12戶輔助原眷戶購宅差額款所需。輔助原眷戶購宅款結報作業期程原應於111年度完成,嗣因臺北市群治新村等眷村規劃納入改建案,故順延至116年底,有關該案尚需完成修法程序始能順利推動之情形,謹敘明如次:

(一)為維護原眷戶購宅權益,眷改條例明文規範輔助原眷戶購宅款措施,且近年已加速辦理相關結報作業

依眷改條例第1條規定,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係該條例立法意旨之一,其目的在於保障原眷戶之居住權益。為減輕原眷戶購宅負擔,政府提供原眷戶輔助購宅款措施,對此眷改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至於在原眷戶購宅自行負擔金額之上限及差額補助方面,同條第2項規定:「…原眷戶自行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亦即,眷改基金係補助原眷戶就土地公告現值69.3%不足房地總價80%部分之輔助購宅款。此外,眷改條例另提供原眷戶承購改建住宅與否之選擇權,同條例第21條即規定:「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依眷改基金歷年決算資料(詳表1),109至111年度該基金依眷改條例第20、21條辦理輔助原眷戶購宅款業務之成果方面,輔助戶數自3,612戶逐年遞減至24戶,輔助款決算金額亦自48億2,659萬8千元下滑至1億2,210萬8千元,反映該基金近年加速辦理原眷戶輔助購宅款結報作業已有相當成果,以致需輔助原眷戶數驟減。

表1 眷改基金109至111年度辦理原眷戶輔助購宅款業務統計表 單位:戶;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輔導眷戶遷購國(眷)宅或市場成屋(眷改條例第20條)

自行領款安置

(眷改條例第21條)

合計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戶數

金額

109

2,179

4,090,453

1,433

736,145

3,612

4,826,598

110

2,392

3,937,522

613

1,386,626

3,005

5,324,148

111

19

119,109

5

2,999

24

112,108

說 明:表內數據均為各年度決算數。

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歷年決算資料,本中心彙整。

(二)因應臺北市群治新村等處眷村規劃納入改建,允宜妥適研議眷改條例修法作業

依監察院108年11月22日公布國調0026號調查案,就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列管之部分眷村未一體納入改建之情事進行調查,鑒於該案仍存有得否納入眷改條例辦理改建之爭議,爰監察院請該局、財政部及國防部等機關妥為處理後續相關事宜,以兼顧眷戶「適足居住權」之保障。為解決前揭爭議,本院委員曾先後提出眷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且國防部因應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安局列管臺北市群治新村、居安新村及光復新村等處眷村規劃納入改建乙事,亦擬具眷改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5條之1修正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為因應未來修法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以下簡稱眷改計畫)之工作期程之影響,國防部已於111年7月15日將眷改計畫報請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業於112年2月3日函復同意原應於111年度完成之原眷戶輔購宅款結報作業,可遞延至116年完成,爰允宜妥適研議修法作業,以杜爭議。

綜上,鑒於臺北市群治新村等處眷村規劃納入改建案,惟容待完成修法始能順利推動,爰國防部允宜積極協調各方意見,妥適研議後續修法作業,以杜爭議並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