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規定,該基金係「為辦理軍品研發及生產,提升醫學教育及研究,提供國軍與民眾醫療及官兵服務,推展國軍福利及文教,提倡軍人儲蓄,落實國軍副食供應等作業」所設置,內含生產、醫療、服務、福利及文教、軍人儲蓄與副供等6個事業。該基金所轄各個事業業務性質各異,且營運自給自足、自負盈虧,歷年來卻均併同彙計編列為單一附屬單位預算,未能各自表達各事業之營運計畫及預算明細。謹說明如下:
(一)基金內6個事業業務性質各異,且各設有事業管理機構並自負盈虧
依113年度該基金預算書中就其組織概況之說明,該基金「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性採集中管理、分層負責方式,責成本部軍備局(負責生產事業)、軍醫局(負責醫療事業)、主計局(負責服務事業及軍人儲蓄事業)、政治作戰局(負責福利及文教事業)及後次室(負責副供事業)等相關機構設立事業管理機構」辦理上述6個事業。該基金各事業業務性質各異,且分設有管理機構,足顯其營運係各自獨立,各負盈虧責任。
(二)各事業各有管理機構且自負盈虧,當依預算法規定編製分預算
依預算法第89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同法第41條第2項又規定:「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另依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以下簡稱「編製辦法」)第6條第5款規定:「各基金所屬基金應編製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該基金下轄6個不同業務性質之事業,且各有其管理機構並自負盈虧,當宜視各事業為其所屬基金並依上揭預算法及編製辦法規定編製分預算,併入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以利瞭解各事業個別營運計畫與預算編列明細。
(三)國防部現係以另附非屬預算書正式附件之「各事業明細資料」方式辦理
現行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係將下轄6個事業彙計表達,雖在最後附列各事業之收支預計表、餘絀撥補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預計平衡表,惟外界仍無法瞭解各事業個別營運計畫與預算編列明細。為此,國防部另行編印「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各事業明細資料」提供參閱,其內容即比照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格式,按各事業別分別表達。惟此種作法,恐未符預算法第20條及前揭編製辦法就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規定:「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綜上,鑑於該基金內6個事業之業務性質各異,且各事業營運係自給自足、自負盈虧,當宜依預算法及編製辦法有關規定,個別編製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表達各自營運計畫及預算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