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案中,主計局於「第一預備金」業務計畫編列28億元,較112年度之8億元增加20億元。按國防部於112年5月15日修訂「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增列國防部報經行政院核准,得以第一預備金支應已逾預算編列時程之新增迫切性建案,惟國軍軍事投資計畫多為經費龐鉅之跨年期計畫,其新增計畫內容及預算額度既未經本院審議通過,逕規定具迫切性新增建案得以第一預備金支應,妥適性恐有待商榷。經查:
(一)國防部於112年5月15日修訂「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明定得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逾預算編列時程之新增迫切建案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制作業手冊第伍、三點就軍事投資建案計畫納編年度預算規定:「國防部各機關…,應本『計畫等預算』之精神,遵循五年施政計畫作為,其中有關軍事投資建案,應依國防部…『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辦理,於完成建案程序後,始得納編目標年度預算:…。」、「新增個案無論金額大小,整體獲得規劃書均應管制於行政院預算審議程序前核定,完成建案程序,未完成者,不予檢討納案。」揆國防部於112年5月15日修訂「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部分條文,除原規定迫切性建案須於D-1年5月31日前完成建案程序外,另增訂「若新增迫切性建案已逾D-1年5月31日,完備建案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准後,得以預備金支應。」其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內容略以:「為有效滿足戰備急需,快速形成戰力,將逾預算編列時程之迫切性建案於完備相關程序後,由本部第一預備金支應,縮短預算等待空窗期…。」
(二)第一預備金係「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方可動支,未經本院審議通過之投資建案,是否符合動支條件,不無疑慮
預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同法第22條第1項及第64條分別規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依主計月報社編印「預算法研析與實務」乙書就預算法第64條解析說明略以:「…歲出分配預算係指在法定歲出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本條明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為動支條件,即各機關在符合法定預算動支目的及用途範圍內實際歲出分配預算,遇有經費不敷時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爰「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國防部已逾預算編列時程之新增投資建案既未列入年度預算,當不屬法定歲出預算範疇,自無歲出分配預算,故是否符合第一預備金支應條件,不無疑慮。
(三)軍事投資計畫所涉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計畫方式編列,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經費,本院難本權責,就其計畫及經費妥適性進行事前審議
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說明略以:「…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國軍軍事投資建案所涉經費龐大且執行期程長,年度預算多以分年計畫方式編列,首年納編預算之計畫內容,歷年均為本院預算審議重點項目,國防部於「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明訂得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迫切性建案,除與其「計畫等預算」之精神有違外,本院亦難本權責,於事前就其計畫妥適性進行審議。另雖國防部於112年8月31日檢送本院「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就迫切性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程序說明略以:「…得於完備建案程序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及大院備查後動支…。」惟此本院亦僅能事後「備查」,無法事前進行審議。另預算法第83條亦有「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得提出特別預算之彈性預算規定,國防部規劃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迫切性建案之作法,容有妥適性疑慮。
綜上,國防部於112年5月15日修訂「國軍軍事投資建案作業規定」,增列該部報經行政院核准,得以第一預備金支應已逾預算編列時程之新增迫切性建案,惟軍事投資計畫所涉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計畫方式編列,逕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經費,本院難事前就其計畫及經費進行審議,妥適性恐有待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