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退輔會主管安置基金管理會113年度預算案「資金轉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所載,該基金預計轉投資事業計27家,投資淨額為43億8,513萬2千元,預估投資收益13億6,243萬3千元,投資報酬率約31.07%。該基金近年部分轉投資事業間有違反勞動法令與公司治理評比未有進步之情形,謹敘明如次:
(一)部分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近年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
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目的之一係能協助退除役官兵安置就業,近年隨著勞動人權受各界重視,退除役官兵就業不僅係求取經濟能力,雇主提供良好勞動環境下亦是發揮專長不可或缺之條件,爰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宜恪遵相關勞動法令,以吸引退除役官兵求職,並有助提升政府轉投資事業之企業形象。
依勞動部網站資料,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中,持股比率逾20%之轉投資事業計23家,近3(109至111)年度(依公告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遭主管機關處分者包括欣欣客運公司等7家,違規件數介於3至7件,被處罰鍰金額則介於2至30萬元間,主要違反勞基法第24、36及56條等,違法行為態樣包括未依法提供例假、延長工時未依規定給予工資、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足額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其中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連續3年均違法受罰,合計達7次(詳表1)。
表1 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近3(109至111)年違反勞基法案件概況
公告
年度
轉投資事業
違反法條
違規態樣
罰鍰金額
109
欣雄天然氣
勞基法第24條
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9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35條;第24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第38條第4項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109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15萬元
109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35條;第24條第1項;第38條第4項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30萬元
109
大南汽車
客運
勞基法第34條第2項
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
2萬元
109
大南汽車
客運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第35條;第39條;第24條第1項;第24條第2項;第36條第1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未給予至少30分鐘之休息;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109
欣欣大眾
市場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110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21萬元
110
大台南區
天然氣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
每7日中未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5萬元
110
欣高石油氣
勞基法第2條
延長工時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2萬元
111
欣高石油氣
勞基法第36條,第39條
每7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10萬元
111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底,為次一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在次年3月底前於專戶足額提撥退休金。
30萬元
111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
2萬元
111
欣欣客運
勞基法第34條第2項
換班未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5萬元
111
欣隆天然氣
勞基法第70條
未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2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本中心彙整。
(二)部分參與公司治理評鑑之轉投資事業,其近年評鑑結果容有精進空間
政府近年為鼓勵企業透過良善治理落實社會責任並追求永續經營,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委託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理公司治理評鑑業務,協助投資人與企業瞭解公司治理成效,作為後續投資決策、調整公司治理作為之重要參考。按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之評鑑結果,係採上市、上櫃公司分別評鑑之作法,並依成績高低區分為7個級距,評鑑成績最高者列前5%,最低者則列81%至100%,合先敘明。
經查安置基金113年度預計轉投資之28家事業中,屬於前揭公司評鑑對象計5家,包括欣欣天然氣公司等3家上市公司與欣泰石油氣公司等2家上櫃公司。觀察近3(109至111)年度參與已上市(櫃)公司治理評鑑之轉投資事業之評鑑結果,上市公司之欣欣大眾市場公司與欣高石油氣公司評鑑結果連續3年均列屬81%至100%,並未進步;同屬上市公司之欣欣天然氣公司自109年度之66%~80%進步至110年度之51%~65%,111年度則維持與110年度相同之評比結果;上櫃公司之欣雄天然氣公司則自109年度之81%至100%進步至110年度之66%~80%,111年度則維持與110年度相同之評比結果;另一家上櫃之欣泰石油氣公司則自109、110年度之21%至35%進步至111年度之6%至20%(詳表2),前揭評鑑結果顯示安置基金部分轉投資事業在公司治理方面仍有精進空間。
表2 安置基金已上市(櫃)之轉投資事業近3(109至111)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情形表 單位:%
年度
轉投資事業
109
110
111
上市
公司
欣欣大眾市場
81~100
81~100
81~100
欣高石油氣
81~100
81~100
81~100
欣欣天然氣
66~80↓
51~65↑
51~65
上櫃
公司
欣雄天然氣
81~100
66~80↑
66~80
欣泰石油氣
21-35↑
21-35
6-20↑
說 明:1.表內數據各轉投資事業參與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之評鑑結果,上市、上櫃公司分別評鑑,並依成績高低區分為7個級距,評鑑成績最高者列前5%,最低者則列81%至100%。
2.表內欄位中級距百分比旁標示「↑」表示較上年度評分級距進步;「↓」表示較上年度成績級距退步;未標示表示與上年度成績級距相同。
資料來源:歷年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之評鑑結果。網址:http://www.sfi.org.tw/cga/cga1。
綜上,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目的之一係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除追求增加就業機會外,轉投資事業就勞動權益維護與公司治理表現允宜列入主管機關之督導重點。近年安置基金部分轉投資事業間有未能恪遵勞動法令之情形,在公司治理評比結果方面亦有精進空間,主管機關退輔會允宜督導轉投資事業恪守政府法令及提升公司治理成效,俾保障退除役官兵勞動權益及維護企業形象。
(分機:1912黃彥斌)
